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敬波
随着“宝马彩票”作假案的真相大白,继2001年武汉体育彩票案后,又一次为虎作伥的“公证闹剧”浮出了水面。据有关媒体报道:这次彩票销售现场的公证工作由西安市新城区公证处承担。按规定,每一位中得宝马大奖的人都要经过现场公证,公证员审核的第一份材料就是身份证。可是,杨小兵、刘小莉和王军的假身份证,都顺利地通过了公证员的审核完成了公证……
提起公证,人们总不免和“公正”联系在一起。不仅因为两词的读音相同,而且从法律上说,公证的目的是:“证明、服务、沟通、监督,预防和减少纠纷,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摘自某公证网)。所以,“公证”可称得上是“公正”的保护神。
公证是社会诚信缺失的产物,在人人一诺千金的社会,公证就没了存在的必要。正是由于人的自私本性和经济交往的尔虞我诈,使得人们在社会交往中缺乏安全感,才不得不寻求一个权威的社会中介组织,来证明和固定某种法律事件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以消除各种纠纷隐患,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冲突。于是才有了公证这一行当的产生和发展。
但是,公证人员因失职而作出不公正的公证的报道却时常见诸报端。其中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当属2001年发生在武汉市的体育彩票案和此次发生在西安市的“宝马彩票”案了。就在公证员四目睽睽(公证程序要求两个公证员现场监督)、正襟危坐的现场,一场又一场的骗剧你方唱罢我登场,好不热闹。受骗民众不仅要问:公证员,你的火眼金睛干啥去了?
针对公证的失职和民众的失望,彩票专家、国家财政部彩票顾问程阳倒是另有一番调和的说辞:“民众认为公证过的,就是公正合理的,这和公证部门的认识有偏差……”真是一言切中肯綮。原来如此,不是公证不公正,而是咱民众高估了公证的公正性。只是笔者百思不得其解,那么公证人眼中“公正”的执业标准究竟是什么样子呢?难道是“说公正就公正不公正也公正”的霸王逻辑吗?
公证机关自己不把“公正”当回事,但法律对“公证”可是高看了一眼。按照法律规定,公证有三种效力:一是证据效力。证据效力是指公证书是一种可靠的证据,具有特殊的证明力,可供接受者直接采用,而无须核查。这是其他法定证据都无可比拟的。二是强制执行效力。强制执行效力是指经过公证证明的追偿债款或物品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时,债权人可持该公证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须经过诉讼程序。该功能所体现的公证的效力甚至等同于具有司法终决权的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三是法律要件效力。公证的法律要件效力是指在特定条件下,公证证明成为某些法律行为成立的必要条件时,不办公证该行为就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少了它,甭费口舌,该行为无效。
权力和责任成正比,公证既然有如此大的法律效力,按理说公证人员就应该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可是恰恰相反,我国公证制度的盲区就在于没有建立起公证错误的损害赔偿责任制度。我国的公证机关正在进行体制改革,由“公办”转为“民办”,这种角色变换让公证的主体地位陷入了法律的盲区,公证错了当事人甚至不知道该如何去告公证处。打民事官司吧,公证处说:“俺可是代表国家进行证明行为,不应作为民事诉讼的被告。”打行政官司吧,公证处则另有说辞:“公证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真可谓横竖都是他的理,咱老百姓花钱白花,受骗白受,有理也无处诉。
正是因为公证赔偿制度的缺失,使得公证人员缺乏责任感,公证错误屡屡发生。“宝马彩票案”东窗事发后,5月13日下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政府和西安市司法局宣布了对在“宝马彩票案”中严重失职的新城区公证处郭岚主任及公证员董萍的处理决定:郭被停职,董被销证。处理似乎还算“到位”。但如果我是刘亮,我更关心的是:我的宝马车啥时候给?如果我是当时二次上台摸奖的一个彩民,我更关心的是:如果你公证很公正,说不定,被做假的杨小兵、刘小莉、王军摸走的宝马车本该是俺的,如今谁来赔偿俺的“期待利益”?处理不处理是你公证机关内部的事,俺想知道的是:谁能还俺一个“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