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击3000亿“黑钱”

2004-04-29 00:44崔秀丽
检察风云 2004年21期
关键词:黑钱犯罪

崔秀丽 朱 军

近年来,我国的洗钱活动十分猖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曾做过估计,中国每年洗钱数量高达2000~3000亿元人民币,形势非常严峻。据中国国内有关学者估计,近年来仅国内每年通过地下钱庄洗钱金额就高达2000亿元,大概占GDP的2%左右。

洗钱”,这一世界经济血脉上的一大黑色毒瘤产业,目前,正以极快的速度成长为仅次于外汇和石油的世界第三大商业活动,它的犯罪触角无所不及,其洗钱形式多样,对金融秩序形成极大的破坏性冲击。

近年来,中国的洗钱活动也十分猖獗,境外大量“黑钱”以外国直接投资(FDI)、进出口贸易等方式进入我国漂洗;境内的不法收益通过地下钱庄等途径流出境外;毒品、走私和黑社会性质犯罪等产生的大量非法收益急于清洗;贪污腐败分子利用各种渠道清洗和转移赃款。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曾做过估计,中国每年洗钱数量高达2000~3000亿元人民币,形势非常严峻。据中国国内有关学者估计,近年来仅国内每年通过地下钱庄洗钱金额就高达2000亿元,大概占GDP的2%左右。

为遏制这种情况继续发生,中国人民银行去年正式施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筑起了洗钱阻击战的第一道防线。

今年7月我国正式成立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将对数量高达2000-3000亿元人民币“黑钱”进行监测。

中国的反洗钱阻击战正式打响。

3000亿“黑钱”的权力寻租

有统计显示,中国黑社会犯罪及相关的毒品、走私、恐怖犯罪所得产生的洗钱活动,只占刑事案件的极小部分。据此,有业内人士分析,国内“洗钱”可能很大一部分来自贪污受贿所得。

据复旦大学经济学院证券研究所常务副主任孙立坚称,目前,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部分在位高管会利用手中对国有资产的处置权,通过各种手段掠夺国有财富、中饱私囊,即“寻租”行为。而随国企改制的加快,贪污腐败问题更加严重,这将意味着需要“漂洗”的“黑钱”会越来越多。

而毒品、走私、黑社会犯罪为追逐利润,短期内也不会消亡,犯罪所得非法收益也将成为洗钱的一个来源。

另一方面,洗钱者受高额中介费诱惑,会铤而走险,利用各种渠道为黑钱漂白。如成克杰案中,成克杰情妇李平将受贿所得4109万元,交给香港商人张静海,张帮她转款洗钱,为此付给张1150万元。

同时,由于人民币与美元之间仍存在较大利差,部分游资会通过FDI、进出口等方式进入中国套汇,中国汇率制度不改革,海外非法资金进入中国套汇、洗钱行为就不会终止。

中国银行副行长张燕玲分析称,中国国际收支“净误差与遗漏”项每年都有几百亿美元,近年来总和已达数千亿美元,这其中洗钱所导致的资金外流数额占相当大的比重。

张燕玲说,在中国,贪污腐败和洗钱犯罪有着密切的关联,从一些已经暴露的案例看,腐败分子侵吞社会财富的途径为:把贪污腐败得来的钱转移至境外,再利用我国对外资的优惠政策,以外商身份回国投资。这样形成一个权利与金钱相互依存、里应外合的“洗钱链”,最终形成对国家和社会财富的循环侵占。

业内人士认为,中国的洗钱犯罪触角无所不及、洗钱方式亦多样,主要包括:利用设立企业的方式洗钱;通过金融机构转移的方式洗钱,靠在银行间转账,将黑钱洗白;利用地下钱庄洗钱,通过境内人民币资金和境外外汇资金的收付进行账户划转,手法比较隐蔽;利用进出口贸易的方式洗钱,将赃款混入合法贸易中,或利用高报进口价格、低报出口价格方式洗钱。

坊间人士把洗钱的“腾挪大法”总结为:化整为零把犯罪所得分成若干块,存入银行或通过银行进行交易,或者汇往异地,或者购买其他金融证券;在金融机构寻求“内线”买通银行和金融机构内部的职员,使他们在犯罪分子存入银行大批现金时不填写或不如实填写“现金交易报告”,以避开有关部门的检查。

“鱼目混珠”洗钱者则把非法资金与一个企业的合法资金混在一起,作为企业的合法收益;利用“掩体”参与或假装参与合法经营的公司,进行洗钱活动;用非法现金购买资产或有价金融证券;利用赌场、酒吧、饭店、宾馆、超市、夜总会等服务行业和日常大量使用现金的行业,把非法收入混入合法收入来洗钱。

贪官洗钱之道

现实生活中,贪官洗钱远比其他形式的地下金融活动在性质上更为恶劣。其手法形式多样,防不胜防。现被记者粗略归为几种类型:

●“成克杰模式”:这是种付费将钱转移到境外的方式。成克杰和情妇李平聚敛了四千余万元,他们将此款委托给香港商人转移到香港,如此洗钱的成本也是最大的,钱是顺利出境了,但代价不菲,支付对方洗钱费一千多万元。

●“丛福奎模式”,又被称为“一家两制式”,即利用皮包公司洗钱。有些腐败官员,为将“黑钱”洗白,就搞“一家两制”,自己在台上利用权力捞钱,老婆孩子和亲信则利用“下海”身份掩盖黑钱来源。或是先捞钱后洗钱,即公职人员大量贪污、受贿后,辞职下海办公司或炒股,用新身份来解释他们不正常的暴富。

1998年,在河北省副省长丛福奎的一手操办下,殷凤军、殷凤珍兄妹俩在北京成立了龙吟公司,表面上看,龙吟公司的董事长是殷凤珍,但真正的幕后老板却是丛福奎。丛福奎将向个体老板们索要的巨额贿赂款,打入龙吟公司的账上,或交给殷凤珍存入个人账户。

●“邓斌模式”,此方式不同时期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如以前的集资利息,现在的坐受干股,引进外资的个人奖励等,总之,是无本生利,或者小本暴利。

通过股金红利来洗钱日益引人瞩目。有些金融、国有企业的领导人,借企业改制之机,将国家财产“私人股份”化,以达到侵吞公款的目的。即政府官员或国企老总创办私人企业、代理人企业,既可通过经济往来把黑钱转移到这些企业的账户上,又可通过正常的纳税经营再赚一笔。无锡邓斌案中的一些官员的集资利息和大庆联谊案中一些官员非法得利,均是利用此法将腐败所得披上合法的外衣。

最近的“朗咸平风暴”使国有企业改制中的MBO问题异乎寻常的凸现出来。可以想见,在国企MBO全面展开的关键时刻,这一洗钱之道将在很长时间成为各界关注、争论的焦点。这一模式也是中国未来一段时间内腐败案件的高发地段。

●“杨秀珠模式”:一种精妙地跨国洗钱手法。即利用国内外市场的日益一体化,设法把黑钱用市场化手段转移出去,在境外转存赃款或变为固定资产“投资”并“洗白”。这一“洗白”手法在近年上升趋势明显。

中国商人缪德兴1996年以他开设的贸易公司名义买下了位于曼哈顿中城的五层大楼。几个月后,缪便将这处房产转让到与他关系密切的当时温州市副市长杨秀珠名下。该楼价值四五百万美元。

此外,在老百姓口头上还流传着祖上余荫式,高人赠予式,子女所挣式等等,腐败案件中洗钱已经成为实现犯罪目标的一个重要手段。

贪官洗钱的猖獗更加突出一种质问。我们常说从根本上反官僚腐败必须重视制度建设,但面对花样百出的贪官洗钱之道,正式的与非正式的规则再多往往也会形同虚设。

在当今中国经济与政治的博弈场上,治本性反腐败和治标性反腐败都不能被忽视,这样,制度变迁过程中产生的“制度真空”才能被有效地填充。

反洗钱:成本高昂与法规缺位

中国在反洗钱的大战中,已做出很多努力。

1997年将“洗钱”罪加入《刑法》,新《刑法》第191条明确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即为“洗钱罪”。

2002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了支付交易监测处和反洗钱工作处,专门负责人民银行反洗钱的具体工作。并于同年9月成立了银行业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负责领导、部署我国银行业的反洗钱工作。

2003年又专门制定与反洗钱相关的“一个规定两个办法”。

今年7月初,我国专门的反洗钱情报部门——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在京成立。该机构将负责收集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整理分析交易信息,向执法、司法等部门提交分析结果,开展情报交流。

但现实中存在的种种“瓶颈”,使反洗钱斗争收效甚微。

据孙立坚介绍,中国反洗钱效果不明显,很大的一个原因就是反洗钱成本过高,大大制约了国家在反洗钱方面的投入力度;另外,反洗钱投入与收益不对等,也可能影响反洗钱的积极性。

以金融机构为例,建立一套反洗钱体系,银行要在人力、物力、财力上大幅投资。据孙立坚介绍,洗钱活动非常隐秘,相应的反洗钱斗争就需更高的专业技术和知识水准,这要求银行必须配备足够精密的技术设备和专业人才,长年累月地、一个环节一个环节地监控,才可能发现“可疑资金”。

有数据显示,美国金融企业用于反洗钱的技术投入,到2005年将达到109亿美元,其中软硬件采购约占6%,系统维护占30%,而剩下的64%则将主要用于员工培训、系统日常运行和报告汇总与提交等。

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大量的反洗钱投入,并不直接创造利润,因此金融机构从短期利益考虑,反洗钱的积极性往往不高。

现有的一些规章制度不完善,也给犯罪分子洗钱以可乘之机,使银行难以发现黑钱。比如,实名制规定,只要客户提供相应证件就可办理银行业务,银行很难从表面程序上断定其是否属黑钱。而在国外银行开户,客户经理要详细了解客户的身份、收入状况、资金来源等具体情况。此外,国内银行开户成本很低,一个人可同时拥有多个银行存折,这无意中又为洗钱开了一个方便之门。

作为一项综合工程,法律法规的“缺位”无形中也使反洗钱成本难以量化计算。中央金融工委研究员钱小安博士坦言,有关反洗钱的法律法规还应当进一步完善。

新《刑法》仅将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限定为“毒、黑、私”三种,而事实上,洗钱还出现在贪污、偷税漏税、贩卖人口、诈骗等犯罪活动中。洗钱罪定罪量刑较轻。情节严重的洗钱犯罪,也仅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此外,央行颁布的反洗钱三大法规也只是针对金融机构而言的部门规定,是否包含证券、保险行业还不明晰,对于全社会各主体在反洗钱中的责任还没有相关法规约束。业内专家认为,应修改《刑法》,把洗钱罪的界定,扩大到所有涉及非法经济收益的犯罪,包括贪污、盗窃、抢劫等以前未提及的部分,并加重对洗钱罪的量刑。

《反洗钱法》起草工作小组组长俞光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随着中国市场经济逐步与全球经济体系融合,走私、贩毒、偷税逃税、贪污受贿、金融诈骗等活动也大量产生,洗钱活动在海内外日益猖獗。

《反洗钱法》已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并确定为一类项目,即为本届人大任期内需要提交审议的法律草案。

俞光远说,中国现行的刑法规定洗钱罪仅有四种上游犯罪,即贩毒、走私、恐怖活动、黑社会组织犯罪,范围明显过窄。洗钱犯罪是以其上游犯罪所得的存在为前提的,上游犯罪范围的宽窄,会直接影响洗钱犯罪对象的范围。

从近几年司法实践看,贪污、贿赂、腐败犯罪有不断上升的势头,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对这类犯罪所得的洗钱活动打击不力,尚未有效遏制。因此,应考虑将贪污、贿赂、腐败犯罪和其他严重犯罪规定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反洗钱不是金融机构一家的事,而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还需要公、检、法等司法部门和财政、税务、工商、海关、外汇管理等多家政府部门的联手支持。比如,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监督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情况,监测分析交易报告,协助司法机关侦破洗钱案件;工商机关审查公司注册申请,杜绝洗钱者通过注册公司转移黑钱;税务机关加大税务稽查,防止巨额金融交易偷逃税款,并从中发现违法资金的流向等等。只有这些部门齐抓共管,才能真正把反洗钱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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