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网络伦理道德的基本原则初探

2005-04-29 13:15:47张金凤
理论观察 2005年6期
关键词:伦理道德知情网民

张金凤

摘要:网络伦理道德建设是网络文明时代的呼唤。网络伦理道德建设需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因势利导的原则、无公害原则和知情同意原则。

关键词:网络伦理道德;基本原则

中图分类号;B8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234(2005)06—0060—02

一、网络伦理道德建设的时代呼唤

伦理道德作为社会的上层建筑,是一定社会经济基础和社会生活的反映,并随着生产生活方式的变化而变化。网络伦理道德是网络社会人以网络技术为媒介进行交流,从思想到行为应当遵循的道德规范。网络社会的主体的生存方式因数字化而表现出虚拟性、开放性、自主性、“非人性”等特征,这决定了其道德运行方式、道德评价方式、道德的功能机制等都有着与现实社会中不同的特点,因此有必要以网络主体道德活动方式的特点为依据,探寻新的伦理道德原则,作为构建网络伦理道德的理性基础。

最新统计表明,我国的网民已经从1997年10月的62万发展到2005年6月的1亿零300万,上网计算机总数达到4560万台。网络给人类社会带来的福祉是空前的,它不仅为人类提供了一个超时空的交往平台,而且在全球范围内使人类的精神世界中溶入了一种平等、自由、兼容与共享的思想,重塑着人类精神家园。然而网络作为横空出世的新生事物,仿佛一把“双刃剑”,不可避免地给当今社会带来了许多负面效应,其中一个严重的问题就是网络空间中所凸显的道德失范现象。今年9月1日至15日,在全国各大网站上开展的“网络十大不文明行为”评选中,网络不文明行为有:传播谣言、散布虚假信息;制作、传播网络病毒,“黑客”恶意攻击、骚扰;传播垃圾邮件;论坛、聊天室侮辱、谩骂;网络欺诈行为;网络色情聊天;窥探、传播他人隐私;盗用他人网络账号,假冒他人名义;强制广告、强制下载、强制注册;炒作色情、暴力、怪异等低俗内容。这些网络道德行为缺失现象,一是给现实社会带来了诸多不良影响,二是敌对势力利用网络进行思想渗透,通过造谣、歪曲等手法,企图给网民造成思想混乱。三是出现一些网络群体事件。虽然有一些群体事件本身是出于爱国动机,比如,前段时间掀起的反对日本“人常”网上签名活动,如果引导不当,有可能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

面对黄色暴力信息、恶意政治信息、文化霸权主义、计算机病毒、侵害他人权益(名誉权、著作权、人格权、姓名权和知识产权)、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侵犯他人财产等一系列问题的出现,从根本上治理网络道德冲突和失范甚至网络犯罪行为,网络伦理道德建设不仅成为当今国内外各界人士普遍重视的前沿性课题,而且成为构建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指出了网络道德建设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提出“要引导网络机构和广大网民增强网络道德意识,共同建设网络文明。”养成网络文明习惯,共同建设网络伦理道德,既是包括广大网民在内的社会公民的责任和义务,更是网络文明时代的历史性呼唤。

二、构建网络伦理道德的基本原则

如前所述,网络伦理道德建设已经成为当今时代的客观需要和必然选择。那么,如何构建网络伦理道德体系呢?构建这一体系应该遵循什么原则呢?根据网络主体道德活动方式的特点,网络伦理道德的基本原则应当主要包括无害原则、自主原则、知情同意原则和公正原则。

(一)以人为本的原则。以人为本,就是在构建网络伦理道德过程中坚持人性化的设计和管理,以现代人类中心主义为指针凸现人的地位和价值,既要强调“网民”个体的切身利益和现实需要,又要兼顾整个社会的共同利益和全人类长远利益。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中,要想真正做到以人为本,使网络“双刃剑”效应朝着好的方向发展,防止网络不文明行为的发生,确实是一件很难的事。但无论怎样,网络行为主体都应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要有网络的“全球意识”和“生态意识”。因此,我们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构建具有长效机制的网络伦理道德建设体系,使之更加和谐美观、可持续发展。

(二)因势利导的原则。特别强调因势利导这一原则,是由网络伦理道德的基本特征和道德主体的特殊性所决定的。首先,由于网络的虚拟性,使网络中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凸现出间接性的特点。“在因特网上,没有人知道你是一条狗。”这种网络的隐匿性,使得网民可以隐藏真实身份,可以不承担任何义务和责任,可以不受传统的道德规范的规约,使人产生精神麻木和道德冷漠,并失去现实感和有效的道德判断能力。其次,作为网络道德主体的网民来说,绝大多数是涉世不深的青少年,据第十五次CNNIC调查结果显示,网民中18—24岁的年轻人所占比例最高,达到35.3%。他们表现欲强、想象力丰富、喜欢追求刺激、社交情感强烈。网络开放性、新奇性和交互性的特点,正好极大地满足了他们的这种心理需要,在没有正确引导的情况下,很容易误入歧途,堕入网络陷阱而不能自拔。网络中的道德确定性越来越难做到,大家也越来越难在基本社会价值上获得共识。这就使得主要依靠社会舆论来监督和规范个体道德行为的传统道德教育手段失效,网络伦理道德建设只能更多地依靠网民以“慎独”为特征的道德自律来实现。也就是说,现实社会中的道德规范在网络上的虚拟社会中失去了约束力,而只有上升到道德习惯和道德信念层次上,才能更有效地规范个体的网络行为。这就要求我们在构建网络伦理道德体系时,应尽量唤起和激发网民内在的道德需要,因势利导地提高教育对象的自我教育意识。因势利导,关键在于“导”,激发网络主体的内在道德需求,引导他们在纷繁复杂的网络文化思潮中增强道德分析、辨别并择善而从的能力。

(三)无公害原则。按照理查德·A·斯皮内洛的说法,无公害原则就是:“根据这条最基本的道德原则,人们应当尽可能地避免给他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无公害原则作为构建网络伦理道德的基本原则之一,是网络社会自身的客观要求。首先,无公害原则是网络社会的基本要求。网络社会的主要特征在于网络全面深入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理想的网络状态应该包括社会全体。任何一个网络用户和成员都能利用网络与所想交往的人进行交往,这才是真正的网络社会时代。其次,网络技术为全民利益原则提供了可能性。计算机通讯技术的发展日益考虑到社会全体成员的需要。就网络伦理问题来讲,网络不道德行为的最直接后果就是这些行为给其他的网络主体造成了伤害,而且由于网络连接的广泛性和快捷性,这些行为的不利影响会非常迅速地使很多主体受到影响。再次,很多被指责实施了不道德行为的网络主体以自己行动动机“是无恶意的”为自己辩护。而无公害原则认为,无论动机如何,行为的结果是否有害,应该成为判别道德与不道德的基本标准。无公害原则要求网民对自己的权利和自由要有限制地享受。在人的自由与权力受到应有尊重的同时,绝不能过分地膨胀个体的权力与自由,甚至只讲权力和自由而不讲义务与责任。根据这一原则,即便有些行为的动机是“非恶意”的,但是只要其结果是有害的,这种行为依然是不道德的。黑客们尽管有自己的一些理由,但其行为仍然是不合道德的。所以,不论以什么理由来为自己的行为辩护,任何行为都应把结果的无公害性作为最主要的评价尺度。

(四)知情同意原则。所谓“知情同意”,按照斯皮内洛的说法是,“‘知情是某人对某事自愿表示出意见一致的意思。要使得同意有意义,前提必须是某人对某事‘知情,即他知道即将发生的事件的准确信息并了解其后果。”他认为,知情同意原则在评价与信息隐私相关的问题时可以起很重要的作用。其实,网络知识产权的维护也适用知情同意原则。知情同意是网络主体的行为应该遵循的一条基本原则。所以,每一个社会成员的权利都应该受到尊重,都对将要发生的事情有知情权,对于即将发生的,与自己有直接或间接相关性的事情,更应该拥有知情权,这样才有可能建立起一个秩序井然、稳固的社会有机体。作为享受某种利益的一方,应主动为给自己提供利益和帮助的另一方以及整个网络共同体做些什么,实现自觉道德意识和行为的互动互利。知情同意原则既是网络行为主体必须遵循的原则,也是构建网络伦理道德建设必须遵循的原则。惟有如此,网络伦理道德的正义才能被发扬光大。

编辑/佳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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