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理论依据看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

2004-04-29 00:44崔子龙
现代企业 2004年10期
关键词:董事经营者产权

崔子龙 卢 融

国有经济的增长依赖于财富的增长,而创造财富离不开良好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公司治理是企业增强竞争力和提高经营绩效的必要条件,是保护所有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保证现代市场体系有序、高效运行的微观基础。然而,现阶段我国国有企业缺乏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导致了作为所有者的利益被架空,国有资产流失严重。这应当从理论方面引起我们的重视。

公司治理的内涵和理论

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是一整套控制和管理公司运作的制度安排,狭义的内涵是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条件之下董事会的结构和功能,董事长与经理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应的聘选,激励与监督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广义的内涵是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收益分配与激励机制、财务安排、公司发展战略与公司高层管理和控制相关的一系列制度设计。关于这方面的理论,主要有三种:一是产权理论,认为所有权规定了公司的边界,是控制公司权利的基础,这些权利包括提名和选举股东利益管理企业的董事的权利,要求董事就企业资源的配置做出决策,并给予解释的权利。而对公司的运作和日常经营的控制权,则分别授予董事会和经理层掌握。依这个理论,公司被看作是产权和控制关系。二是委托代理理论。将企业看作是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合同网络,股东是委托人,董事是代理人,代理人的行为是理性的。自我利益为导向的,因此需要制衡机制来对抗潜在的权利滥用,同时用激励机制为鼓动出力和牟利。三是管家理论。它根植于公司法之中,是古典管理理论的附庸。它是规范的,建立在信托责任基础之上的,将责任和权利委托给董事,同时要求董事忠诚,并能及时对自己的行为做出合理的解释。这个理论的前提是相信人人都是公正的,忠诚的。依这个理论公司治理被看作是信托责任的关系。

我国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现状

第一,产权问题。产权问题可以分为两个层次:(1)在我国国有企业公司制试点之中,现实中我国的国有企业产权主体缺位是个很大的问题,也就是我国现阶段的产权不明晰。这一点在上市公司国有股持股主体上也很明显,国有股的持股单位由国有资产管理局、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的翻牌而形成的公司,甚至董事长或总经理充任国家股的代表。所以长期以来,我国理论上和法律上都明确了企业中国有资产归全体劳动人民,但是实际情况与理论设想和法律规范形成了强烈的反差,人人做所有者,却对所拥有的漠不关心,最后导致了产权主体很大程度上处于虚置的状态。产权主体的虚置必然导致所有者的不到位。这种缺位由于自身的信息不对称难以对公司做出有效的决策。(2)在我国股权主体的情况之下,我国的股权结构极不合理,国家股和法人股占主体,个人股作为股东所占的比重很小,在公司几乎没有发言权。这样,小股东几乎丧失了控制权。小股东的利益难以得到保障,更谈不上对公司的控制权。

第二,缺乏激励机制。委托代理理论中的主要方面就是对代理人的激励,相应的缺乏激励机制也就促使了我国现阶段内部人控制的局面。内部人控制是指公司内部人包括董事会、监事会、经理人员利用自己手中的职权为自己和雇员谋利而损害所有者利益的现象。内部人的控制使企业的目标异化。在内部人控制的企业之中,通常以内部人的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其次,内部人控制导致了出资者与投资者的风险。在内部人控制的情况下,由于没有较为有效的监督机制使内部人不顾风险扩大企业的规模,往往造成企业的巨大损失。我国的国有企业中的经理,拥有剩余的控制权却没有剩余索取权,这必将导致经理们对企业的绩效漠不关心,往往以自己的利益为导向。如果作为委托代理人掌握一部分剩余索取权,这对经营者来说是一种很大的激励,使经营者将自己的经营决策与企业的发展前途联系在一起。

第三,信用问题。对于早期的公司治理的管家理论依据而言,在中国是缺乏这种理论基础的。西方国家对董事会的倚重是建立在西方信托文化的基础上的。西方的文化历史特别长,信托的孕育和作为一种广泛的财产关系制度为整个社会所接受、所尊重,从而氤氲了醇厚的信托文化,催生了受托责任体系。但在中国,无论是政府还是公众,深深困扰于诚信的缺乏,公司治理的大环境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

如何解决我国国有企业公司治理问题

第一,产权多元化,缩小国有股的存量,有计划的使国家股和法人股进入市场流通。国有股的下降可以削弱国有股份在公司治理中的发言权和控制权,使得原有的政府部门不再有充分的理由控制公司的活动,从而有效的推动政企分开,有利于国有企业的进一步转换自己经营机制。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除极少数必须由国家独资经营的企业外,要积极推行股份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产权多元化是国有企业产权变革的方向,具体有效途径是减持国有股,培育多种形式的持股主体,培育和引进机构股东,建立以多元化大股东为主导的、相关利益者共同参与的治理机制。根据国有经济的职能定位,一般地,竞争性领域的企业国有资产应逐步退出控股地位,而在基础产业、支柱产业等产业中,可以保持国有股不变。规范证券市场,运用外部机制对经营者进行有效监督。有效的证券市场上,股票市值可以反映公司的经营状况和高层经理人员的业绩。因此,建立并严格执行强制性的信息批漏制度。批漏的信息要包括经审计过的财务报告、公司经营目标、所有权结构和股东权益、可预见的风险因素、公司治理结构的实际情况和政策等等。通过这些信息可以使出资人对经营者进行评估、选择,这是外部的约束和激励。

第二,建立良好的激励机制,完善独立董事制度。企业的经营选择权掌握在政府官员的手中,这些官员无须为自己的选择承担任何风险。这些选择权成为“廉价投票权”,导致了经营者职位安排与企业业绩无关,降低了经营者高效经营企业的长期激励。为解决经营者的选择和长期的激励问题,需要建立期权费激励、价差激励和利益挂钩等内容组成的股票期权计划:(1)它将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公司长期业绩联系起来,鼓励高级管理人员更多地关注公司的长期持续发展,而不仅仅将注意力集中在短期财务指标上,从而有效地克服了传统机制中经营者行为的短期化。(2)它将企业家报酬与公司业绩联系起来,使经营能力强的企业家能够获得很高的收入,是企业家价值的一种体现,更好地防止了企业家的偷懒行为和机会主义现象。在完善独立董事制度方面,2001年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将独立董事制度正式纳入了规范化的轨道。然而,在我国现阶段的独立董事制度中,大多数独立董事制度没有发挥真正制衡职能和监督约束经营者职能。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绝大多数是由公司领导“拉来”或请来的“人情董事”、“花瓶董事”,不能充分发挥其对内部人的制约作用。为了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保护投资者利益,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尤其是加强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建立独立董事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明确独立董事的职责与权利,同时处理好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关系。

第三,完善信用经济,健全法律法规。我国的公司治理存在信用问题。我国应该建立完善的信用经济,确立公司治理有良好的外部环境,逐步确立与市场相适应的信用观念,信用意识、发展和完善各种信用体系、完善与市场经济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市场经济实质上是法制经济,需要健全法制,运用经济法律等来构建经营活动的外部框架。这些法律主要有《公司法》、《合同法》、《证券法》、《税法》、《会计法》、《劳动法》等等。要进一步健全这些法律法规的体系,使各法律的独立性与协调性相结合。

(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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