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执政的理论与实践(续)

2005-04-29 00:44
检察风云 2005年21期
关键词:执政党行使依法治国

依宪执政与依法执政

文/韩大元

依宪执政和依法执政是什么关系。我认为,依宪执政是依法执政的前提和基础。为什么依宪执政是依法执政的前提或者说是核心?

首先,从宪法和法律的关系来看,任何一个执政党,执政以后,首先面对的是宪法的基本原则问题,不是面对一般的法律问题。在实践中我们发现,普法时,有些领导干部热衷于学习经济法,学习民法,刑法,也让他们学习婚姻法,认为维护家庭的稳定是重要的。这是对的,但对领导干部来说,你行使的是公共权力,你首先要明确你行使的公共权力是来源于什么地方,你行使这个权力的目的是什么,为什么行使这个权力?这些基本的理念,并不是来自于刑法,也不是来自于婚姻法知识。实际上,普法的对象主要不是一般的老百姓,一般的老百姓的违法犯罪也是可怕的,但是更可怕的是拥有公权力的国家机关领导干部滥用权力。从这个意义上,我想我们应该在宪法和法律的关系中,强调宪法的作用,因为我们首先要面对的是宪法。

其次,宪法本身的重要的功能之一就是规范国家权力的运行,保证国家运行权力的有序性。执政党不直接行使公权力,它行使的公权力的基本形式是,党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把优秀分子选派到国家政权体制内部以后,才拥有公权力。那么你行使公权力的时候,必须要按照宪法规定的国家权力运行的基本原则和程序来进行。没有进入国家体制内部以前,你手中的这个权力,永远是党权,或者是领导权,并不是国家权力或执政权。

另外,我们强调依法执政的核心是依宪执政,就是因为宪法的核心的价值是保障人权,依宪执政就是要真正落实宪法上的保障人权的基本理念。因为宪法是以人的基本价值和尊严为基础的,而我们中国共产党人的一个宪法观应该首先表现为人权观,也就是要追求人的一个基本的尊严和价值。通过这个执政党这样的一种执政活动,使我们共和国的每一个公民都能过一个有尊严的,体面的生活。解决各种形式的侵权现象,我想通过执政观念的强化,把国家的最根本的价值贯彻到依法执政的所有的过程当中,使我们党的活动,不管是在党外的活动,还是党内的活动,都遵守人权保障的基本理念。

最近在黑龙江省的全国自学考试中,有关部门规定,在考场考试开始以后,不能上洗手间,有一个女生由于生理方面的原因必须上洗手间,但是老师讲了,我得遵守省里面的规定,不能同意你。最后这个女生没办法,在考场后面当众小便。她的人的尊严和基本的价值受到了极大的摧残。我想这些问题,都是和缺乏人权保障意识有关的。宪法是关爱人的,关注人的基本尊严,这是宪法的基本精神。

我这里强调应该用人权的价值来强化依法执政的一个道德的基础与社会的基础。用这样的理念来获得更多的社会的基础,共产党人的基本的价值追求和宪法所追求的人权保障的基本价值是相一致的。什么时候我们尊重了宪法,维护了宪法尊严,就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利益,什么时候脱离了宪法,或者不按宪法办事,你损坏的不仅是党的形象,是人民的形象,而同时损害的是整个国家的价值基础和形象。

依法执政理论是依法治国理论的丰富与发展

文/杨海坤

经过建国后职掌政权的经验教训,中国共产党领悟到依法治国的重要性和依法执政的重要性,并且领悟到依法治国与依法执政两者之间内在的一致性。

依法执政和依法治国的结合,就体现了正确处理执政党与人民、执政党与国家政权以及执政党与宪法和法律之间的正确关系。我们主要可以从党的消极义务和积极义务两个方面来加深这种理解:

一是任何公共权威都必须置于法律的监督之下,服从法律的规制。正如《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以下简称为“决定”)。要求的“全党同志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尽管目前法学界对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是否属于法定的公共权力主体尚有不同的理解,但是,毫无疑问,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的执政党,其公共政治权威的地位是抹杀不了的,而且其执政主体地位和执政资格,是通过宪法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下来的。因此,包括执政党在内的所有公共权威及其活动,都必须按照现行宪法第五条第三款“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的规定,遵守宪法和法律。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具体权能包括《决定》所描述的“领导”、“动员”、“组织”、“支持”等方面。正是在这层意义上,依法执政的基本涵义是执政党首先应当“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党自我要求的“依法执政”,其“依法”就是指要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是中国历史与现实国情,都决定了中国共产党对推进中国法治发展进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赋有政治领导权力与不可推卸的历史责任。正如《决定》清醒认识到的,“我们党成为执政党,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并且这种选择是人民通过国家宪法的形式加以确认的。因此,党的依法执政,通过领导人民实施依法治国,掌握政权,必须顺应“时代的要求、人民的要求”,在政治层面就是要求党的执政体现“三个代表”理论。政治层面的执政要求,反映到法律层面上,就是要求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必须顺应时代发展对法治建设的要求,以不断推进中国法治发展进程为己任,通过推进法治建设解放和发展生产力;通过推进法治建设使人类法制文明得到传播、吸收和弘扬;通过推进法治建设满足广大民众的利益需求,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终实现人的自由与全面发展。从这点来说,依法执政的理论与党的“三个代表”理论一脉相通,是“三个代表”理论在法治建设领域的实践要求。要实现党“始终为人民执好政、掌好权”,就必然要求中国共产党本着坦荡的胸襟,自我革命的意识,与时俱进的态度,通过行使政治领导权力,组织、动员人民与任何违反法治潮流的思想和行为进行斗争,扫除法治建设进程中各种过时的思想障碍、制度障碍,引领中国法治建设前进方向。

依法执政的艰巨性

文/卓泽渊

依法执政是非常艰巨的。

在理念基础上,我们还未彻底实现从革命理念转化为执政理念。中国共产党创立新中国50多年,但是执政的理念并未全面确立。其实,毛泽东同志在离开西柏坡前往北平的早上,跟他的同伴说,我们是去北京赶考。他已经自觉不自觉的意识到了我们党开始了新的历程,我们党的身份在发生变化。但很遗憾,这种意识未能成为全党的理性认知。

我们还缺乏执政的意识。我们党在执政的位置上坐了50多年,我们还曾天天喊阶级斗争,要与天斗,与地斗,与人斗。在这样的斗争哲学下,革命理论占上风,而执政理念未能确立。我们意识中,除了革命意识以外也有一定的执政意识。但是,我们的执政意识多是来自于简单的谁打江山谁坐江山的观念。这在革命初期是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的。但是随着历史的演变,还要用无产阶级打江山就要坐江山的观念看待执政,那就有些狭隘了。因为无产阶级所担负的任务是通过建设社会主义,实现共产主义社会制度,不是一个简单的坐江山的问题。无产阶级不能简单地用坐江山的观念来认识自己的地位。狭隘的坐江山的意识必然会阻碍我们党依法执政。这种观念上的转化,看来还需要时日。

我们还存在体制上的问题。政治体制、法律体制、党的领导体制都还正在改革之中。在政治体制上,我们良好的政治体制还在建构之中。我们的司法体制正在改革当中。去年年底,我们中央推出了司法体制改革的初步意见,正在征求意见。司法体制如何改革,面临很多艰巨的问题,都需要我们去解决。我们党如何在自身的领导体制上进行改革,也还未完全统一认识,存在的问题也还没有得到很好解决。另外我认为,党政合一,党政分开这些简单的提法,都是值得忧虑的。比如说党政合一就好。那我们历史上,不就一直是党政合一的吗?教训非常惨痛。你说党政要分开吗?西方资产阶级政党就结合得非常好。在议会制国家中,选举得胜的政党,就是议会中的多数党,就是执政党。在总统制的国家,总统竞选获胜的党就是执政党。国家的元首就是执政党的领袖,它的党政高度合一。政治体制架构是非常艰难的。这里需要政治理性,需要我们总结历史经验,需要放眼全球的政治架构,着眼于未来,来构设中国特色的,适合中国情况的,又能把中国引向民主和法治的这么一种新的体制。这种体制还需要我们百折不挠地探索。

我们还缺乏必要的社会条件。现在的法治状态是什么?是似是而非的法治,是走向法治过程的法治,是法治化中还不完全的法治状态。它不可能为依法治国提供足够的平台。我们现在有足够的干部准备吗?美国宪法的起草人,一半以上是律师。美国总统70%到80%是具有良好法律修养的人。我们的干部倒不是一定要学法律专业的,但一定要有法律观念和意识。我们做好了依法执政的干部准备吗?可以说,我们还有欠缺。于是,我们依法执政就更加艰难。

最后,我们党要推行依法执政,在内在动力上还有许多问题。我们党的权力一旦要依法行使,你的行使方式、行使范围、行使路径都得依法,而且还有法律责任的问题。权力是进易退难的。权力扩大很容易,权力缩小很痛苦。这就要求我们全党要有坚强的政治决心和高度的理性自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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