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对非歧视原则的侵蚀
一、非歧视待遇: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的中心原则
58.GATT的中心原则是非歧视原则,主要体现为GATT第一条最惠国待遇(MFN)条款和国民待遇条款。最惠国待遇条款被认为是GATT及世界贸易体系的核心规则。该条款要求给予GATT任一缔约方⑴在关税和非关税方面的最佳条件,必须自动和无条件地给予任何其他缔约方。
59.之所以把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原则作为GATT的基本原则,反映了对保护主义的蔓延,特别是第一次和第二次世界大战之间的双边安排的普遍失望。人们普遍认为,造成20世纪20年代末经济大萧条的部分原因是由于各国封闭市场和采取竞争性汇率政策。作为反思的结果,一些主要的政治领袖及大多数国际贸易领域的学者认定最惠国待遇,及其所蕴涵的非歧视原则,是世界各国⑵展开国际贸易的最佳方式。
60.然而,在GATT成立近50年后的今天,最惠国待遇不再是原则,而几乎沦为例外。尽管在主要经济体间的大量贸易依然是在最惠国待遇基础上进行的,然而,关税同盟、共同市场、区域和双边自由贸易区、以及优惠的和无数的各种贸易协议,被形象地描述成“意大利面条碗”⑶现象,情况已几乎到了使最惠国待遇成了例外待遇的地步。最惠国待遇被称为最不优惠待遇倒是更为准确。这个事情重要吗?我们认为此问题对WTO的未来影响巨大。这并不是说有关该问题的辩论有些小题大做。也并不表明这碗意大利面条能够被轻易或者迅速地理顺。但是,我们大家都应支持通过多边来进行国际经济合作,需要认真分析目前的趋势,并寻找解决方案,认真考虑WTO体系所面临着真正的风险。
61.那些对各种“优惠贸易协定”(PTAs)持支持态度的人认为,有许多正当理由在多边贸易体系之外采取行动。大多数情况是,政府商谈双边或者区域安排的动机,恰恰反映了它们在多边谈判上感到挫折。在某种意义上说,本顾问委员会组立的原因正是由于各方对近来WTO多边谈判缺乏进展普遍感到不满。我们的目的——也是本报告的目的——就是确保各成员政府积极参与日内瓦的谈判,确保谈判以明确、高效和具有目的性的方式进行。
62.然而,简单地全面否定优惠贸易协定也是不对的。通常也有一些其他论点支持优惠贸易协定。首先,有些愿意搞优惠贸易协定的国家——数目小于WTO的全体成员——可能有良好意愿来发展比在多边框架下更加广泛和深入的贸易关系。当然,也有一些实践证明这些协定——比如,欧盟和北美自由贸易协定这些最明显的例子——能够促进行动迟缓的多边贸易体系。而随后的多边谈判带来的好处能够对抗、击败在国家层面的保护主义。当然,如我们下面将要讨论的,必须考虑到一些优惠贸易协定议程有可能把WTO引入歧途,当然这种风险不应当被用来否认一些优惠贸易协定会带来的潜在利益。
63.此外,推动优惠贸易协定的政治或者外交政策动机,也有其正面及负面的影响。就贸易政策制定来讲,通过建立优惠贸易协定获得同盟不是一个能轻易站得住脚的办法。支持改革、稳定,扶贫和反腐败也许是站得住脚的办法。欧盟的建立就是为存在着巨大冲突的地区提供和平、稳定和安全。这一点无论在过去还是现在都是一个高尚的事业,因为原东欧国家从过去的铁幕后走出来,加入了欧盟,成为了关税同盟的一部分,并在此基础上与全球展开贸易。
64.对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给予非互惠的优惠,在过去的十年中,已经取得很大发展。如我们所看到的,趋势不是完全正面的。然而,我们必须明白,此类优惠待遇在WTO中早已获得认可,被认为是WTO发展中成员“传统”的一部分。那些穷国的许多公司企业在竞争激烈的全球经济中,挣扎着在寻求哪怕是一小块市场,这些优惠待遇对这些公司来说,具有切实的商业价值。这些公司如果想获得商业机会,往往需要一些良性的歧视。因此,对每个寻求从优惠贸易协定这个意大利面条碗中捞一杯羹的进口商来讲,尤其是来自发展中国家的制造商、农场主和贸易商,他们最好的机遇就是充分利用优惠形成的比较优势。
65.在同样的情况下,这也是可以理解的——至少在政治上——少数发展中国家认为在彼此之间搞区域贸易安排对自由化有益,藉此,它们得以参与(或是提升学习曲线)全球经济中更加激烈的竞争。南共市⑷便是此类组合的一个例子。
66.因此,我们看待优惠贸易协定的基本方法应是,首先,完全理解这些关切;其次,随着优惠贸易安排在过去十年中的大幅度扩展,接受我们现在所处的现状;再次,看一下我们由此将去往何方。
二、规则的例外——GATT中的歧视
67. 尽管非歧视原则十分重要,GATT包含了明确的条款,允许在特定情况下的歧视和背离最惠国待遇。这些例外分为两类:出于实用性的原因,对最惠国待遇的例外;以及使特定类别的缔约方免于遵守所有其他缔约方都接受的原则(或者为它们而修改规则)。
68.第一类例外主要涉及GATT第24条。该条款允许形成自由贸易区和关税同盟,如今被称之为优惠关税协定,但该条款同时对达成优惠关税协定也制定了规则。尽管性质不同,GATT其他条款允许对进口产品采取歧视性措施,——比如第6条(反倾销措施和针对接受补贴产品的反补贴措施——两者不仅直接针对国家,也针对具体企业),以及后来的乌拉圭回合《保障措施协定》,该协定实际上替代了GATT第19条。
69.关于第二类例外,GATT从开始就允许发展中国家享有特殊的规则,如在第18条中,发展中国家为了平衡收支的目的以及为发展“幼稚产业”,可以享有不同的、较轻的义务。对那些以前在旧殖民体系下的优惠安排(大部分现已取消),GATT第1条2款允许对最惠国待遇予以完全豁免。
70.特殊和差别待遇经历了长时间的发展。GATT在20世纪60年代增加了第四部分,为发展中国家在GATT中的谈判提供了歧视性的“好处”。对于发达国家提供的优惠,发展中国家可以不给予对等互惠。1971年,GATT通过了一项豁免,使“普遍优惠制度”(GSP)临时合法化。这后来成为1979年“授权条款”的一部分。这类普惠制优惠几乎不受规则约束,产品的选择、优惠的水平以及对受益者的挑选均由每个发达成员国家自己决定。授权条款也为发展中国家之间的优惠提供了法律基础。此外,授权条款还对东京回合达成的有关守则所涉及的非关税措施,提供了特殊和差别待遇。此类守则的参加方有限,参加也是自愿的。在乌拉圭回合中,所有协定要求所有成员做出承诺,特殊和差别待遇被用来允许发展中国家更容易地实施或推迟实施协定。在多哈回合前和多哈回合中,这个问题再次成为一个议题。
71.1972年,欧洲共同体达成洛美协定,该协定包含了先前殖民优惠,即给予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国家(ACP集团)的优惠待遇。
72.GATT 的1979 谅解(现被称之为“授权条款”)有效地使普惠制永久化,并进一步给予最不发达国家歧视性优惠。授权条款还明确规定,发展中国家在贸易谈判中可以享受非互惠。
三、歧视性:WTO中不容忽视的现实
73.在马拉喀什部长级会议上, GATT被WTO所取代,非歧视原则遭到重创。如下文所述,GATT第24条已被认为是最惠国待遇的例外,应审慎并且尽可能少地使用。在WTO成立时的现实是,优惠贸易协定的数目已迅速增多,并且与日俱增,一发不可收拾。
74.当今的现实是,WTO所主导的世界贸易体系远不是当年GATT的设计者所预想的那样。关于这一点,欧盟是最好的例证,欧盟目前的最惠国关税只完全适用于9个贸易成员⑸,其中包括美国和日本。欧盟的所有其他贸易伙伴均根据GATT第24条、授权条款、普惠制、“除武器外的优惠待遇”以及其他与欧盟的关系,享受着欧盟给予的市场准入好处。
四、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协定
75.从一开始,GATT第24条就允许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协定在一定条件下存在。此外,授权条款对发展中国家在GATT第24条的框架之外,制定了更宽松的纪律,允许优惠贸易存在。然而,令人悲哀的是,GATT第24条规定:优惠贸易协定成员间的“实质上所有”贸易障碍应当被消除,这是一条空洞的纪律,不仅没有界定清楚,而且始终没有得到良好执行。
76.截至2004年10月,已有300多个优惠贸易协定向GATT和WTO进行了通报,其中,176个是1995年1月以后向WTO通报的⑹ 。在这些优惠贸易协定中,目前只有150个仍然有效,另外,大约还有70个即将开始运作,但尚未向WTO进行通报。到2007年底,如果筹划中的或正在谈判的优惠贸易协定达成一致,生效的优惠贸易协定的总数很可能会接近300个。
77.在根据GATT第24条对众多优惠贸易协定进行审议时,达成共识的仅有一个案例⑺。实际上,许多WTO成员对WTO严格审议其区域性或双边安排十分关注,并希望各方一致认定这些安排符合WTO的规定。
78.最开始的时候,经济学家对优惠贸易协定持怀疑态度,认为优惠贸易协定的效果是能够被分析的,而这与24条的设计者的乐观估计不谋而合,双方都假设只需考虑一个优惠贸易协定。沿着这一思路,对优惠贸易协定的这种经典分析是由经济学家雅格布·维纳做出的。他认为优惠贸易协定(他将其简称为“关税同盟”),即使降低关税,对其成员或非成员并不一定会创造福利。他论证这一点是基于一个优惠贸易协定可以将贸易从一个低成本非成员国家转移到一个高成本的成员国家。
79.自维纳开创性的理论之后,国际经济学家已经明白,衡量一个单独优惠贸易协定的标准应是,其所带来的贸易创造效果(意味着生产从一个高成本的成员转向一个低成本的成员)是否大于它可能引起的贸易转移效果。目前,研究贸易转移涉及一系列复杂的问题,经济学家所进行的研究结果并不令人信服。
80.然而,优惠贸易协定的观察家和批评者已注意到维纳的分析并未考虑到一些新问题。这里有三个重要问题:
81.首先,如前所述,优惠贸易协定数量激增,导致世界贸易体系中的不稳定因素增多。这不仅是因为多种优惠税率开始适用于多个贸易伙伴,而且,这些优惠按照不同的优惠机制,按不同的时间表,实现最终的零关税或优惠低税率。这些机制的管理工作很复杂。优惠的原产地规则不仅复杂且不统一。乌拉圭回合到结束的时候也没有达成统一的原产地规则——当然,不可否认,优惠安排被排除在谈判授权之外。这一点令人遗憾。现实情况是,生产和贸易的全球化意味着大量产品的部件和原件来自不同的地方。目前所使用的“当地增值”或者是“改变”标准,都是在武断且任意地界定原产地。
82.许多观察者已经注意到,在今天的贸易体系中,这种情况大大增加了贸易的交易成本。正如南非前贸易部长亚力克·欧文所说,这些成本对小的公司和贸易商来说尤其沉重,对发展中国家而言更是如此⑻ 。事实上,不同于富国的大公司,这些成本对穷国的贸易构成更加沉重的税赋。除了正常管理成本外,还有潜在的非正常成本——例如,以行贿手段影响原产地的确定来获取优惠关税——这些非正常成本也应加到成本的核算中。
83.其次,在多边市场开放方面,优惠贸易协定究竟是“奠基石”,还是“绊脚石”呢?经济学家已经研究出两套可相互替代的方法,来分析此问题:如果一组国家组成一个优惠贸易协定,这个优惠贸易协定是否鼓励吸收新成员,该协定是否会妨碍其成员对非成员取消贸易壁垒⑼。目前的结论仍无法令人满意。
84.尽管经济上的争论还没结论,一些政策制定者已欣然接受“竞争性自由化”这个概念:参与优惠贸易协定促进了多边自由化,有利于在投资规则和市场管理等领域制定创新性的政策。尽管这一概念或许有些道理,但优惠贸易协定毫无节制的激增创设了许多既得利益,这反而会使得获取有意义的多边自由化更加困难。还有,新一代的优惠贸易协定逐渐不再关注关税问题,而是更加关注货物和服务贸易方面的管理问题。这便制造出复杂的,在各贸易体制之间的关系网,潜在地损害国际贸易关系的透明度和可预见性。因此,尽管所谓的自由化程度超过WTO的优惠贸易协定可以充当新的多边贸易政策纪律和规定的试验田,但是,优惠贸易协定成员方在设计此类管理体系上所享有的自由裁量权,会对多边贸易体制造成不利后果,削弱WTO的作用。
85.我们能够比理论分析看得更远。在多哈回合中,我们已经看到,许多发展中国家凭着普惠制或者优惠贸易协定,在进入富国市场上享受优惠,而另一方面,却不愿支持大幅度削减最惠国关税,因为这将会侵蚀它们所享有的既得优惠。因此,我们有理由怀疑这样的断言,即在中短期来看,追求多种的优惠贸易协定会提高而不是减损多边贸易自由化的吸引力。这个信条已被描绘为“竞争性贸易自由化”的一种。批评家认为这一信条建立在有争议且很可能是令人难以置信的假设上,即优惠贸易协定和多边贸易自由化之间是相互补充的。
86.再退一步讲,过多宝贵的、有经验的谈判资源转到优惠贸易协定上——特别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对富国而言可能也是一样——会导致无法保证对多边领域的足够投入和关注。尽管大家在努力培训发展中国家的谈判人员,但还是没有足够多的人才,因为他们中的大多数不只专注一个重要的贸易谈判。我们认为,近年来WTO在谈判资源上一直处于劣势。
87.第三,优惠贸易协定的蔓延出了另一个始料不及的重要问题,即某些“非贸易”目标被纳入贸易安排中。除了相对高水平保护单方面的知识产权条款,我们已经看到一个逐渐增长的趋势,给惠方要求受惠方在劳工和环境保护方面做出重大承诺——甚至对资本控制权的使用进行限制——所有这些均作为优惠待遇的代价。这方面最明显的担心是,这些要求不仅变成未来优惠贸易协定的“样板”,也为在WTO中提出新议题开了绿灯。由于越来越多的国家在优惠贸易协定层面接受此类非贸易条款,WTO成员越来越不可能站出来反对将这些条款最终纳入多边规则中的要求。我们认为,如果这类要求不能在WTO的大门口获得通过,那么,它们也不应从侧门进入WTO。
五、特殊和差别待遇
88.优惠贸易协定引起了严重的问题,这些协定在多边贸易体制下造成许多优惠待遇,如果认识到了这一点,那么也应认识到在世界贸易体制下造成歧视的另一个重大原因——给予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
89.特殊和差别待遇是WTO法传统内容的一部分,始终是一个有效的概念,尽管特殊和差别待遇机制必须与WTO的宗旨相一致。根据多边贸易体制的现有特点以及全球经济现状,本委员会建议有必要对这些原则内容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和研究。
90.随着特殊和差别待遇在GATT和WTO中逐渐发展成形,它反映了早期的两个主要设想,内容是关于为什么发展中国家应当遵循不同的规则:第一,贸易自由化的经济学理论对贫困国家不合适,因此要求它们做出对等贸易减让⑽也是不合适的;第二,发展中国家所做出的对等贸易减让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不重要的,因为它们的市场微不足道。
91.如今,对许多发展中国家来说,第二个设想已不成立。因此,便产生了所谓“毕业”这一概念,促使那些发展起来的经济体承担WTO的正常义务。该问题在WTO和联合国体系中始终是个难题。许多发展中国家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比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一些成员国还高,鉴此,这一问题必须处理好,即便会以牺牲发展中国家间的团结为代价。
92.然而,更大的问题与第一个设想有关。许多对发展中国家贸易政策的实证研究⑾都强调了两个主要教训:第一,他们总结认为自给自足、内向型的政策对发展中国家是有害的,而对保护幼稚产业的政策应是小心谨慎,而不是不加选择地采用;第二,发展中国家对自身的保护造成“对出口的歧视”,损害了它们的出口实绩。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市场的有效准入一直因发展中国家的自我保护而受到阻碍,变得毫无进展。与发达国家相比,发展中国家要逐步负担更高的平均产品关税,以及所有与产品相伴的经济成本。
93、这两个设想却促成了一个特殊和差别待遇理论的形成,即不仅发展中国家不应该被要求在贸易谈判中做出任何让步,而且发达国家应当更进一步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歧视性的(非互惠的)市场准入。许多经济学家在分析了普遍优惠制(普惠制)以及相关实施中的方案后,对这种歧视做法是否明智表示十分怀疑。以下就是一些批评意见⑿:
94.首先,普遍优惠由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是为了发展的目的。但事实上,受惠国却承担了许多与贸易无关的义务,这被解释成接受优惠的条件。因此,可以说优惠不再是非互惠性的。WTO上诉机构在最近的一次裁决⒀中,推翻了专家组所做的部分判决。印度在本案中起诉欧盟的普遍优惠制案。新的裁决似乎确定了这一点,即应对发达国家要求作为接受优惠的条件有所限制。然而,允许对接受普惠制国家设定不同的条件,包括非贸易条件,为发达成员推动自己所关心的议题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95.这些条件的存在也使普惠制方案变得不稳定,因为是否给予好处并不具有约束力。例如,1992年4月,美国终止了根据普惠制应给予印度的特别待遇,这使得印度的药品和化学制品无法对美出口,涉及价值6千万美元。美国的借口是印度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还不够,而这其实只是美方单方面的决定。
96.其次,给惠国而非受惠国的利益决定了普惠制方案中的产品覆盖范围和优惠差额。比如,欧盟的普惠制就越来越细化产品的覆盖范围,只要普惠制促成某产品一定的出口增长,该产品就会受制于保护主义措施。一位颇有名气的评论家写道:“每年都要给许多国家和数以万计的产品种类确定关税配额,一些关税配额如此紧俏,以致于每年的头三天配额就被抢光,而其他(比如喷气飞机)的配额却根本无人问津。事实上,各套不同的规则和优惠差额很快就为不同种类的产品制定了。所有对发展中国家有潜在比较优势的领域都受到了很小的关税配额的限制,发展中国家只能获得微小的优惠差额,且要受到严格的原产地规则⒁的管制。”事实上,欧盟的普惠制方案几乎把农产品完全排除在外。“除武器外全部免税”(EBA)计划制定的目的是准许最不发达国家获得额外的优惠,该计划最终将把所有的农产品都包括在内,但对于一些重要产品(如大米、香蕉和蔗糖),仍然需要在拖延相当长的时间后才可能被包括进去。
97.另一个不稳定的根源在于(给惠国)在日益复杂的原产地规则的范围内不断更改对当地成分的要求。例如,当符合条件的产品含35%的当地成分时,美国会按照“加勒比盆地计划”给予普惠制优惠待遇。然而,当公司在牙买加和哥斯达黎加投资,将欧洲的葡萄酒转换成酒精,以达到35%的当地成分要求,而出口也增长时,美国就把对当地成分的要求提高至70%,因为要符合普惠制资格就必须达到当地成分要求,美国以此取消了(那些公司)享受普惠制利益的资格⒂。
98.更广义地说,运用完全相同的当地成分规则会使小而不发达的国家处于不利的地位,因为它们的制造业往往仅限于进行简单的装配生产,而在这些生产中,当地成分的含量必然很低。
99.第三,实证研究在分析了普惠制方案的影响后认为,(发达国家)事实上并未给予发展中国家它们理应获得的利益,这一点从以上的论证中也能看出。一位经济学家(其对发展中国家怀有同情心是毫无疑问的)在1990年提出了以下看法:“这篇文章暗示说,现有的实证研究,尽管很有限,却能得出以下结论,即特殊和差别待遇,特别是普惠制下的优惠待遇,对一国的经济只产生了边际效应。而在经济发展得更快的国家和地区,如韩国、中国、中国台北、土耳其和其他地方,并没有事实能证明,特殊和差别待遇在它们强劲的经济增长中发挥了多大的作用⒃。”
100.第四,提供优惠的市场准入,正如这里所详细说明的那样,只是兑现不了的空话,只能削弱发展中国家对付本国国内保护主义压力的决心和能力。虽然单方面的贸易自由化相对而言更普遍,但互惠原则仍然有效,并成为促使政府开放市场的一种强有力的机制。最近,有一项研究对年度数据进行了计量经济学分析,研究对象是154个符合美国普惠制条件的发展中国家,调查时间从1976年至2000年。该分析将不在美国普惠制项目内的国家与仍然留在项目里的国家进行比较,结果显示,不在美国普惠制项目中的国家极大地开放了它们的市场⒄。
101.最后,普惠制的受惠国变得过于依赖优惠待遇(或受困于这种制度),并不惜以损害工业和农业的多样化为代价,这是一个普遍而明显的现象,几乎不需要任何分析或理论证实。
102.我们认为WTO成员应仔细考虑各种优惠市场准入的利弊,这一点很重要,但特殊和差别待遇的其他方面并没有那么多问题。在WTO体制下,特殊和差别待遇也表现为其他形式,如免受规范和规则的限制,包括与非关税壁垒有关的协定。由于发展中国家内部制度性或其他能力方面的障碍,这些优惠形式要花相当长的时间才能付诸实施,但它们却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需要记住的是,在推行改革——特别是在制度和管理层面上以及市场开放方面的改革上——耽搁的时间越长,从贸易自由化中获益的时间就会越晚。因此,要对与贸易自由化有关的问题做出适当的回应,就必须考虑由援助机构从外部筹集资金,资助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调整,本报告的其他章节也提到过这一点。
第六、如何化解“意大利面条碗”问题?
103.虽然我们的政治意识告诉我们,没有什么有效的方法能制止优惠贸易协定进一步蔓延,但我们认为,在着手采取制定新的歧视性行动计划之前,政府应考虑此类行动正在对多边贸易体制造成的损害,如果动机仅是为了推进与贸易无关的目标,或仅是出于本能想“赶上”别人或步人后尘,那么,这些国家应当有所克制。至少,我们知道,在优惠贸易协定方面,未来行动计划的最重要的目的是真正地促进受惠国或优惠贸易协定成员国的贸易和发展。
104.更长远地看,将最惠国关税削减到零关税可以解决“意大利面条碗”问题(至少在进口税方面,如果无法取消非关税措施的话)。优惠是相对于最惠国关税的,如果后者降为零,前者亦然。优惠贸易协定规定了歧视性的优惠待遇,因此,如果旧的优惠贸易协定不能被取消,新协定又不能禁止,就会导致“意大利面条碗”效应问题。要解决此问题,一个补救措施就是间接地瓦解那些协定,即在多边贸易谈判中有效地削减最惠国关税和非关税措施。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多哈回合迫切需要获得成功——或许WTO的发达成员国都应承诺确定某一日期,并在该日期到来前将其所有的关税降为零。现在应当认真考虑这一承诺了。但是,正如在公共政策方面常有的情形一样,一方面,由于优惠贸易协定,最惠国关税变得愈发需要降为零,但另一方面,由于优惠贸易协定具有潜在的歧视性,这也使得(相关国家)更不情愿这样做。
105.另外一种方法对优惠贸易协定的破坏性要小点,就是澄清第24条规定,并更有组织地执行其规定。这一方法在多哈回合中讨论过。WTO规则的有关改革进展缓慢,长期存在的问题又碰到了新问题——在国家贸易政策中,优惠贸易协定占据着越来越突出的位置。但是,在透明度方面,谈判有所进展。在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中接受过审议的优惠贸易协定缔约方,现在可能会要求秘书处提交一份对这些协定的事实性报告。这一进步建立在试验和自愿的基础上,很容易就可以进一步发展成一种贸易政策审议机制,专门针对单个优惠贸易协定进行审议。这样,WTO成员国就有机会对优惠贸易协定自身的发展及其外部影响进行定期审议并提出意见。这一做法不会迫使成员承担任何法律后果,但肯定会增加透明度和理解。
106.这里不妨回顾一下(英国经济学家)约翰·梅纳德·凯恩斯的一席话,这是他在伦敦英国国会上议院发表的,二战末期进行的谈判使他能够清楚而敏锐地看到这个问题⒅:
107.“1945年提出要求英国采纳的一系列政策,其首要目的就是恢复多边贸易……在人们面前的这些政策的方向是明确的,那就是反对双边易货贸易以及一切歧视性做法。彼此分割隔断的集团,所有的摩擦,两者造成友谊的丧失,这些东西把我们驱赶到一个充满敌意的世界中,在这个世界里,大部分地方的贸易已不再具有合作性,不再以和平的方式进行,在这个世界里,互惠互利和平等相待的良性原则被遗忘得一干二净。只有疯子才会喜欢这样的世界。”(未完待续)
(李希强/译 傅星国/校)
⑴ GATT的参加方被认为是缔约方。
⑵ 美国国务卿(1933-1944)科代尔·赫尔 (Cordell Hull) 是最惠国待遇的主要支持者。约翰 ·梅纳德· 凯恩斯 (John Maynard Keynes) 无疑是20世纪最伟大的经济学家,尽管最初反对最惠国待遇,后来也成为一名激昂的拥护者。当GATT被发起时,几乎所有的国际贸易领域的伟大的经济学家,例如哈佛大学的戈特弗里德·哈勃勒 (Gottfried Habertler)是坚定的多边主义者,是非歧视原则的支持者。
⑶ 译者注:英文原文为SPAGHETTI BOWL,直译为盛满意大利面条的碗,这里借指区域和双边优惠贸易协定数量众多,规则繁杂,如同碗中意大利面条,根根绞缠,一团乱麻。
(4) 南共市(Mercosur)的成员:阿根廷、巴西、巴拉圭、乌拉圭。
(5) 澳大利亚、加拿大、中国台北、中国香港、日本、韩国、新西兰、新加坡和美国。
(6) 这些涉及优惠贸易协定的数字根据GATT第24条、GATS第5条、授权条款,包括加入现存协定,被通报给GATT和WTO。
(7) 在捷克斯洛伐克分裂后,捷克共和国和斯洛伐克共和国间的关税同盟。
(8) 在2001年的达沃斯(Davos)世界经济论坛上的讲话。
(9) 参见对理查德·鲍德温(Richard Baldwin)、普拉温·克里希纳(Pravin Krishna)、菲利普·利维(Philip Levy),特别是巴格瓦蒂(Bhagwati)、克里希纳(Krishna)及帕纳格西亚(Panagariya)的著作的引用(1999年,总论及第一和第二章)。
(10) “授权条款”(The Enabling Clause)规定:“发达国家在贸易谈判中承诺降低或免除关税以及影响发展中国家贸易的其他壁垒,但发达国家并不因此就期待着互惠,也就是说,发达国家不期待发展中国家在贸易谈判过程中做出任何与其自身的发展、金融和贸易需要不一致的贡献。因此,发达的缔约方不应当寻求,而欠发达的缔约方也不应被要求做出任何与后者的发展、金融和贸易需要不一致的让步。”
(11) 几个深入的研究项目,赞助和支持方包括经济与发展合作组织[由里特尔(Little)、斯托夫斯基(Scitovsky)和斯科特(Scott)领导]、美国国家经济研究局[由巴格瓦蒂(Bhagwati)和克维格(Krueger)领导]以及世界银行[由巴拉萨(Balassa)领导],研究时间从20世纪60年代末期至70年代。
(12) 见阿尔文德·帕纳加里亚(Arvind Panagariya)的关于普惠制中特殊和差别待遇的启发性讨论,“欧盟优惠贸易政策与发展中国家”,(EU Preferential Trade Policies and Developing Countries)《世界经济》,第25期(10),2002年11月,1415-32页。以下论述的更近的WTO版本中有关特殊和差别待遇的讨论内容可在下面这篇出色的文章中找到,作者是亚历山大·凯克 (Alexander Keck)和帕特里克·劳(Patrick Low),题目为“WTO中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原因、时间和方式”,(Special and Differential Treatment in the WTO) , WTO经济研究与统计处,2004年5月;在伯纳德·赫克曼(Bernard Howkman) 的文章里也可找到,“消除对发展中国家的歧视——方法、规则和特殊待遇(Overcoming Discrimination against Developing Countries: Access, Rules and Differential Treatment)。
(13) “欧洲共同体——给予发展中国家优惠关税的条件”,(European Communities裞onditions for Granting of Tariff Preferences to Developing Countie)《上诉机构报告》,(Appellate Body Report) WT/DS246/AB/R,2004
(14) 维多利亚·柯曾-普赖斯,(Victoria Curzon-Price)“在一个迅速一体化的世界经济中的非歧视原则的地位”,(Place of Non-discrimination in a Rapidly Integrating World Economy),《科德尔·赫尔研究所贸易政策分析》(Cordell Hull Institute Trade Policy Analyses),第6期,2004年。
(15) 该例子由伯纳德·赫克曼(Bernard Hoekman)和M·考斯泰基(M. Kostecki)引用,《世界贸易体制的政治经济》,(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the World Trading System),牛津大学出版社,2001年。
(16) 约翰·瓦莱(John Whalley),“非歧视性的歧视:关贸总协定下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Non-discriminatory Discrimination: Special and Differential Treatment under the GATT for Developing Countries)《经济期刊》,(The Economic Journal)第100期,1990年12月,1318-28页。
(17) 卡格拉·奥兹登(Caglar Ozden)和埃里克·莱恩哈特(Eric Reinhardt),“优惠的反常:普惠制与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政策,1976年-2000年”, (The Perversity of Preferences: GSP and Developing Country Trade Policies,1976-2000),2002年2月15日(油印本)。作者同时也考虑了一些具体的例子,如智利在1988年未能留在美国的普惠制项目中后是如何立即做出反应的,方法之一是减少智利的平均对外关税,从20%减到15%。
(18) 杰伊·卡尔伯特(Jay Culbert)引用,“战时的英美会谈以及关贸总协定的构建”,(War-time Anglo- American Talks and the Making of the GATT)《世界经济》,(The World Economy)第10期(4),1987年,381-408页(第39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