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 生
掌握病历有利于维权在医患纠纷中,不少患者及其家属因为对如何处理医患纠纷不知所措,往往丧失了有利条件,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得不到维护。医疗鉴定专家提醒患者注意保存好病例、票据等相关证据,以防出现问题投诉时缺乏有效依据。
在医患之间就患者的诊断和治疗问题发生争议时,病历资料对于认定医疗机构是否存在医疗过失起着其他证据难以替代的证明作用。但是许多患者并不知道,病历资料分为两部分,即客观性病历资料和主观性病历资料。也就是一些患者只掌握客观记载自己病情及检查、治疗结果等情况的资料,而对记录医务人员对患者病情、治疗进行分析讨论的主观意见的资料并不了解。其中包括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过去由于病人所在单位、病人、家属、事故当事人及其亲属不能调阅病历,使得患者及其家属在处理医患纠纷过程中处于完全被动的地位,而医疗机构故意修改、隐匿,甚至销毁病历的现象经常出现。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则明确规定了患者复制病历的权利和医方配合的义务,但这种权利的行使是有一定限制的。虽然患者仅有权复印或复制其客观性病历资料,却无权要求复印或复制主观性病历资料。但是《条例》规定主观性病历资料“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情况下封存和启封”,但并没明确封存主观性病历资料是医疗机构应履行的义务还是可选择的权力,患者要充分利用这一权利。
七成不是医疗事故据不完全统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已发生的医疗纠纷中,仅有三成被鉴定为医疗事故,其他七成被鉴定为非医疗事故,原告在医疗纠纷中不但输了官司,还白白搭进了数目不小的鉴定费用和大量的精力,苦不堪言。
这是因为很多患者对医疗事故有关知识不了解,即使纠纷明显不构成医疗事故也盲目上诉。不少患者仅仅因对医务人员的语言、服务态度不满意,就与医院发生纠纷;还有的因缺乏医学知识,对病情自然转归和脑出血、癌症等并发症这些难以避免的医疗意外缺乏认识,或对自身病情认识不足,不配合治疗,比如,脑出血病人不听从医院方面留观,急于出院导致意外等,草率地提起诉讼,其结果常常是在诉讼中败下阵来。
也有不少患方在处理与医院的纠纷时,常常将希望寄托在医疗事故鉴定上。专家建议提交医疗纠纷诉讼和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要慎重,患方有理由认为医方有过错且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不必要在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上倾注过多精力,最好及时向医务人员、专业律师咨询有关情况,做好充足的准备,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不要为了一时之气而盲目申请。对于诉讼来说,由于涉医纠纷庭审过程比较复杂,专业性极强,患者最好能聘请一个懂医又懂法的律师出庭,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外,涉医诉讼周期通常较长,要做好打“持久战”的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