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农民工权益难在何处?

2006-11-22 08:44石乘齐杨智永
西部大开发 2006年11期
关键词:监察维权用人单位

石乘齐 杨智永

上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农村劳动力开始逐渐向非农产业转移和大规模跨地区流动就业,一大批农民离开农村进入城市,从务农者转为打工者,并成为新的产业工人。截至2006年,全国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突破1亿,占城镇就业人员近40%。

农民工主要分布在建筑业、加工制造业、采掘业及环卫、家政、餐饮等服务业中。由于我国的城乡“二元”结构以及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上的弱势地位,侵害农民工权益的现象较为普遍,农民工的权益保障始终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其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突出表现在劳动报酬方面。

前清后欠依然存在

这几年,经过各级政府及其劳动保障、建设等部门的共同努力工作,使清欠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到2005年上半年,仅陕西省建设领域清欠农民工工资3亿多元,使2003年以前的拖欠问题基本解决。与此同时,截至2005年2月,全国亦偿还建设领域拖欠的农民工工资333.7亿元(为拖欠总额的99.1%)。

然而,拖欠、克扣工资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前清后欠现象仍较普遍。国家统计局曾做的一项调查显示,解决工资拖欠问题仍是进城就业农民工最迫切的要求。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以至欠薪逃匿等行为依然普遍存在。这不仅直接损害了劳动者的生存权益,而且恶化了经济环境,威胁社会稳定,而且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极大隐患。

保障机制正在建立和完善

2004年9月,劳动保障部会同建设部共同下发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有了专门的依据。接着,在2005年4月,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对建筑企业工资支付、劳动合同管理等行为提出了规范意见。同时,为了使农民工工资支付有法可依,陕西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并于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出台的第一部关于工资支付的地方性法规。《条例》针对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有了专门规定。

清欠中的主要问题

社会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问题仍然存在。从陕西省有关部门查处的案件来看,在承担社会投资项目的施工企业

中,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基本都是因垫资施工,业主大量拖欠工程款引起的。因此,行政机关不论从职能还是从手段上来说,都无力解决这类问题。

劳动保障法制建设滞后,执法力度不足。在这当中主要是劳动保障法制不健全,立法层次较低。另外,现行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对用人单位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处罚只是责令改正,对仍未改正行为没有进一步的处罚措施。在工资支付方面,对拖欠、克扣工资等行为,只是设定了50%到一倍的赔偿金,对企业主拖欠、克扣工资后逃匿等行为没有强制手段。其次是执法力量不足,执法效果不理想。劳动保障监察力量与日益繁重的维权工作需要严重不适应,受市县级机构编制限制,各地普遍存在监察力量不足,经费缺乏的现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严查的刚性手段不足。在调查中发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查证属实的克扣拖欠问题,只能先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可做出行政处理决定。企业对行政处理决定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就算企业不诉讼,自行政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后,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此,这自然与农民工想尽快拿到工资的迫切需求存在很大差距。

部分用人单位有法不依,劳动用工管理混乱。一些用人单位不按国家有关劳动合同的规定要求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据调查,目前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签订率仅占12.5%。一些用人单位把自己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推给“包工头”,给以后的农民工维权制造了困难。

农民工组织化程度低,自我维权能力较弱。由于农民工进城务工的特点以及法律常识和维权意识的浅薄,一旦权益遭受侵害,有的因不知法而放弃维权;有的因未签劳动合同,拿不出维权依据;还有不少农民工则为了保全工作机会而忍气吞声,从而导致农民工的弱势地位更加突出。

对策和建议

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我们认为,要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从解决当前最突出的矛盾和问题入手,狠抓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

为此,笔者认为:首先是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将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当前及今后劳动保障监察的重点,应重点对建筑行业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定期进行严格的监察,既要解决旧的拖欠,又要防止新的拖欠;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在接听农民工投诉电话、接待农民工直接投诉或者处理农民工寄送的投诉信函时做到一次告知清楚;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实行当日立案,七日内进行调查取证,并快速做出处理决定,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此外,陕西省建立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接待日制度。从2006年6月起,省、市、县(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负责人,要在每月第一个工作周的星期一和每年1月、2月、12月的每一个工作周的星期一(节假日顺延)接待举报投诉。

其次是继续推进预防拖欠工资问题的制度建设。陕西省从2006年6月份开始,在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试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待取得经验进一步完善后,在全省逐步推行。陕西省在用人单位中全面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将工资支付情况作为评价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的主要依据之一,对出现拖欠工资现象的企业,实施重点监察,并依法向社会迅速曝光。

另外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加大劳动保障监察经费投入,增加监察机构和人员编制,同时抓好专项培训,全面提高劳动监察队伍的整体素质。

当然,从长远来看,应逐步健全和完善各项法律法规,加快建立长效机制。

在此方面,笔者认为,目前一是要加快健全和完善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尽快制定发布《劳动合同法》《欠薪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以及企业工资支付等行为。在立法中应加大对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以及欠薪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除责令整改外,还要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有的学者和专家还建议在我国刑法中做出相关规定,对恶意拖欠、无故克扣农民工工资、不依法提供必要劳动保护条件并对其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者,可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二是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水平的宏观指导和调控。根据专业机构对农民工工资水平、人工成本、劳动生产率、物价指数等方面情况的调查分析,探索建立农民工工资调整机制、促进农民工工资水平合理增长。通过进一步完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人工成本信息指导制度等,引导用人单位合理调整各层次劳动岗位农民工的工资水平,使农民工共享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成果。按照《最低工资规定》的要求,根据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适时合理提高最低工资标准。

三是提高农民工组织化程度,推进集体协商制度建设。进一步贯彻《集体合同规定》和《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通过广泛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并安排农民工参与其中,使农民工获得平等的对话权利,从制度上保证农民工工资增长的合法权益。在农民工集中的地区、行业建立集体合同制度,在具备条件地区、行业可以吸纳农民工加入工会组织,从总体上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四是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制观念和农民工的依法维权意识。大力拓宽劳动保障普法宣传教育渠道,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灵活运用各种宣传教育手段,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相关法制宣传活动,提高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增强农民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应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引导作用和社会舆论作用,努力在全社会营造关爱农民工、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权益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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