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经济杠杆作用促进工伤事故预防

2006-06-27 06:44连坎根
安全与健康 2006年6期
关键词:费率浮动厦门市

连坎根

在目前我国经济高速发展,而职业伤害状况又十分严重的形势下,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障的一项重要内容,愈来愈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据国际劳工专家估计,每年由于职业伤害造成的社会经济损失,约占一个国家国民生产总值的2%左右。据统计,我国每年工伤事故死亡近两万人,永久性伤残人数超过10万人,对人民生命和健康造成的损害极大;另据资料显示,在我国发生的安全事故中,70-80%是由于企业从业人员缺乏相应的安全知识和防范意识,忽视操作规程而造成的,这些事故多数是可以通过做好预防工作,加强安全管理而避免的。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经过不断的实践和借鉴国际先进经验,从初期主要用于补偿的作用方式,逐步走向以控制事故源头、预防为先的积极的工伤保险。2004年实行的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是体现了“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关爱生命”的立法精神,其立法宗旨:一是,保障职工权益;二是,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三是,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厦门市在贯彻实施《条例》两年来,重视运用工伤保险的费率机制和管理措施,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和事故预防工作,取得了一些有益的经验与思路。

一、 运用工伤保险的费率机制促进工伤事故的预防工作

建立工伤保险事故预防机制,构筑工伤保险与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相结合的平台,是工伤保险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从国内外发展工伤保险的经验看,建立完善的工伤保险制度,运用工伤保险的经济杠杆,制定科学的费率机制,可以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和事故预防工作,保护职工身体健康,减少职业危害所带来的经济损失,使企业树立合理的安全投入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的正确观念。

1、认真做好工伤保险相关数据的测算,合理确定行业基准费率。首先,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参保单位的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事故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在《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以下简称《实施规定》)中,将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划分为三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费率分别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1.0%、2.0%。其次,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各用人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实行过程中加强对工伤保险运行情况的监测,定期分析工伤保险费率对工伤保险制度运行的影响,定期了解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等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

2、科学制定费率浮动。在参保单位的缴费费率基础上实行浮动费率。浮动费率每两年核定调整一次,一类行业因风险较小,不实行浮动;二、三类行业在其行业差别费率的基础上,可连续上下浮动两个费率档次。上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差别费率的120%;连续上浮的,上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差别费率的150%。下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差别费率的80%;连续下浮的,下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差别费率的50%。

依据厦门市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事故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制定如下费率浮动的条件:当用人单位上两个年度工伤保险费支出超过本单位缴费总数的70%、且经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工伤事故(含职业病及工亡事故)数占单位参保总人数年均4.5‰以上时,向上浮动一个档次;当用人单位上两个年度工伤保险费支出低于本单位缴费总数的40%、且经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工伤事故数(含职业病及工亡事故)占单位参保总人数年均2‰以下时,其当年度费率向下浮动一个档次。通过两次费率的浮动后,行业基准费率由原来的3档变为9档:0.5%、0.8%、1%、1.2%、1.5%;1.6%、2%、2.4%、3%。参保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好坏,决定了本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向上浮动或者向下浮动,促进企业强化安全生产和事故预防工作,进而减轻单位缴费负担。

比如《条例》实施两年来,厦门市工伤保险费支出占总收入30%左右(详见附表),基金结余过大。今年准备通过费率的浮动,对安全生产达标单位下调费率。如果还没能符合——工伤保险费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留有适当的储备金(约5%)的原则,就应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这样才不会由于基金结余过大,造成参保企业不必要的缴费负担。

二、运用工伤保险的管理措施促进工伤事故的预防工作

厦门市通过《实施规定》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条例》中工伤预防的相关规定,明确了预防经费的提起程序及使用范围。《实施规定》实行两年来,每年工伤事故预防经费按年度工作规划和支出预算提起一百多万元,约占全市工伤保险费收入的1.5%(与建立工伤保险制度100多年,以工伤预防为首要任务,预防费用占工伤保险基金5%至7%的德国相比,还有待加强)。工伤预防工作,主要是用工伤保险基金支持对参保企业和职工进行安全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知识宣传教育,开展安全技术研究及推广活动, 实施两年来取得了初步成效,伤残比例有所下降(详见表1):

1、对职工进行工伤事故预防宣传教育。在广播电台、电视台开办安全教育节目;给参保企业赠送有关劳动保护、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等知识性、实用性较强的报刊;在“安全生产月”、节假日,举办现场宣传咨询日活动,发放政策法规汇编、办事指南等资料;开展“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知识试卷问答”活动;通过12333劳动保障咨询热线电话及互联网络等多渠道、立体式的广泛宣传,在全社会形成一种关注工伤保险,注重安全生产及事故预防的良好氛围。

2、 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预防和政策法规培训。免费对参保企业主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安全管理人员,人事管理人员,车间负责人、班组长、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培训。按照参保企业的工伤行业风险类别,企业的参保人数,分期分批安排培训,2005年共办了47个班,培训人数近4000人。2006年准备加大力度,计划开办100个班,并向高风险企业倾斜。

3、工伤事故预防宣传材料图册汇编。2005年,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编辑出版了《企业员工安全常识读本》,免费发送给企业和职工。该书内容详尽,主要包括:工伤事故预防、消防安全知识、危险品和化学品安全知识、建筑安全常识、机械事故预防知识、电气设备安全管理知识、职业卫生、特种作业安全知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知识、防雷知识、食品卫生安全知识、事故急救知识等;2006年计划编辑出版《工伤事故预防宣传教育图册》,该书主要取材于厦门市1995年开展工伤保险以来,工伤事故的典型案例,文字说明与安全生产漫画相结合、图文并茂、通俗易懂,特别适合于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和广大职工阅读。

4、 开展工伤事故预防政策研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牵头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共同协作,开展工伤事故预防对策和手段的研究。开展对高职业危害场所的监测和人员健康监护,实施早预防、早改造、早发现、早治疗等有效控制,防止或降低事故与职业病发病率,降低从业人员的伤病程度。扩大安全生产和事故预防领域的交流与合作,研究工伤保险预防功能实现的有利途径,推广工伤事故预防的先进典型和经验。

总之,党的十六大提出了“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科学发展理念,把安全摆在与资源、环境同等重要的战略位置上,工伤预防作为工伤保险一项重要的任务,对企业、对工伤职工以及对经济和社会发展都是一项积极的措施。有效的预防可以显著减少工伤的发生率,进而减少工伤赔付,降低工伤保险的支出压力。建立“预防优先,先治疗康复,后评残补偿”的原则是工伤保险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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