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主被小偷告上法庭

2005-04-29 00:44
党员文摘 2005年10期
关键词:肇事泉州市人身

阿 丘

遭遇窃贼

2004年3月26日的早上8点,家住福建省泉州市的杨青芸骑着自行车到国税局的办公大楼,把自行车停放在门口的大树下,就进去办事。几分钟后,杨青芸发现不远处一个妇女骑着她的自行车离去。

杨青芸意识到自己的车子被人偷了,于是边喊边追。小偷骑车上了机动车道,越骑越快,越骑越远。正当杨青芸不知所措时,旁边的过路人让她赶紧叫一辆摩托车,或许还能追得上。

正巧,不远处有一辆出租摩托车,杨青芸便雇上它继续追。顺着自行车道,她提前赶到了下一个路口,准备拦住偷车人。偷车人看到杨青芸堵在前面,突然向路中心拐去。就在这时候,出现了意想不到的一幕——小偷连人带车撞上了一辆同向行驶的大货车,紧接着又被大货车的后轮碾压了过去。

失主反成被告

躺在马路上的小偷,腰部以下血肉模糊,不省人事,肇事司机马上报了案。根据事故勘察,无法认定这起交通事故是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

在这起意外的交通事故中,杨青芸的自行车也报废了,但考虑到小偷受了重伤住进了医院,作为失主的杨青芸事后没有再去找小偷理论。

转眼半年时间过去,杨青芸突然接到了法院的电话,让她到法院去拿传票。到了法院后才知道,原来那个偷车的妇女把她给告了,而且还是第一被告,杨青芸真是百思不得其解,事情怎么会是这样呢?同时被起诉的还有肇事大货车司机和车主。

小偷的“诉讼请求”是:要求失主杨青芸和肇事司机及车主赔偿自己因人身伤害导致的经济损失,共计94000多元。

一个小偷居然把失主告上了法庭,这件闻所未闻的事情很快成为泉州市街头巷尾谈论的热点话题。几乎所有的人都对小偷的举动感到不可思议。

人们的议论几乎都是站在维护失主利益的角度上。那么,作为原告的偷车人又是怎么想的呢?

盗车人自述

方银菊今年29岁,10年前,她和丈夫一起从四川农村来泉州打工。两人一个月的收入不到1000元钱。

方银菊说,出事那天,她骑着自行车在路上走,并不知道后面有人在追赶自己,在经过一个路口时,被等在那里的杨青芸突然推了一把,才撞到了大货车上,当时就昏迷了。

事故发生后,方银菊的骨盆和右腿腓胫骨开放性骨折,很快被送到了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进行救治。现在,这么长的时间过去了,方银菊伤腿上的固定架还没有拆除。为了这场突如其来的变故,他们已经借了7万多元的外债,而且还有难以预计的后续治疗费用,他们的生活一下子陷入困境。

方银菊夫妇说,一开始他们也没有想到要打官司。由于交警部门没有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方银菊想得到赔偿的愿望未能实现。在这样的情形下,他们才不得不决定找律师,打这场官司。

方银菊夫妇认为,盗窃自行车是一回事,而打官司要求赔偿又是另一回事,因为对方银菊的受伤,失主杨青芸有着不可推卸的直接责任。

方银菊说自己被大货车撞上,是杨青芸当时突然推了她一把。但是,失主杨青芸对此却坚决否认。

大货车司机吴有志是这样描述当时的情形的:那天早晨,他开车的速度并不快,快到路口时,一个同向骑车行驶的妇女突然拐上了自己前面的车道。因为事情发生在一瞬间,他躲闪不及,结果撞上了。

至于杨青芸是否推了方银菊,因为事发当天,天正下着小雨,街上行人很少,连附近店铺的店主也说他们没看见;而那个摩的司机,最终也没有找到。因为没有找到现场目击证人,无法认定杨青芸是否推过方银菊。但是,方银菊的受伤是事实。对此,杨青芸认为,自己虽然同情方银菊,事后也没有找她要求赔偿自己的自行车,方银菊在被追赶下,慌不择路撞上大货车,这可能和自己有关系,但并不能说自己就有过错。

作为被告,肇事司机和车主同样对这起不经意间撞上的官司感到十分委屈,认为小偷应该对此事负全部的责任。翁淑英是这起交通事故中肇事车的主人,对自己成了被告,他表示无法理解。他认为,作为小偷,偷了别人的自行车,又自己撞到别人的汽车上,反过来还要求赔偿,这样一来,以后小偷不是更猖狂了吗?这还有什么道理可讲?

2004年11月8日,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其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告方银菊盗窃他人车辆,为躲避追赶,冒险骑车行驶在机动车道上,对造成人身伤害主观上存在重大过错;司机在发现前方有人在相互追逐时,没有采取有效的紧急避让措施,主观上有明显过错;失主杨青芸发现自己的自行车被盗后的追赶拦截行为,是自助行为,但是,当发现方银菊冒险行驶在机动车道上后,应当预见到继续追赶可能会给原告造成危险,因此对造成方银菊的人身伤害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对原告方银菊66172.55元的人身伤害损失,被告杨青芸承担10%,赔偿6617.25元;车主承担35%,赔偿23160.39元;原告方银菊自行承担其余55%的民事责任。

法院的判决结果,让许多关注这起小偷告失主官司的人感到难以理解,人们更多的疑问是:一个小偷还有什么权利起诉失主,并获得赔偿?

杨青芸听到法院判决的时候,觉得很委屈:“我觉得我追回我的财产没有过错。我为什么要承担10%的赔偿责任呢?如果我知道她偷我的自行车会发生这种后果的话,我想我可能就不会去追了。说实在的,看到自己的自行车被人偷走,当时只有一个念头,就是赶快追回自己的自行车。我想,不管是谁碰上这样的事情,都会这样去做的。”

2004年11月,失主杨青芸、肇事司机和车主分别对一审法院的判决提起上诉。

终审判决

2004年12月17日,上午8点30分,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对这起案件进行二审。在这次庭审中,对方银菊因盗车逃跑,引出意外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到底应由谁承担责任,仍然是各方争论的焦点。

在法庭上,方银菊说:“我没有偷她的自行车。我是正常行驶,我是为了过马路才往那边走的。”而方银菊的丈夫史永兵说:“你说偷了你的自行车,有一句古话,是捉贼要拿赃。”

谁也没有想到,方银菊会当庭否认自己偷了杨青芸的自行车。

为了证实事故中损坏的自行车就是自己的,杨青芸描述了她的自行车的特征。她的描述与泉州市丰泽交警大队提供的事故现场照片基本吻合。而且,从交警大队对方银菊的两次《询问记录》中,也能看到其中有这样的内容:当警方询问自行车是谁的时,方银菊承认不是自己的;对于自己当时的行为,方银菊也承认是做错了。

2004年12月29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法院认为:阻止违法行为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社会义务,公民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合法的财产权益免受他人非法侵害。杨青芸采取自助行为,并无不当,原审的判决认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因此法院判令:驳回原审时方银菊对杨青芸的诉讼请求,方银菊自行承担65%的责任,车主翁淑英承担35%的责任,赔偿方银菊23160.39元。

这场在泉州市闹得沸沸扬扬的官司终于平息了。对于杨青芸来说,法院肯定了她追赶小偷的行为,没有过错!

在这起案例中,作为有盗窃行为的方银菊,在自行承担了主要责任后,仍然得到了一定的赔偿。这是因为,即使她有违法行为,但她并没有丧失作为一个公民应当享有的生命健康权。当她的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时,同样有权利要求获得赔偿,因为在法律的天平上,人身的价值,永远要高于财产价值。

(摘编自央视“社会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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