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报道中的悖论分析

2004-04-29 00:44:03章敏辉
新闻爱好者 2004年4期
关键词:悖论法制司法

徐 强 章敏辉

法制报道是新闻报道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随着法制报道的勃兴,其中所掩藏着的矛盾也日益凸显,它们往往以悖论的形式表现出来。

保障公民权利与侵犯个人隐私

我们的《宪法》和《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公民拥有实现相应的物质和精神方面需要的权利,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随着群众法律意识的加强和认识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个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越发重视。近年来,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也正在向保护个人权利的方向倾斜,如允许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给犯罪嫌疑人戴头套、个人的名誉和隐私依法受到保护等等,这些都反映了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进步。但令人遗憾的是,法制在向保护个人权利倾斜的同时,一些法制报道却在侵犯个人隐私方面失衡,以至于造成新闻侵权。最近几年,新闻侵害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荣誉权、姓名权、著作权的案件层出不穷,尤其是涉及侵害个人隐私的纠纷屡见不鲜。对新闻事件,公众当然享有知情权,但在保障公众知情权的同时,绝不能侵犯公民固有的权利,更不能以保障公众知情权为挡箭牌,炫耀记者的采访特权,把纯属个人隐私的事实公之于众。

着眼证据翔实与卖弄犯罪细节

现代法制,讲究证据的翔实和取证的严谨,对涉及量刑定罪的事实、过程、手段和证据,必反复查证,务求真实可靠。但这并不是说法制报道就应当对犯罪过程全程实录,甚至津津有味地渲染其细节。有些媒体为了片面追求新闻对受众的吸引力,绕开犯罪事实中蕴含的严肃的社会问题,避开违法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强调感官刺激,把某些犯罪过程或手段作为“卖点”,不惜笔墨描写暴力和性爱,描绘作案犯罪的细节,格调日趋低级庸俗,甚至产生了青少年效仿犯罪等副作用,这与法制报道预防犯罪、惩治犯罪的终极目标背道而驰。

讲究司法公正与制造媒体审判

为了维护法制的权威,司法必须体现严肃和公正,任何案件的审理和裁定都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而执行法定程序的必然结果,便是司法审判在时间上具有一定的滞后性。滞后性特点能够让当事人的情绪趋于平缓,让大众的思维趋于理智,能够使各方注视的焦点从无据的猜测和过激的言行逐渐转向事实和证据。但司法的滞后性特点往往与新闻传播的及时性要求产生不可调和的矛盾,当代新闻传播对时效性和传播面的苛刻要求使一些法制报道放弃了理性的思考,陷入情绪化的泥淖。一位资深法学家指出,“有指控而不容辩护的审判和报道,也许最能合乎‘正义的心情,但绝不合乎正义的程序”。但在当今媒体,合乎“正义心情”而不合乎法治精神的报道比比皆是,这就形成了一种独特的现象:“媒体审判”。有些案件在未经法院判决前就在公众中形成了明确的意见。当法院的判决不同于舆论时,便会引起公众的不满,认为司法不公。马克思在给阿尔诺德·卢格的信中谈到,是“根据事实来描写事实”还是“根据希望来描写事实”,是区别“好报刊”和“坏报刊”的根本标志之一。当大众传播媒介把一定的观点、态度、评价以仿佛获得普遍赞同、代表大众意志的形象来传播给受众时,绝不能忘记要在法制的框架内构建起受众的价值评价体系。

法制报道中的悖论,是随着法制报道的日趋繁荣而日渐显现的。悖论之所以存在,是由于媒体从业人员缺乏一定的法律修养,由于媒体没有正确把握自身定位和职能,也由于新闻非理性竞争的压力。悖论向受众传达的是含混的信息,给受众带来的是难解的困惑,倘若悖论长期存在,不仅会影响法制报道质量的提高,而且会成为受众接受法制的意识障碍,必须寻找对策,化解悖论,达到和谐一致。

要在司法的他律和媒体的自律中寻求一致

社会学把新闻传播看作是一种社会控制行为。新闻记者所做的工作,实际上是在做社会控制的工作,“与军队、警察、司法机关所做的社会控制工作不同的是,他们不是在进行‘硬控制,而是通过传播信息(事实与意见)对人们的思想与行为施加影响,从而达到对社会进行‘软控制的目的。”既然如此,新闻记者本身就要依照一定的社会规范进行自我控制,履行一定的社会责任。新闻记者的自我控制要依靠两种力量来协调,第一种力量是司法的他律,第二种力量是媒体的自律。媒体的报道,要在法制的框架内进行,法制报道更应以“法”为灵魂,绝不能跨越禁区,擅入雷池。媒体也要在法制的框架内调节和规范自身行为,使法制报道在塑造自身形象、确认自身力量的时候,既体现出媒体的公信度,又体现出法制的权威性。该媒体挺身而出的地方媒体绝不能后退,该法律介入的地方媒体就应该客观公正地退出,不能越俎代庖,干扰法律的执行。

要在法理的揭示和心灵的感悟中寻求一致

法制报道的首要任务是揭示法理,让受众以法律为准绳,衡量报道内容和对象。但法制报道也需要深入受众的心灵,拨动受众的心弦,让受众通过报道感悟到法制的关怀。法制报道理应成为技术理性与人文关怀完美结合的有效载体。古希腊哲学家亚里斯多德说过:“法律恰恰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祗和理智的体现。”他又说:“公正不是德性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德性;相反,不公正也不是邪恶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邪恶。”古罗马哲学家西塞罗在其著名的《法律篇》中说:“法就是最高的理性”,“当这种最高的理性,在人类的理智中稳固地确定和充分地发展的时候,就是法。”采写法制报道,就要以揭示法理为准则,选取典型事例和典型对象,不仅展现事件的过程,更要着眼于表现行为的动因,以过程吸引受众的眼球,以动因打动受众的内心,让受众通过心灵的震颤与法理产生共鸣,引导受众求真向善,从而达到琴瑟和谐的理想传播效果。

要在法制的刚性和道德的柔性中寻求一致

法律最突出的特征是具有强制力,人们称之为合法的暴力,法制报道当无可厚非地突出这一特征。但法制报道毕竟属于新闻传播的范畴,新闻传播的终极目标是让受众接受并引起反馈,如果新闻报道把法律的全部力量和威严仅仅寄居于法律的强制力,这种力量和威严只能让人敬畏,却不能让人折服。展示法制的刚性必须以道德的柔性为依托,这样才能让受众心悦诚服。虽然法律在一定意义和范围上是严肃的、不通情理的,但只要透过这些表象,我们就会发现各种法律原则背后都蕴含着巨大的人文力量,任何一个案件引发的深思并不仅仅是法律的启示,而更多的是人文的追问。法制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道德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而且,从司法实践来看,今天的道德规范明天就可能变成法律的准绳。法制报道在让人们体会到法制尊严的同时,更要让人感受到道德的力量,只有二者互相联系、互相补充,才能阐释当前社会发展面临的法制问题和道德困境,也才能真正拓展法制报道的表现潜力和发展空间。

要在法律的视角和社会的视野中寻求一致

法制报道首先应当姓“法”,以法律的视角观察社会生活中形形色色的人和事,分析法制所面临的各种问题,解答人们对于“法”的各种疑问。但法制报道既有法律属性,又有社会属性,要取得理想的传播效果,必须将二者有机结合,缺一不可。法制报道倘若仅仅着眼于单一的法律视角,就有可能看不到自身在社会传播框架中的正确定位,只有使之处于更加广阔的社会多维视野中,处于不同视角的观照之下,才能在错综复杂的社会矛盾中找到自身的坐标,体现出法制的价值和新闻报道的独特魅力,才能在尊重公众知晓权、尽量满足受众信息需要的同时,又准确把握新闻传播的范围、时宜和分寸,使新闻传播真正有助于受众正确地认识环境、认识世界,有助于社会的稳定和进步。

注释:

①程世寿、胡继明《新闻社会学概论》,新华出版社1997年1月版,第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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