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还受竞业禁止的约束吗等

2005-09-02 08:51
大众创业 2005年8期
关键词:肖像权商业秘密报案

我还受竞业禁止的约束吗

张律师:

我在某电脑公司任职多年,掌握了该公司一些商业秘密。2001年初,我曾与该公司签订协议:我如果离开该公司,2年之内不得到与该公司有业务竞争的单位工作,该公司支付给我人民币5万元。离职后6个月内付3万元,余下的离职满2年时付清。现我离职已8个月了,该公司未付给我分文。我想发挥自己的特长,到另一家软件公司去工作,但不知这样做是否会侵犯某电脑公司的商业秘密?

河北石家庄蒙永华

蒙永华:

来信实际上牵涉到竞业禁止的问题。竞业禁止的根本目的是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我国1993年12月1日颁布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为了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多数国家都制定了关于竞业禁止的法律规定。我国《促进科技成果转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可以与参加科技成果转让的人员签订在职期间或者离职、离休、退休后一定期限内保守本单位技术秘密的协议;有关人员不得违反协议约定,泄露本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从事与原单位相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原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也可以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3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但从来信看,某电脑公司并未按协议的约定给予你经济补偿,说明该公司违约在先,你到与该公司有业务竞争的单位去工作,并未侵害该公司的商业机密。

我该向何地公安机关报案

周律师:

我曾收到一条手机短信。称我的手机号码在西安某家公司抽奖活动中中了二等奖。我与发短信的人联系后,对方自称是西安某公司的业务经理,告诉我中的是价值两万元的笔记本电脑一台。让我速去领奖,如果去不了可以汇款300元邮费,150元的工商费。个人所得税2000元。对方便可将电脑给我邮过来。之后我按对方的账号汇去了2450元。事后对方一直没有消息,我通过电话查询,西安市根本就没有这家公司,我才知道自己上当受骗了。请问:我现在是应到当地的公安机关报案还是应向西安市的公安机关报案?

山西同治 王乐勋

王乐勋:

来信收悉,对信中所述情况答复如下:

给你发短信让你去西安领奖的人,明显是在编造假的事实、让你信以为真,最后达到将你的钱财骗到他的手里的目的。这是一起利用手机发短信的方式进行诈骗活动的犯罪。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刑事案件应由犯罪地管辖的规定,若能查清短信确从西安发出,证明对方是在西安实施的犯罪行为,依据上述规定,你应向西安市公安机关报案;若发短信的人不是在西安,而是在当地或另外的区域,就应向当地或另外区域的公安机关报案。

协议未经工商登记是否有效

周律师:

我和别人合伙开了个公司,今年征得另外股东同意将股权转让给了张先生,并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但没到工商局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现在我能否以协议未经工商登记变更为由拒绝转让股权?

广东中山黄业兴

黄业兴:

你的请求法院不会支持,因为《股权转让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示,并非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协议应当自签订之日生效。《公司法》第36条规定:“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股权转让经股东同意,签有协议并支付了股款,应当视为公司内部的股东变更登记已经完成,张先生已取得股东地位。工商登记只是股东变更的公示形式,不是生效要件,没有办理工商变更,不影响股权转让的效力。

我能否获得赔偿

周律师:

我与海南某品牌的肖像使用协议于去年到期,但该品牌今年继续使用我的肖像,我与对方协商几次未果,现在怎么办?

云南昭通 李玉

李玉:

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判决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支付肖像权使用费等。《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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