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们党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民族问题的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伟大创举,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回顾历史,放眼世界,可以清楚地看到,这是一项适合国情、充满活力、非常成功的制度。坚持和完善这项制度,对于巩固国家的统一,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加强各民族的团结,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有着极其重大的意义。
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要法律保障。20年来,民族区域自治法在维护国家统一,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自治权利,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培养壮大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人才队伍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新世纪新阶段,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须全面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这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的必然要求,是维护国家统一和加强民族团结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必然要求,也是做好现阶段民族工作的必然要求。
新中国成立50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党的民族政策指引下,通过全省各族人民的共同努力,我省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取得了很大成就,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历史性变化。民族自治地方主要经济指标的增长速度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各族群众的生活水平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提高,民主法制建设不断加强,少数民族干部队伍不断壮大,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显著增强,呈现出民族团结、边疆稳定、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全面发展的良好局面。
回顾民族区域自治在云南的成功实践,我们深切地体会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适合国情和云南省情,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优越性。在新的形势下,我们一定要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毫不动摇地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进入新世纪新阶段,做好新形势下的民族工作,关系重大,影响重大,意义重大。我们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根本指针,牢牢把握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这个主题,最广泛最充分地激发和调动全省各族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凝聚和依靠各族群众的智慧和力量,为实现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而努力奋斗。做好我省的民族工作,关键的一条就是要抓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全面贯彻落实。这不仅是民族自治地方和民族工作部门的任务,也是全省上下和各族人民的共同任务。各级党委、政府,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坚持不懈地抓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落实。
第一,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要性。中国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维护和实现包括少数民族群众在内的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实现少数民族群众当家作主的根本途径和最好形式,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社会主义民主的广泛性。我们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发展得越好,就越有利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就越有利于凝聚各族人民的智慧和力量共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也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主要任务。我们民族区域自治法贯彻落实得越好、民族工作做得越扎实有效,就越有利于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少数民族群众的积极性,就越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
第二,紧紧抓住加快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这个核心。加大投入、加快发展,是修改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突出特点,也是其修改的主要内容。现阶段我省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与省内发达地区相比还有差距,发展速度与少数民族群众的愿望还有差距。我省下一步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重点,就是要采取切实可行的特殊政策,加快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社会进步。
第三,进一步加强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学习和宣传,使广大干部群众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增强民族团结意识,自觉地遵守和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在云南工作的领导干部,不了解党的民族政策,不了解民族区域自治法,就很难说是称职的。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切实提高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自觉性和责任感。要把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作为考核一个领导干部和一个部门工作的重要内容。只要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做出表率,就会带动广大群众自觉学法、守法和用法,形成良好社会氛围,从而有力地推进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落实。
第四,全面贯彻《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和《云南省民族乡工作条例》。这两个地方性法规已经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于今年10月1日施行。这是我省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大举措,是新世纪新阶段我省民族工作和民族法制建设的重要成果,是全省各族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实施办法和民族乡工作条例体现了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精神,突出了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和加快发展这个主题,在加大对民族地区扶持力度,加强对民族干部培养选拔等方面,提出了一些新的措施。实施办法规范和细化了民族区域自治法对“上级国家机关的职责”要求,突出强调我省各级国家机关必须努力推进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落实,帮助和扶持民族地区加快发展步伐。同时,实施办法明确要求,民族自治地方应当履行法定职责,维护国家统一,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因地制宜发展经济社会事业,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建设。民族乡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要补充形式。我省有197个民族乡,是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这次修订的民族乡工作条例,根据新形势发展的需要,规范了民族乡工作的职责和任务,加重了上级国家机关对民族乡扶持帮助的责任。这两个法规的颁布实施,对进一步推动民族区域自治法在我省的贯彻落实,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意义十分重大。全面贯彻实施办法和民族乡工作条例,就是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具体体现。各民族自治地方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修改和制订工作,把有关原则性规定尽量细化、量化、具体化。要以贯彻实施这两个法规为契机,努力促进我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使各方面的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第五,加强对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执法监督。为保证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必须加强执法监督工作。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积极主动开展监督工作,抓住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我省实施办法、民族乡工作条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点、难点问题,各族干部群众普遍关心的、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加强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情况的监督。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所属部门的监督,保证各部门认真遵守和执行。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确保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我省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
(本文是白恩培同志在云南省庆祝《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2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发表时有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