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 祥
丁慧和梁某分居期間,钱被对方拿走其构成犯罪吗?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相关规定。丁慧与梁某婚后分居,经济上各自独立,但没有签订书面协议,因而,不能据此认为双方之间达成了分居期间各自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协议。也就是说,你分居后所得的财产和保管的原夫妻共同财产性质上是一样的,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等于梁某对你占有控制下的钱物可以随意处置。梁某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你控制下的钱物挥霍,数额较大,其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只是因梁某与你系夫妻关系,所窃取的财物性质上属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4项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社会上的作案有所区别。”根据该条规定,偷拿自家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应当以盗窃罪定罪量刑。偷拿对方控制下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归入偷拿自家财产范围,也就是说,梁某若以其拿走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因而没有犯罪来抗辩是不成立的。梁某窃取存折后,拒不承认,并支取2万元挥霍一空,盗窃数额较大,情节比较恶劣,当属“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情况,应予刑事处罚。
图:郭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