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亲吻被曝光可以要求赔偿吗”等4则

2006-05-14 09:07
知识窗 2006年9期
关键词:袁某车费胡某

校内亲吻被曝光可以要求赔偿吗

○赵利民

[案例]2005年,某大学发布管理规定,禁止学生恋人在校园内发生过火亲热行为,违反者校方有权进行偷拍,必要时进行曝光。2005年6月的一天。校保安队组成的巡逻小组在校内主要通道巡逻时,发现本校一对学生恋人王某和李某在路边接吻,巡逻小组随即进行了偷拍,并对他们进行教育。王某和李某对巡逻小组的偷拍行为非常恼火,双方发生争吵。后来,学校以学生拒不认错,态度恶劣为由,给予记过处分,并将照片在宣传栏内公开。至此以后,王某和李某成了大家议论的对象,走到哪都有人指指点点。王某和李某认为学校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要求学校给予精神赔偿。学校应该给予赔偿吗?

[说法]本案中,学校虽然有内部管理规定,但内部规定不能违反法律。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恋人之间的接吻或其他亲密动作,完全属于个人隐私,其他人不能随意刺探、宣扬。校方不仅进行偷拍,还将照片公之于众,应属于宣扬他人隐私的行为,侵害了当事人的名誉权,应该给予赔偿。

有人认为,王某和李某的接吻行为发生在公开场合,没有采取保密措施,说明他们并不把这一行为当作隐私,所以这不是隐私。这是一种误解,隐私是根据一般的社会观念来认定的,不是因为当事人没有采取保密措施就否认隐私。

未成年人可否享受五保户待遇

○凌传昌

[案例]林林今年14岁,还在某中学读书,可在今年春天,他的父母都不幸在一场交通意外事故中身亡,林林一夜之间成了无依无靠的孤儿。如今,他连日常生活都难以解决,更别说有钱读书。因为他家在农村,所以他希望能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可是,乡亲们告诉他只有孤寡老人才能享受五保。请问,未成年人可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吗?

[说法]农村五保供养,是指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的确,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有不少人存在着这样的误解,认为只有农村的孤寡老人才能享受五保待遇,其实,在符合条件一定的条件时,未成年的村民也可以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我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六条指出:“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而且,该《条例》第九条还对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作出了特殊的规定:“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

由此可知,对于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抚养、扶养义务人无抚养、扶养能力的,可以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而且,如果他们在接受教育,还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林林的情况符合以上规定,所以,他可以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并应当保障他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要的费用。

抓猪抵债是自救还是侵权

○周玉文

[案例]胡某和袁某合伙做生意时亏损,2004年12月底袁某退出合伙。经结算胡某欠袁某9000元钱,胡某给袁某写了欠条并承诺半年内还清,但由于经营不善一直没有还上。2005年10月,胡某办了一个养猪场,答应猪出栏后卖了钱就还给袁某。今年2月下旬的一天,袁某乘胡某不在养猪场之机,开着拖拉机带着两个人来到胡某的养猪场,抓走了35头猪(每头大约在一百六七十斤左右)。当天晚上胡某找到袁某,袁某拿出1500元钱给胡某,说是卖猪钱扣出9000元债务,这1500元是多出来的。胡某则认为自己的猪正在成长时期,再说这时春节刚过,也卖不上好价钱,胡某的该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因而诉讼到法院,要求就袁某抓猪抵债的行为给自己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说法]债权人未经债务人同意,擅自拿走债权人的财物以抵偿债务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是时常出现的,这种行为如果不符合自救条件就是一种侵权行为。所谓自救,又称自力救济或者私力救济,是指在情况紧急的时,依靠自己的力量,在必要限度内采取自卫或者自助行为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或者挽回被侵犯的权益,而给他人造成一定损害的合法行为。一般来说,自救行为要符合这么四个条件:一是合法权益遭受损害;二是情况紧急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三是私力救济的限度要适当;四是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出于救济的目的。例如,某甲乘坐某乙的车不给车费,既不表明自己的真实身份承认欠车费,也不找人担保就要离开,在这种情况下某乙强行留下某甲随身携带的一包与车费大致相当的物品即为自救行为。因为某乙如果不这么做,他的车费损失就不可挽回了,但如果他将某甲扣留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扣留大大超过车费的物品,也不属于自救行为了。以自救的条件看袁某抓猪抵债的行为显然是不符合自救条件的,因为胡某欠他的债务他完全可以通过公力救济,例如通过诉讼来挽回。因此,袁某抓猪抵债的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因该行为给胡某造成的损失胡某有权要求他赔偿,因此,法院支持了胡某的诉讼请求。

购买了打折商品能否退货

○熊铭贵

[案例]大学生刘某为了学习英语方便想买一个单放机,但手上的钱又非常有限。有一次他路过一商场,看见商场内出售打折的单放机,价格很便宜,决定买一个。付款时营业员指着商场告示说:“打折商品、概不退货”,刘某内心虽有矛盾,但还是买了下来。谁知,没用多久,单放机就出现质量问题,经常卡带,后来根本就没法用了。刘某想换一台,商场以“打折商品、概不退货”为由拒绝。刘某为此非常烦恼,难道遇到这种情况只能自认倒霉吗?

[说法]“打折商品、概不退货”是商家自拟的免责条款,它出现在商场告示中,又可称为是“格式条款”。我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商家出售的任何商品,不论是否打折,都应保证质量,不得出售有质量缺陷的商品,这是商家的法定义务,而法定义务是不可以以“商场告示”的方式免除的。本案中,商场想通过“告示”的形式免除自身责任、排除消费者的主要权利,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刘某可以要求商场更换或退货,若商场拒绝,刘某可以通过消协解决问题,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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