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宏志
社会服务承诺是伴随着改革开放,市场竞争机制下孕育的新生事物。承诺不仪足服务行业和部门树立良好商业形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的一种手段,而且也足而向社会各界不特定对象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长期以来,社会服务承诺的履行情况令人不敢恭维。众多的承诺,有诺不践,而司法界往往束手无策,如此没有法律拘束力的承诺必然构成对消费者的极大欺骗,损害承诺制的健康发展。因此,对社会服务承诺进行一番民法反思,从法律角度探索其技术问题、理论问题,既有利于保障承诺制的有效运转,也可完善、充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