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田甜
WTO框架内出现的争端,由于牵涉各成员的根本政治经济利益,因而多由政府派员参与解决,但并不鲜见私人律师在其中活跃的身影。那么私人律师在WTO争端解决中的代表资格究竟如何?其未来发挥作用的空间还有多大?本文就此提出了自己的分析。
WTO成立多年来的实践充分证明,“争端解决机制”成功地解决了成员方之间的贸易争端,是整个WTO体系中具有核心地位的机制。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国际经济贸易领域不断出现许多新问题,该机制的一些不适应性和滞后性也逐渐暴露出来,如私人律师在WTO争端解决中应充当何种角色,发挥怎样的作用,能否作为成员方的合法代表参与到WTO争端解决中来并发挥其应有作用,为当事方谋求合法权益的问题,便成为近年来受到普遍关注和引起激烈争论的话题。根据WTO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近年来的实践,我们认为,私人律师在WTO争端解决过程中的代表权从根本上是得到肯定的,即私人律师有权作为成员方代表参与到争端的解决程序中。
跨越门槛加入博弈
WTO的法律体系庞大、繁杂,在争端解决审理中的一方代表,必须经过良好的法律训练,并具备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才能更好地主张和维护被代理方的权益。从积极参与WTO机制的角度来说,参与者必须具备丰富的国际贸易知识和娴熟的法律诉讼技能,这就为私人律师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契机。尤其是对于一些弱小的发展中国家以及很大一部分不发达国家来说,这种参与的必要性就显得更为迫切。一般而言,WTO中的弱小成员相对地更容易从以规则为基础的WTO争端解决机制中获益。但是以规则为基础的机制同时又要求由受过良好训练的法律人员来搜集和整理有关证据材料,进行抗辩。与美国、欧盟等西方经济大国政府有自己的律师不同,许多WT0弱小成员方政府并没有自己的训练有素的、经验丰富的国际贸易律师,因此,WT0成员是否有权雇
佣私人律师代理其参加WT0争端解决程序就成了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
遵循先例抓住契机
对于争端解决审理中各方代理人的资格问题,在《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中并无明确的规定。
在WTO著名的欧共体香蕉案中,专家小组裁定,只有政府成员或欧盟委员会成员才能作为政府代理人,从而否认了小的发展中国家自由派遣私人律师作为代表的权利。但在随后的程序中,上诉机构否定了专家组的这一裁定,认为各WTO成员方均有权决定争端解决代表团成员的组成,政府以外的法律人员可以代表一方参与争端解决案件的审理。
如何决定政府代表团的组成是—个国内法问题。根据国际公法原理,谁有权代表一国政府属于一国国内法范畴,应当由主权政府自行决定。国家有权决定其政府的代表团成员,并应可以自由任命私人律师作为其政府代理人参加WT0争端解决程序。其实,要想控制政府以外人员参与到争端解决中来是非常困难的,即使控制了参与者的身份,也难以控制争端的相关文件起草者的身份。如果争端案件的相关文件都是由作为非政府官员的律师准备和起草的,那么是否允许他们直接在案件审理中以代理人的身份出现,其现实意义就并不大了;相反,如果允许律师参与争端解决则有可能各方均会受益。
因此,在欧共体香蕉案中,上诉机构做出如下裁决,决定允许圣卢西亚雇佣的律师参与审理,理由是:上诉机构注意到,在WTO协定、DSU或上诉审议工作程序中,都没有发现关于谁能代表一国政府参加上诉机构口头听证会的任何具体规定,也没有在国际法惯例或国际审判组织的普遍做法以及GATT实践中,找到有关禁止WT0成员国决定其代表团组成的任何规定或惯例,以及以前的专家小组对这个问题的任何报告。上诉机构进一步指出,由各国政府选定律师代表其成员方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特别是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这能使它们充分参与争端解决程序。此外,由于上诉机构仅仅审理专家小组报告中的法律和法律解释问题,因此,由合格的律师代表一国政府参加上诉审理尤为重要。因此,在考虑了圣卢西亚的请求之后,上诉机构决定:有关由谁来参加政府代表团来代表其参加上诉机构的听证的问题由WT0成员国自行决定。
上诉机构的这一决定意义重大,为日后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因此在随后的“印尼汽车案”和“韩国酒类税案”中,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均基于相同的原因做出了肯定律师可以作为成员代表参与争端解决程序的相似裁决。
找准定位全能发挥
私人律师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发挥作用的最重要的途径是代表国家在WTO争端解决中进行起诉与应诉。在WTO机制运作的各个阶段,律师均可发挥重要作用。
在协商阶段(Consultation),律师可以代表一方成员按照《谅解》规定的要求制作《协商请求书》,陈述有关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将有关书面材料按照规定的时限交给对方,并通知争端解决机构(Dispute Settlement Body, DSB)和有关机构。如果作为被申请方的代表,律师则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做出答复。在具体的协商过程中,律师将还可以作为成员方的谈判代表参与协商的整个过程;在斡旋(Good Office)、调解(Conciliation)和调停(Mediation)阶段,律师则可以配合当事人把好法律关,对可能遇到的谈判条件、解决争议的建议和可能达成的协议是否合法,是否能够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一系列问题从法律的角度进行衡量;在专家组(Panels of Expert)介入阶段,律师应当及时向DSB提出成立专家组的请求,并拟定对争端事项的事实与理由的意见书。在专家组第一次实质性会议之前向专家组递交上述意见书;在专家组的第一次实质性会议上,代表或者配合本方提出申诉。如果作为被诉方,则应当代表或者配合本方做出相应的答辩。在专家组第一次实质性会议结束后,律师应当与当事人认真研究对方的意见和答辩,精心准备本方的辩论,以争取最大限度地维护本方的利益。在专家组提出中期报告以后,就报告的事实和结论部分涉及的法律问题提出意见,协助本方提出复议报告。如果认为存在违背事实和法律的情况,则应当及时提出相应的复议请求,并与专家组积极协商争取尽量反映本方的意见;在专家组提出终期报告后,根据报告的结果权衡利弊,协助本方做出是否接受报告的决定。如果不接受该报告,则应当做好上诉的准备;在上诉审查(Appellate Review)阶段,律师的任务则是针对上诉涉及的法律问题和法律解释做出详细的、全面的阐述,供上述机构审理。最后,如果争端裁决在合理期限内无法得到执行,被诉方将与本方进行谈判以达成一项双方都能接受的补偿办法。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本方可以要求DSB授权中止其对于被诉方的有关义务。在这个过程中,仍然需要律师提供谈判和有关程序方面的法律服务。
WTO的争端解决机制走的是司法途径,形成的是国际法律体系,因此它所受理的争端像国内法律体系一样需要律师的介入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另外,WTO的法律体系纷繁芜杂,各种规定非常复杂,语言文字晦涩,只有律师行业所提供的专业法律服务才能使相关争端成员方有准备地、有针对地在每一个可能的环节上做出对自己最有利的说理。而相对于发达国家而言,发展中国家精通国际经贸业务的法律专业人才较为缺乏。应当努力帮助发展中国家培养自己的WTO法律专家,培养其本土专业法律人才,让律师介入争端诉讼。这批精通业务的律师将可以受雇于政府,积极地参与到与WTO有关的国际经贸纠纷案件的解决当中。
我国精通国际经贸业务的法律专业人才奇缺,以前的倾销案都是重金聘请外国律师做的。入世后,我国宽广的市场更加需要一大批精通外语、熟悉国际经贸业务、有丰富诉讼经验的法律专业人才来维护我国在国际经贸争端中的合法权益,为此,迫切需要培养出一批自己的律师队伍,使得私人律师能够充分地参与到WTO的争端解决过程中来,并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学院国际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