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是一位农村老人,67岁,老伴去世后,與城市退休职工王老伯再婚。最近,我的儿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并被鉴定为8级伤残。经交警队调解,肇事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儿子各项经济损失16万余元,其中被抚养人生活费2万余元(包含我的抚养费1万余元)。我得知这一情况后,要求儿子给付该笔赔偿款。可儿媳认为,所有赔偿都是给受伤害者本人的,且我又再婚,怎么能有我的份额。请问儿媳的说法正确吗?
答:
儿媳的说法是错误的。你已经年过60周岁,作为农村老人,没有退休金,即没有生活来源,你的儿子儿媳对你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你的儿子作为赡养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并构成伤残后,按法律法规规定侵权人赔偿受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中包含被抚养人的生活费,该项费用就是特定的给付受害人的被抚养人的,你作为儿子的被抚养人,即使再婚,也有权要求儿媳给付该笔被抚养人生活费1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