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是一种行为选择
湖南省茶陵县是陈志武的故乡。在那里,这位著名的美国耶鲁大学管理学院金融经济学教授度过了他的童年和少年时光。年少时的陈志武有着自己的小小烦恼,从他的家里向外走三四公里,就是另外一种方言;而向另外一个方向走十几公里又是另外一种方言。要听懂这些方言,并不是很容易的事情。为此,陈志武花费了好几年的功夫。
“这些方言历经几千年还一直维持到现在,足以说明传统中国的人口流动是多么地少。”陈志武对《中国新时代》说。他确信,中国人并非变坏了,“诚信”和“不诚信”是人的一种行为选择,而不是人的本性。中国人为什么会更多地选择“不诚信”,与现在社会流动性的加强相关。
在传统的“乡土中国”,祖祖辈辈生活在一个村庄是最正常的事情,彼此知根知底,“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在道德约束和无处可逃的双重夹击下,不诚信往往需要付出惨重的代价。说实际点,连娶媳妇都成问题。“这是一种‘乡土诚信。”陈志武说。
况且,道德惩罚与古代“连坐”的刑罚相似,一旦名誉被损,牵扯的是一大家族的声望。“在那样的环境里,诚信就成了理性的选择。”陈志武说。陈志武的观点某种程度上得到了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翟学伟的赞同。后者认为,在一个不发生流动的社会里,即使社会不强调信任,也能确保人与人之间的全方位信任。在儒家学说里,父子、夫妻、兄弟之间是从不用“信”字的,因为他们之间所具有的“信”不证自明。而对于村民、老乡等非血缘关系,只要不发生流动,其信任制约性完全可以靠外控的、耻感的文化来实现。
但科技的发展和人口流动性的增加似乎降低了人们不诚信的风险。任何人都会衡量自己行为的得与失,而由于惩罚机制不够健全,不诚信的代价微小到缺乏足够的震慑力。
转型期的不适
30岁的杨丽正为丈夫的出轨心烦。她的母亲——刚刚从一个国企退休的老干部得知这一消息后异常气愤,“找他们单位领导去!”杨丽痛苦地摇头,在毕业后的7年里,丈夫已经跳槽4次,而他目前的单位领导显然也不可能插手他们的“家务事”。
只要花费5分钟时间,聆听一下50岁以上退休老人的回忆,就可以体会到人们曾经对单位和组织是怎样地信赖。那是一个除了个人小家庭就是单位及国家的大家庭年代。但现在,简单的结构被打破,信任危机成为共识,在很大程度上就源于人们对社会转型的不适。
曾经的制度信任,建立在城市社会的单位制度基础上。人们更多的是信任国家,信任所在的单位会给自己“做主”。“中国的单位往往是更大行政体系的一部分,它们多数除了自己的目标之外,还有社会管理的义务。”北京大学社会学教授张静说。曾经,人们习惯的是,只要有投诉,通常单位就会处理。单位事实上行使着教育、管理和控制职能。这确定了单位对个人的约束地位。只要确认了对方所在的单位,就不必发愁没有“管”他的地方。
而现在的社会,在老人们的眼里显然有点“乱”。那些往往被称为中介或第三方的非赢利组织还远没有发育完全,作为原本应该在政府和个人之间起协调作用的“社会力量”,它还远远不足以充当公众利益的代言人。
而市场永远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突然从机会特别匮乏的时期,转变到一个机会激增的时期,人们的赢利动机空前扩张,坑蒙拐骗大肆盛行。
为什么会这样?因为中国传统的道德伦理无法对现代性的挑战做出适时的回应,导致社会信任体系的空白。
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学研究所研究员陈晓明还认为,普遍的信任缺失感还来源于对信任要求的提高。“在唐代宋代,那个时候我们没有巨大的利益,没有巨大的诱惑,所以我们对信任没有那么高的要求。”他认为,这是传统社会所以看不到那么多失信与道德沦丧的原因之一。
与此同时,经济学家更多地从产权制度上寻求着答案。著名经济学家张维迎表示,产权是信任的载体,无恒产者,无恒心,自然就不会有诚信。同时,他还认为信任危机的产生与以下两个因素紧密相连:从100年前开始的对中华文化的全盘否定,使传统的社会价值体系几乎被彻底摧毁,每个人都产生了价值迷失;政府行为的不确定性。社会对政府的约束不够,导致短期行为频繁发生。而享有太多自由处置权的政府在社会空间中的权力不断膨胀,使社会环境变得不可预测,又直接导致了社会信任的进一步下降。
不要小看“信任”二字,因为有了对银行的信任,你才放心地把钱存进去,而不必枕着它睡觉才塌实。信任无疑是人们生存的简化机制,任何复杂的环境和千差万别的人都可以简单地归结为“可信”与“不可信”,信任不能帮助人们消除风险,却能让人们的生活更简化便捷。
人与人的信任自然大大降低了交往的成本。而制度信任,使所有的陌生人面对一个具体的共同的制度,遵守同样的规则,减少的是社会运作的成本。商人和商人之间交易,不必时刻担心受骗;消费者和商人之间,也无须花力气绷紧一根弦。
所以,信任危机的出现造成的不但是心理伤害,更是社会交易成本的加大。这在经济学中同样可以解释:信任是产生交易的前提。
信任重建
一个信任体系良好的社会,将极大节约社会成本,进而成为一种可投资的社会资本。在一次名为“恢复美国商业社会信心”的会议中,哈佛商学院教授D. Quinn Mills指出:“构成资本社会信任的4个重要方面是:诚实,监管,透明,专业。缺一不可。”经济学家张维迎也将信任重建归结为产权明晰、法律制度建设等5个方面。
对一个社会来说,信任的制度以及对制度的信任是尤为重要的。而人们往往把对制度的信任寄托在“监管”或者“法律”之上,经济学家厉以宁说:“信任和制衡是联系在一起的。有效的制衡防止了最坏情况的出现,避免了最大的效率损失,从而保证了整个经济社会正常的运转,可以说,制衡机制的建立就是社会信任的表现。”
2004年12月,浙江省工商局首用“突然死亡法”,宣布262家企业“信用破产”,并依法吊销了其营业执照。几天以后,杭州市也在公布了8000余家“信用破产”的企业名单后,将他们从合法经营者名单上剔除。评论认为,在打造信用社会的当下,“信用破产”不啻为疗治信用缺乏症的一剂良方,预示着整个信用监管体系的初步建立。
因为,这些措施加重了背信弃义者的成本,同时也大大彰显了信用的价值和地位。
3年前,对于中国信任重建,郑也夫还并不乐观。“一个灭绝了自己传统精神资源的民族不可能有光明的前途。当传统的组织资源不复存在时,等待他的只能是文化与文明上的漫长的休养、生息、复苏。”
犹太人被认为是世界上最好的商人,他们成功的原因之一就是良好的商业信誉。但很少有人知道,信誉其实是建立在内部惩罚之上。一旦被认定在生意中有欺诈行为,所有的犹太人都不再和他做生意。对比机会成本,谁也不敢和不愿去尝试欺骗。
而依赖于科技手段,将不诚信的信息透明化,是很容易做到的。科技能解决很多通过体制、制度建设、行政难以彻底解决的不诚信问题,从而促进社会诚信。这一观点得到了著名日裔美国学者弗朗西斯·福山的赞同。“所谓透明度也就意味着获得信息。信息会产生信任,如果你清楚地了解公司是如何花他们的钱,你就会对他们的财务状况产生信任。”福山说。
他同时欣喜地表示,中国正在逐渐制定的法律规则会成为一个桥梁,为迈向高信任社会提供了可能性。通过法律、有约束力的合同以及信用记录系统,人们可以在陌生环境中做生意,人们也可以相信,如果其他人存在欺骗或者不正当的行为,司法系统会对此做出记录。
更多的学者对社会中介机构寄予厚望。北京大学社会学教授张静认为,应该通过制度安排刺激各种中介组织参与经济活动,充当约束方角色。这样的组织越多,参与管理的财产形式越多样,监督渠道就越完全。郑也夫也曾表示过相似的观点:社会中间组织将是一个社会产生信任的最重要的土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