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技部是国务院主管国家科学技术工作的部门,其前身是1956年5月成立的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1970年6月,中央撤销该机构。1977年9月科学技术委员会得以恢复。1978年,改为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1998年3月,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现在其功能有二:一是统筹科技政策、科技规划;二是组织科技项目、分配科技资金。
历史上的国家科委和科技部,其管理职能也经历了不同的阶段。
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国家科委并不管理中国科技经费,主要是行政管理和综合协调。经费使用都是由项目承担单位直接向国务院申请。
科技部的经费管理功能,是随着时代发展衍生出来。上世纪80年代初期的国家科委主要履行行政职能。比如,那时的国家科委还管辖现在的地震局、海洋局、知识产权局、科技干部管理等,基本上还是一个宏观协调组织的部门,对于其它部委如教育部的科研院所等,也有业务指导的功能,但对于科技经费的干预并不大。
1986年1月23日由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使科委一举成为“控制大量科技经费”的部门,其中第四条内容为:
“国务院各部门科研事业费,以一九八五年度调整预算数(扣除一次性拨款,不扣除因进行改革试点而减发的拨款),加上一九八五年因工资改革按规定应由财政负担的经费为基数,连同增长的额度,自一九八六年度起,由财政部全部拨交国家科委统一管理。”
这条内容,决定性地改变了“国务院各部门科研事业费”的流程。此前,各部门直接对财政部;1986年度以后,“由财政部全部拨交国家科委统一管理”。
那么,彼时国家科委,怎么对科研事业费“统一管理”呢?
第五条清楚地指出:
“各类科研单位的科研事业费,按下列规定管理:
(一)主要从事技术开发工作和近期可望取得实用价值的应用研究工作的单位,国家拨给的科研事业费在“七五”期间逐年减少,直至完全或基本停拨。
(二)主要从事基础研究和近期尚不能取得实用价值的应用研究工作的单位,其研究经费应该逐步作到主要依靠申请基金,国家只拨给一定额度的事业费,以保证必要的经常费用和公共设施费用。
……
(五)科研单位减下来的科研事业费,三分之二留给国务院主管部门用于行业技术工作和国家重大科研项目,三分之一由国家科委用作面向全国的科技委托信贷资金和科技贷款的贴息资金……”
由这个文件可以明显看出,这项旨在“放活科研机构、放活科研人员”的拨款制度改革,落实到利益分配层面,就是将科研单位原有的科研事业费,或者停拨或者减少,改为重大科研项目经费和信贷资金——原来的科研事业费是可以定期划拨的,如今,一纸文件,使得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不得不通过申请科技资金项目的方式,来维持科研的持续和发展。
这种并无增量、只对存量进行调整的改革,涉及的核心是利益再分配。原有既得利益集团(科研机构和科研工作者)是客观存在,拨款制度改革将其原有的利益改变为由科技部控制的利益,对于原有利益集团积极性自然调动不够;再者,大部分减拨经费并没有进入新机制,仍然条块分割,对创新的产权、市场、企业、政府激励改善也不大,资源利用效率改观也不大。
但是,此种分配制度的改革,在使国家科委成为最容易为人诟病的经费管理者的同时,为此后一系列问题的发生,埋下了重重伏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