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 强
[摘要]我国在书证复制件的立法和司法解释上既没有明确复制件的含义也没有明确其证明力,从而导致法官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影响了司法实践对书证复制件及证明力的把握。英美法系国家对复制件的规定更为具体且便于操作,其合理经验值得借鉴。应在立法上对书证原件、复制件作出界定,明确书证复制件的使用条件,完善其证明力。
[关键词]诉讼法;书证;复制件
[中图分类号]DF7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769(2004)02—0091—04
社会科学研究2004年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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