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

2005-04-29 00:44
分忧 2005年5期
关键词:抚养人王雷晓晓

未成年时的借款是否该还?

[案情]15年前,那时晓晓14岁,母亲去世了,父亲又娶了一位后母,并以家庭经济困难为由不想供她上学了。亲戚明英看晓晓可怜,承诺供她读书。之后,明英不但供晓晓读书,还经常在生活上照顾她,直到她完成学业。晓晓很感激明英,答应以后挣了钱就还,并且每次明英给她的钱,她都会打个借条。如今晓晓都已工作好几年了,但没还过明英一分钱。几个月前,明英因急需用钱,想让晓晓还当初给她的一共2.5万元。可晓晓说这些钱都是当初她未满18岁时借的,而且都过了这么多年,不应还这笔钱。为此,明英将晓晓告上法院。

[评析]成都海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雷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晓晓当时虽然未满十八岁但已满十四周岁,其出具借条的行为应当是与他当时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故其借钱的行为是有效的,晓晓应当对其出具借条的行为承担法律上的责任。如该案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则明英的主张会得到法院的支持;若超过诉讼时效期则会被法院裁决驳回起诉。

像明英这种情况,我认为,他的权利还可用其它请求得到保护,即以返还其给付晓晓的抚养费用为由起诉晓晓的父亲。因为,通过整个案件事实可以看出,明英给晓晓的是学习费用、生活费用,实际上明英当时是在代为尽一种抚养义务,从法律上可以认为是明英代晓晓的父亲给付了抚养费。明英在法律上有权要求晓晓的父亲返还这些供晓晓上学、生活的费用。但如果超过诉讼时效期也是不能得到法院的保护的。

死者家属对医疗事故赔偿金怎样分割

[案情]张先生因医疗事故死亡,父母将其安葬。医院与张先生的父母、妻儿达成协议,赔偿他们10万元,并以张先生母亲的名义存入银行。张先生的妻儿要求分割该款中的7.5万元,遭到丈夫的父母拒绝后告到法院,要求对10万元赔偿金进行合理分配,让张先生的父母返还其中7.5万元。

[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三种不同意见:一是,1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先析出张先生妻子的份额5万元,其余5万元作为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进行分割。二是,10万元应属于4人的共同共有财产,平均分割。三是,10万元是给予张先生生前需他抚养、赡养家属的经济补偿及精神抚慰金,应由4人共同享有,依法分割。分割前应首先从补偿金中支付张先生父母在处理事故时支付的合理费用,且张先生的儿子是未成年人,需要抚养,应予适当多分。最终,法院判决,张先生父母给付张先生妻子补偿金近2万元,给付张先生儿子补偿金近4万元。

[评析]成都海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雷认为:法院最后的判决是正确的。根据有关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我倾向于第三种意见。该费用应由四人共同所有,但应依法分割。而第一种意见认为该费用一部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错误的,它应是张先生的个人财产。第二种意见更是混淆了被抚养人生活费的给付主体的专有性、独特性,即只能给付被抚养人,其他人不得享有,故不应平均分割。(文/王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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