谈公诉自侦协作配合机制的建立

2006-12-29 00:00:00胡发军于振东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06年12期


  一、建立公诉引导侦查机制,及时完善固定相关证据
  
  公诉部门与自侦部门加强联系,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交流各自的工作体会和经验,就具体案件的证据等问题进行探讨和分析,变“文来文往”为“人来人往”,增进了部门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信任。同时,通过公诉的引导,使自侦部门更好地甄别和搜集证据。通过交流,自侦部门改变了以前重案件侦查,轻审查起诉的观念,质量意识、证据意识进一步增强,主动将侦查工作的方向定位在为公诉部门指控犯罪提供具有合法性、关联性和客观性的证据上。公诉部门也改变了过去围绕案卷坐堂办案的模式,从公诉的角度对侦查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指明侦查方向,减少了过去经常在证据问题上出现的分歧,逐渐形成了一种既互相制约,又互相配合的良性互动关系。
  
  二、建立个案审查机制,严把起诉标准
  
  一是对自侦案件严格审查把关。自侦案件一般都交由主诉检察官承办。公诉部门充分发挥内部监督制约作用,全面审查案件,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一旦发现案件证据或事实方面存在缺陷或有翻供的问题,就主动、及时地与自侦部门进行沟通协调,符合补充侦查条件的,及时退回补充侦查,并就退回补充侦查的事项详细列好《退查提纲》,对原侦查案件存在的证据缺陷、补充侦查的目的、方向及证据要求作出详尽、清晰的阐述,使侦查人员能够迅速领会公诉环节承办人的意图,有的放矢地进行补查。必要时,主诉检察官与侦查人员一起商讨补查方案,一起参加补查活动,确保了补充侦查意图的实现。二是实行自侦案件逐级负责制。始终坚持“个人阅卷,集体讨论,检察长决定,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的办案程序,做到承办人对案件事实、证据负责,部门责任人对案件定性负责,检察长对案件决定负责,责任落实到位,严把各个关口,严防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三是探索建立专家咨询制度。对公诉、自侦部门都难以把握的一些专业性很强的问题,及时邀请这一方面的专家提供咨询和帮助,运用专业知识审查判断证据。
  
  三、建立“延伸引导”机制,强化证据意识、程序意识
  
  一是实行个案旁听制度。公诉部门邀请侦查人员旁听自侦案件的法庭审理过程,使办案人员从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焦点问题中领会侦查和取证应把握的重点,准确理解、掌握取证标准和要求,达到旁听个案引导侦查的目的。如在开庭审理某贪污案过程中,一名关键的证人当庭推翻了原先的证词,并称原先的证词是侦查人员用非法手段获取的,公诉人及时向法庭出示了侦查过程中向其告知权利义务的材料、办案告知卡等,事后该证人承认向法庭作了伪证。听庭的侦查人员对此触动很大,对依法取证、按程序办案的要求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二是推行案件总结制度。对于每一起职务犯罪案件,特别是被告人翻供、证据一对一的典型案件,公诉与自侦部门每次都要一起做一次“回头看”,一案一分析,一案一研讨,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对侦查和公诉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自侦和公诉部门相互指正,从不遮掩,尤其是公诉部门,案件审结后,都要以书面形式就证据和事实的认定、程序的执行等问题,向自侦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以指导今后的侦查工作。三是强化能力培养。为使两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真正落实到位,有针对性地加强了对相关人员能力和素质的培养。如针对公诉人与侦查人员会计、审计、税务等专业知识比较匮乏的现实,在提倡彼此多交流、探讨的基础上,定期邀请会计、审计、税务等部门的专业人员来院授课,为干警解疑释惑。同时,还经常邀请法学院校、上级业务部门的专家、领导,向公诉、自侦干警灌输先进的执法理念,传授办案方法,不但使干警进一步强化了协作配合的“一体化”意识,办案中发现问题、处理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也不断提高。
  作者:山东省费县人检察院 [273400]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动力区人民检察院 [150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