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向晨 安佰生
国家标准化战略是国家对标准化战略的整体部署。它不是一个标准如何制订的技术问题,而是如何整合标准化工作的各种资源和力量,在WTO的政策框架下,实现标准化对技术创新、经济增长和国际竞争力提升的问题。
WTO与中国国家标准化战略:
关于标准化的基本经济学理论
标准化的经济学研究首先需要解决标准化基本分析框架的问题。探讨标准化与劳动分工以及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应以经济学研究中“劳动分工促进生产”这一基本命题作为起点。分工促进了生产力,但同时产生了分工协调成本,因此分工生产力命题只有在分工收益大于协调成本的条件下才能成立。标准化作为社会普遍接受的技术选择,衔接了相互独立的专业化操作,同时降低了市场交易过程中的关于产品规格、质量等的信息搜寻成本。标准化有利于降低分工协调的成本,使分工促进生产力这一命题具有了现实意义。
现有的经济学研究表明,市场交易是分工协调的主要手段。199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英国著名经济学罗纳德·科斯在开创性论文《企业的性质》中对这个问题做了深入的研究。他将企业内部管理成本和市场交易成本看作是同质的分工协调成本,企业边界的变动则是降低分工协调成本努力的结果。科斯的交易成本与企业边界分析,完善了分工理论并将降低分工协调成本问题的研究引向深入。然而,科斯及其追随者只注重分工协调中的“激励”等问题,却忽视了生产和市场交易中的技术问题。反而是100多年前的英国化学工程师、经济学家尤尔对这个问题做了更全面的说明,他认为,分工协调包括“机械”协调、“道德”协调和“商业”协调三个方面的成本。标准化通过明确的技术指标,衔接了相互独立的专业化操作,在满足同样质量要求的前提下实现了产品的最终形式。由于产品按照标准进行生产,关于产品的规格、特性等的信息可以通过标准获得,而标准是一种明确、规范、法律可援引的文件。标准具有市场交易信号的功能,并有助于降低市场交易中合同签订的信息搜寻成本,以及合同执行的道德风险和治理成本。在内部协调成本给定的情况下,标准化的发展使企业可以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通过零部件的外购,调整企业的边界,将生产集中在最有专业优势的领域,从而进一步深化了分工。因此,标准化从本质上说,是人类劳动分工的产物,它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意义,主要在于降低分工协调成本,真正实现分工促进生产力。
上述分析基于一个假定的前提,即标准是给定技术和市场条件下的最优技术选择。然而,市场机制以“事后”方式对技术选择并形成“市场标准”的过程中,由于技术变迁的路径依赖,存在标准被“锁定”在劣质技术上的风险。专业标准化机构“有意识地”以“事先”的方式制订“机构标准”的过程中,由于信息的局限、利益集团的扭曲等原因,也难以确保标准是最优技术选择的结果。因此,还应该对标准化进行技术选择的机理进行分析,以此为基础探讨标准化选择最优技术的条件和途径。
标准化促进技术进步,可以被看作一个标准化不断产生和约束技术多样性的过程。首先,标准化为新的技术进步提供了一个共同的出发点,然后新的标准化在对技术进步过程中的技术多样性,根据市场竞争的“试错”结果不断约束,完成了对最优技术的选择。同时考虑到市场选择的“事后”性和技术多样性发展过度导致的机会成本,应在信息相对全面的情况下提前介入对技术多样性的约束,即制订预期标准。当然,考虑到标准化技术选择的信息要求,预期标准应具有柔性动态特征,以便随时根据信息条件的改善对标准进行调整。此外,在标准化的具体工作中,还应充分考虑用户参与的问题,以便获得关于市场需求的信息并启动技术创新中的“用中学”机制。标准制订中“协商一致”投票原则对于保证标准化过程中收集“分散在个人手中的分立知识”,并将其整合为普遍接受的技术选择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考虑到技术进步速度加快对标准化时效性的新要求,应对“加权多数”原则代替“协商一致”原则的投票方式予以关注。
标准化的相关制度安排分析
标准一经制订完毕,增加标准消费的边际成本很低(主要是标准文本的印制和销售费用)。标准消费具有非竞争性。标准的一个功能在于为交易各方提供一个信息沟通的平台,使用标准的交易方的增多,有利于扩大交易的范围、提高交易的频率,标准的效用也就越大。标准的消费具有非排他性。因此,标准具有公共物品的特性。标准的公共物品性和外溢效应,导致标准生产(标准制订)中的“搭便车”和市场机制下私人投资的不足。此外,厂商对标准化的扭曲,导致标准化私人收益大于社会收益,并使标准化偏离最优技术选择。为此,政府应该干预标准化,对标准化进行补贴,弥补市场机制下标准化私人投资的不足,并维护标准的中立性。然而,由于政府往往缺乏标准化必要的技术和市场信息,政府干预标准化难以摆脱利益集团的影响,标准化也存在政府失灵的问题。而如果标准产权(版权)界定清晰,标准化投资者可通过标准销售获得投资激励。此外,在不造成对标准化扭曲的情况下,厂商参与标准化仍可获得竞争优势。因此,标准化是一种准公共物品,政府应该对标准化进行干预,但政府干预标准化存在一定界限。
由于各国在国家标准化战略的制订和执行过程中,遭到了标准化市场主义者的反对,标准化的公共物品性分析,为国家标准化战略提供了基本的理论依据。
此外,专利制度和反垄断是政府干预的传统领域,标准化与这两个问题都有密切的联系,这也是政府干预标准化的一个原因。
传统专利经济学在厂商技术创新成本和专利垄断权收益的均衡分析中,没有考虑标准化的情况。如果专利技术成为标准的核心技术,专利搭乘标准的便车,专利厂商将获得非标准化条件下更多的专利收益。专利保护的诺德豪斯均衡被打破,专利厂商获得更多生产者剩余。这一方面加剧了专利竞赛导致的资源浪费,同时也不利于竞争厂商在标准草案投票中达成一致。因此,标准化条件下应降低专利保护程度。网络效应产业内,如信息和通讯产业,厂商投资的激励主要来自通过对网络兼容性标准化的控制实现的自然垄断收益,为吸引兼容性生产商加入网络共建并在网络标准竞争中胜出,厂商甚至不注册专利、免费出让专利或默许专利侵权。因此网络效应产业,专利制度安排不仅是一个放松保护程度的数量问题,而是一个是否需要专利保护的质的问题。标准化条件下专利保护的分析,为100多年来专利经济学研究关于是否需要专利制度的争论增加了新的内容。
标准化本身是一种厂商间的契约,这使标准化活动成为潜在的反垄断法的管制对象,实践中也的确存在厂商在标准制订的投票过程中进行“串谋”,限制某类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的行为。同时,标准化从根本上说是对分工导致的专业操作进行衔接的需求,厂商合作制订标准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因此,有些国家反垄断法将规范的标准化活动作为反垄断的一种例外。不过,在实践中,厂商通过影响标准化获得竞争优势是一种普遍的现象,也很难界定厂商在标准化中的联合属于“合作”还是“串谋”。更为复杂和重要的是,网络兼容性标准大都是多个厂商联合,且这种联合是在市场竞争的博弈,而非在规范的标准化机构中进行。
最后,关于标准化的国际制度安排,WTO成员谈判签署了对成员政府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技术壁垒协定。但是,由于发达国家主导了国际标准化组织和WTO谈判,WTO技术壁垒协定在对国际标准化的管理规定,主要以发达国家、而不是全球的技术水平和市场需求为依据。这就割裂了发展中国家技术选择与本国禀赋结构的联系,无法发挥其比较优势,最终导致发展中国家贸易利益的减损。具体来说,发达国家根据WTO协定对国际标准化的扭曲,使产品周期贸易曲线向右移动(发达国家生产曲线向上移动),延长了产品生产向发展中国家转移的时间,发达国家获得更多贸易利益。在网络效应产业,WTO协定增加了网络调整的成本,使标准更容易被“锁定”在劣质技术上,不利于网络产业的技术创新和全球总体福利水平的提高。为此,应该从内生性技术进步对经济增长意义的考虑出发,调整WTO技术壁垒协定,建立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内生性技术进步的国际贸易利益分配格局。
标准化战略的国际比较与我国标准化战略政策建议
目前,主要发达国家如美国、欧盟、日本、加拿大等都已经完成了国家标准化战略制订工作,我国也自2002年开始就国家标准化战略制定进行研究。对各国国家标准化战略的比较分析,可以为我国国家标准化战略提供直接的借鉴。
美国标准化具有市场主导的特征,政府较少干预标准化。欧盟则在政府对标准化的战略干预下,通过加强对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影响,确立了其在国际标准化领域领先于美国及其他国家的明显优势,并因此获得了明显的国际竞争优势。目前各国标准化理论研究者和政策制订者普遍认为,美国标准化中的市场主导模式,难以满足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特别是全球数字经济中,获取战略性贸易收益对国家标准化管理的要求。美国政府在其国家标准化战略中认为,应对美国市场主导的标准化模式进行调整,政府应加大对美国标准化活动的协调和管理,增强同欧盟及其他国家在国际标准化领域的竞争,扩大美国的技术影响,以便为美国赢得更多的出口机会。然而,同战略性贸易政策一样,战略性标准化政策在获得短期收益的同时,存在着资源配置扭曲的风险。美国标准化的市场导向更符合技术创新对标准化的内在要求。技术创新和标准化活动的自由主义,是美国在“熊彼特式技术创新”领先于其他国家的重要原因。因此,战略性标准化政策收益实际上是以“熊彼特垄断创新利润”的减损为代价的,美国的国家标准化模式调整可能是得不偿失。
从长期的技术创新收益和短期战略性标准化政策收益的权衡来看,最佳标准化管理模式应该以市场导向为主,辅以战略性标准化政策,在保证标准化对技术创新促进作用最大化的同时,通过战略性标准化政策,实现资源在国际标准竞争中的最佳配置。此外,日本标准化战略中的标准化与研发一体化,适应了目前技术进步速度加快对标准化时效性的要求,有利于提高研发资源的利用效率,也有利于加快研发的商业化。日本标准化与研发一体化的做法引起了各国的关注和效仿。
中国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标准化管理模式,在满足市场经济发展和参与全球竞争要求等方面存在严重缺陷,特别是我国标准化管理从管理体系上讲,与WTO规定是冲突的。目前我国已经在调整现行标准化管理模式的同时,研究制定中国的国家标准化战略。中国标准化管理模式的调整和国家标准化战略的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标准化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的定位、标准化主体的调整、加大采用国际标准化的工作力度、修改《标准化法》等。这些工作目前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同时,同其他国家的国家标准化战略一样,由于缺乏必要的理论指导,我国的国家标准化战略在很多问题的认识上还需加深,在一些具体问题的部署上也存在偏差。
国家标准化战略制定首先要解决标准化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定位问题,明确标准化对技术创新、经济增长以及国际竞争力提升的积极意义。目前,我国国家标准化战略对这个问题有一定认识,但尚不深入。为满足标准化工作的理论需求,应将标准化经济学、管理学和法学研究纳入规范的教育和科研体系。国家教育部门应对该方面的工作给予更多的支持。其次,国家标准化战略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国家的科技、产业、贸易和公平竞争政策等。这是整个国家的战略安排,不是一个或少数几个部门能够完成的。最后,应尽快建立健全标准化立法体系。历时15年未修订的《标准化法》存在严重的缺陷,急需按照市场经济发展和参与全球竞争的要求从根本体系上进行调整。其他相关立法,如知识产权、公平竞争立法也应对标准化相关问题做出明确规定。检验检疫、环境保护、ICT产业准入等都应尽快完善标准化相关问题的管理等。
(作者简介:张向晨商务部世界贸易组织司副司长,安佰生商务部世界贸易组织司副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