仵季琦
据资料显示:截止2002年底,私营经济对GDP的贡献率从1989年的0.57%增长到2002年的22.7%,中国国民经济总量中来自非国有经济的份额逐步上升。然而,在肯定私营经济重要作用和司喜成绩的同时,我们应理性地分析思考私营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障碍,从而不断完善私营经济持续发展过程中的保护机制。
观念创新
对私营经济的认识问题,在我国长期残留着封建保守思想,主要表现为:
l、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人们对私营经济的偏见由来以久。“小商小贩”在相当长时期内就是个体私营业主的代名词,“无商不奸”也被不折不扣地烙在个体私营者身上。这种狭隘的观念来自于社会各界,包括领导干部和普通群众。
2、中国现代历史表明:新中国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实际上已经不存在了。虽然党的“八大”提出要恢复和发展私营经济,但由于历史原因,直到改革开放以来,个体私营经济才逐步恢复和发展起来,但历经坎坷之后的私营经济业主都努力通过各种渠道给自己带上“红帽子”,以掩盖真实身份。近些年,私营业主才有勇气“摘掉红帽子”、“露出庐LU真面目”,成为独立的法人或非法人经济组织。
3、从经济制度方面分析: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的经济模式是“重农轻商”,尤其抑制私营经济的发展已是不成文的惯例。加之我国建国以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国家以所有制的不同而采取不平等的经济政策。由此,导致某些错误观念,如:歧视、刁难私营企业。
可见,对私营经济认识上存在的问题有着深刻的历史根源。尽管它是存在人们头脑中的一种观念,但更是一种思想障碍。只有进行思想跨越、观念创新,才会给私营经济发展提供可能的前提条件。
政策突破
目前,尽管“所有制歧视”在很大程度上有所转变,但为了私营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在几个相关的重大政策方面,应克服难点,有所突破:
1、疏通市场准入的“瓶颈”。据悉,“十五”期间我国国有企业将从146个竞争性行业大规模退出,私营经济应抓住机遇,积极挺进这一可观的“真空带”。对此,各级政府也应制定相应政策:鼓励私营企业通过收购、兼并、控股、参股等方式参与国有经济改革和战略性调整,这与十六大报告中“放宽国内民间资本的市场准入领域”以及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中的“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的精神相辅相承。在这方面,浙江、上海、广东等地私营企业已相继迈出了可喜的一步。例如:中国最大的民营轿车生产商——浙江吉利集团接盘了上海杰士达集团旗下的轿车类资产;广东政府出台的《关于促进个体私营经济上新水平的若干意见》在市场准入等关键方面为私营企业大松绑。
2、拓宽融资渠道。目前,虽然国内外融资渠道多达数十条,而我国大部分中小私营企业的资金需求主要靠自我积攒和代价高昂的民间借贷来满足。为此,我国金融体制改革措施应考虑拓宽融资渠道,比如:取消商业银行专门为私营企业贷款设置的手续,使其在贷款审批、利率计算与国有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同时,在股票发行过程中,可以适当降低门槛,减少私营企业股票发行额度,对具备条件的,应允许私营企业上市。
可喜的是,目前在这方面有了两大变化:其一是国家计委发布了《关于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要求:证监部门要在建立完善核准制的基础上,为民间投资项目融资提供平等机会。其二、最近,国家发改委启动中小企业融资发展计划试点工作,将为10个试点城市的中小企业在融资、担保、资产抵押、资金运作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广东省东莞市政府具体做法是:私营企业可以通过农业银行在授信额度内融资,这种优惠政策使唯美陶瓷这样的私营企业顺利得到银行贷款。
3、“三乱”——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问题。有关专家指出,“三乱”现象究其实质是依法行政问题。因此,根治“三乱”需政府从自我做起,规范政府行政行为,严格治理“三乱”解除私营企业的不合理负担,要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包括:对个体私营避免重复征收所得税;对创业阶段的私营企业应当给予必要的减免税支持等方面。
4、健全私营企业的社会保障制度。完善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制度,可以促使就业渠道畅通,缓解社会就业压力。然而据资料显示,目前,私营企业中有1300多万名雇员的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建立,这直接导致大学毕业学生就业率低(2003年底为70%)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困难。
法律完善
促进私营企业快速发展,应对其提供一个相对完整的法律环境,包括:确认其法律地位和确保强有力的法律保护手段。现行宪法第11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仅此提法不足以说明私营经济已具备完整的法律地位。因为市场经济只是社会资源配置的一种具体方式而已,它并不是社会经济制度。所以,目前私营经济的存在只是得到宪法的初步确认,并不是根本性的确认,这种立法现状造成私营企业法律地位的不完整。
由于以上前置问题尚未彻底解决,继而引发另一个问题产生,即对私营经济的保护力度不够。例如,同是侵犯财产所有权的犯罪行为,若其侵害对象是国有企业,则可能构成贪污罪,可以由检察院立案、批捕。但若侵害私营企业利益,司法实践中常被归入民事纠纷,最后简化为一般的债权债务案件,导致私营企业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为支持私营经济的发展,首先,应清理和修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消除法律性障碍。其次,在全国性法规不能及时修订的时候,各地可以因地制宜研究制定一些地方性暂行规定。如广州市人大公布的《广州市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为法院受理私营企业权益争议案件提供法律依据。其三、肯定《民法典》草案提及的“私人所有权与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同样受到法律保护”。此外,1997年修订的《刑法》虽然把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确定为刑法任务之—,但对侵犯私营经济的各种犯罪和刑罚,应有更加具体明确的罪名和条款,加大保护力度,进一步完善私营经济发展的法律环境。目前,为了改善以中小企业为主体的个体、私营等民营经济的经营环境,我国于2002年出台了《中小企业促进法》;为减少行政干预和行政审批而颁布的《行政许可法》在一定程度上净化了私营经济发展的法律环境。当然,有关私营经济发展的执法工作也不可松懈,包括对私营经济的保护和对私营企业的违法犯罪经营行为应给予及时的法律制裁等方面。
总之,营造保护和发展私营经济的外部环境,是观念创新、政策突破和法律完善等综合因素的转变。其中观念创新是前提,加上政策突破和法律完善的保驾护航,私营企业方可得以大力发展,使之真正成为国民经济中的生力军,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做出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