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视后现代伦理学

2004-04-29 00:44王振林
人文杂志 2004年6期
关键词:伦理道德现代性

王振林

内容提要后现代伦理学诉诸情感冲动的“无根自我之返根”,注重“境遇自我”的多元生存模式,吁求道德“自治”的责任感,表征着它不只是摈弃了现代论证道德哲学统一的理性模式,也彰显出它所特有的道德关怀与责任,以及对自由与解放的渴求。

关键词现代性 后现代性 伦理道德

〔中图分类号〕B8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447-662X(2004)06-0020-04

后现代性是现代性的“断裂”。现代性对理性规范的痴迷、对形上人性的诉求、对终极目标的仰赖、对普遍伦理的“乌托邦”构想等,统统在“后主义”无规范的伦理学中遭遇“反抗”与“拒斥”、“解构”与“摧毁”。“我们为什么应该是道德的”传统道德问题,在后现代话语中以一种伦理危机的方式回应着。

“我们为什么应该是道德的?”现代论证道德把对这个问题的解答建构在普遍人性的基础上。众所周知,现代论证道德抬高人性,以人的理性对抗神性,从人的理性本性中寻求自身生存与发展的源泉与动机.理性作为人的言与行的规范性基础,不仅承载着普遍的同一性承诺,而且蕴含着应然的权威性诉求,从而成为人同为人的言与行的非个人的普遍有效的内在参照系或道德律令。然而,这种以人为本的现代论证道德,一开始便面临着两个必需解决但又无力摆

脱的困境:即什么样的人性特征才是道德法则

无可辩驳的权威性基础?我们何以能够从人性之“是”中合理地推出人之言与行的“应然性”?两个问题,一个关涉理论,一个涉及实践;一个引发了道德权威的危机;另一个则孕育着现代论证道德的内在失败。

从理论层面看,当现代道德思想家摆脱了传统道德的外在权威而确定了自我之后,道德判断的标准只能出自于自己,对道德前提的认证可以从自我所理解的任何观点出发,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地选择他自以为“是”的人的本质特性,以建构道德规范。人的自我特性、道德规范,在道德思想家不同音调的诠释中,相互冲突、相互矛盾。一种规范所称赞的正是另一种规范所谴责的,每一种规范都主张另一种规范拒绝的东西为权威。互不相容的道德体系之间的“诸神之战”,使人强烈地感受到了道德规范的不确定性、模糊性。结果,任何道德言辞不仅丧失了全部权威性的内容,也丧失了理性统一性与普遍有效性尺度,使企图维护客观的非个人道德标准的现代论证道德的绝对主义理想陷入了道德“多元论”与相对主义的“大灾变”。

道德规范在理论上的不确定性与模糊性所直接导致的是实践维度上的伦理困境:首先,人们在相互冲突与矛盾的道德规范与权威之间无法确定哪一种规范、哪一种权威更值得去遵守与信赖。对此,英国哲学家齐格蒙特•鲍曼在其所著《后现代伦理学》一书中说道:“我们的时代是一个强烈地感受到了道德模糊性的时代,这个时代给我们提供了从未享有过的选择自由,同时也把我们抛入了一种从未如此令人烦恼的不确定状态。……我们可以信赖的权威都被提出了质疑,似乎没有一种权威强大到能够使我们足以信赖。结果,我们不信赖任何权威,至少我们不完全地信赖任何权威,不长久地依赖任何权威,我们对任何宣布为绝对可靠的东西都表示怀疑。”这就是“后现代道德危机”最强烈的、最广为人知的实践方面 ①ZygmuntBauman::”PostmodernEthics”,BlackwellPublishers,1993,p21。。其次,如果承认人的自然本性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伦理规范提供了一个牢固的、坚实的基础,那么,如何使这种潜在的人性变成日常生活的现实性,即如何从人性“是其所是”演绎出人之践行之“应该”又是一个问题。一方面,人性“是其所是”自身潜在性的现实命运,无法靠其自身实现,只有在道德哲学家或立法者的教导与立法中才能得以实现,这样做的结果,就很容易把理性和理性倡导者的思想与行动置于最高的权威。另一方面,当现代道德思想家根据自己在人性问题上的独特见解而为道德信念寻找合理性基础的同时,又从传统道德哲学承继了一套道德信念,而这套道德信念与其所理解的人性之“是”概念一开始便南辕北辙,无法相合,因而便注定了现代论证道德无法有效地证明:既然人是这样的,人就应该以这种方式行事。所以,如同精神事物中司空见惯的那样,现代论证道德表面的胜利,从理论上便预示着它在

实践方面的失败。 现代论证道德所导致的相对主义与伦理困境,为后现代伦理学的出场拉开了帷幕。现代之后,厌倦种种形上设定的趋势开始增长并被远远的推到幕后,基础性、根本性、普遍性、统一性被当作负面的东西遭到怀疑、敌视与批判,差异与特殊性、个性与多元性受到青睐而纷纷登场。道德哲学的这一转向表明:伦理道德的旧支撑物业已崩溃,人们一向总是在事物或人之本性中寻求客观真理,并从中逻辑地推导出伦理道德的指令和箴言是徒劳的。道德应从道德哲学家逻辑高雅的抽象模型,回到现实生活中的境遇自我;从人为创设的伦理规范的坚硬盔甲中释放出来,重新个人化;从伦理过程的终结线回归起始点,成为后现代伦理话语的主基调。

首先,“拒斥”与“摧毁”传统的本体思维方式和二元对话式,是“后主义”重思道德问题的方法论前提。在“后主义”者看来,自柏拉图以来,人们便习惯于按一种“偏爱程序”(Preference Ranking)来解构事物和理解人。这种方式不仅在事物的高级与低级区别中,划分出内在与外在、绝对与相对、本质与现象之差异;在道德与谨慎的区别中,引伸出无条件的义务与有条件的义务之间的对立;在理性与情感区别的基础上,演绎出普遍的与个体的、无私的与自私的行为、真我与假我之间的对立,而且在区别的基础上,为人之生存又人为地附加了一些所谓永恒的人性、普遍的“绝对命令”与无条件的义务等非经验的东西。在后现代世界中,基于上帝与人性之本的绝对命令或道德原理不再被认为是有效的。因为这种由普遍人性所衍生的普遍化标准及普遍化实践,既忽视了日常生活中“境遇自我”的个体性,干扰了人们对具体利益与事物的重视,同时也是一种压制人之个性、差异性的工具和剥夺了人之自由的暴行。其次,拒斥与摈弃普遍的人性与理性,诉诸于情感冲动,是“后主义”重塑人的形像,“无根自我之返根”的道德践行前提。历史上,对人之行为基础的探索经历了一个由外在的绝对权威:神(自然目的论和宗教神学)向内在的绝对权威:人性的转变。康德及其后继者不仅在人自己的内在本性中找到了生存与行为的理性根据;而且使原先有限与无限、崇高与低下的外在区别意识,内化为人自身中感性与理性、自由与强制的对立。理性是无感情的,因为主观的、变换不定的情感冲动被定义为自私的、不自由的,所以,人之道德、自由与解放就是要挫抑、平伏人的自然倾向,从情感冲动的束缚中解脱出来,将行为对情感的依赖转换到对理性的依从。理性不仅承载着规范性,而且蕴含着普遍性、必然性与目的性,依照理性行事就意味着遵从一定的道德规则,道德完全被置于理性的无感觉的统治之下。与之相反,后现代伦理学家认为,用建基在“理性”基础上的普遍伦理法典,来代替漂浮的、不稳定的道德冲动这一雄心勃勃的现代计划,实际上是行不通的。因为在现实社会中,我们无法像炼金术士那样,把每个人的自然倾向的天然矿石,变成整齐化一的道德意图的纯金。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道德仅仅扎根于具有人之资格的个体所拥有的品质和能力中,“我为什么应该是道德的?”源自于个体的质询与判断;人之德行依赖于每个人具体的生存境遇及其道德冲动,而不具有理性规则的特性。因此,就作为“我”而非“我们”的境遇自我的个化行为理由,远非理性先天的给予,而是道德冲动使然而言,道德自我实际上是一种无根基的“境遇自我”。“境遇自我”如同居无定所的“观光客”或无家可归的“流浪汉”。没有旅行指南、没有先在的命令,自由选择、道德冲动,是流浪者和观光客周遭世界的通行证与生活的根由。

再次,拒斥与反抗“绝对命令”,注重“境遇自我”的差异性与个化选择,是“后主义”

为人重获自由与解放的价值吁求。在后现代的 世界中,根本不存在什么无条件的、无论何时何地都普遍适用的“绝对命令”与普遍的道德约束。因为基于情感冲动的人的“自我性”不是固定的、单一的、完满的、非经验的“神圣意志”而被镶嵌在“绝对命令”的常规中,而是在个体日常生活的具体实践中来规范自己的行为方式的。撇开所谓非经验的道德自我的单一性、完满性不谈,人的自我性是一个凌乱的、不一致的、非理性的不断创新的过程,任何自我,其自身都包含着一系列多元的非连贯性的自我与不协调的性情。人在日常生活中以其总是在道德律令的约束下“应该地”做,而勿宁是无拘无束地自然而然地做。尽管一个人在与他人的共在中,常常陷入规定和禁令的社会密网中,但是作为一个道德的人,则是孤独的、自由的、多元的。正如莫里斯•布兰切特所说:“每个人都有他自己的监狱;但在他的监狱中,每个人都是自由的。” ①ZygmuntBauman::”PostmodernEthics”,BlackwellPublishers,1993,p60。道德自我在自由、多元的生活状态中,根本无法找到有序的、理性的、逻辑的存在理由,而是在模糊的、不确定的环境中运行、感知与践行。所以,道德践行不再需要通过可以说明的目的来检验,也无需通过‘合理性'目的来检验。道德自我只需学会与尚未解释的和无法解释的事实与行为共存,而无须把生存目标定位在与社会中的道德实践和日常决断毫不相干的抽象模型、“绝对命令”之类的普遍原则。鉴于此,“后主义”主张:我们应当从追求人生的终极目的转向关心与处理“微不足道的小事情”;从冰泠、抽象的普遍道德价值的流放地回归到极有诱惑力、舒适的、家庭般的庇护所:“士著公社”。

最后,拒斥与超越“无条件的道德义务”与他治的伦理责任,主张自治的道德责任,表征着“后主义”的道德回归与重构。在后现代世界中,没有普遍人性;没有普遍的“绝对命令”;也没有俗成的社会伦理责任。道德主体是孤独的、自由的与个化的。如果孤独、自由与个化是道德自我行为的基础与理由,那么,道德责任就只能由个体来承担。所谓“无条件的道德义务”、普遍标准对公众生活的强制与渗透,不仅使个体的资格和判断在原则上是不可信的,而且使个体在道德上惟一可行的做法,就是将自由交付给他治的外在权威;将个体道德责任转换成他治的伦理责任。如果说义务使个体变得相似,责任则使人类成为个体;如果说伦理规范作为一种社会统治工具,取向于“他治”的强制及其社会责任,道德吁求的则是“自治”的自由及其“我”的责任。诚如列维纳斯所说:“做人意味着一个人不是一个融于其他在者之中的存在……是我维持着他者,是我应当为他者负责……我的责任是不可转移的,无人可以代替。实际上,就是说做人始于我的责任……责任是我独自负有的,是我作为人所不能拒绝的。这种责任是惟一的最高尊严。我是我的惟一标准就是:我是负责任的。” ①ZygmuntBauman::”PostmodernEthics”,BlackwellPublishers,1993,p77。因为每个人都有能力进行道德选择,每个人都应被当作道德主体来对待。所以,用来衡量我的作为和责任的标准,也只能由我来为我自己设定,而不能在他人面前挥舞并作为他人的道德准绳。因此,道德责任是人类最自私、最不可分割的财富,也是最宝贵的人权。它不考虑任何理性的逻辑确定性,也不为其存在寻找保证与借口。道德责任没有“根基”、没有原因、没有决定要素,而是无条件的和无限的。

后现代伦理学对现代论证道德的拒斥与批判,在方法上的新颖之处,重要的并不在于放弃现代的道德关怀与责任,而在于拒绝从事道德问题研究的传统方法,即在理论上追求确定性,渴望绝对性,确信有普遍性、终极性的本体思维模式;在实践中,用强制的、普遍化的标准来规定与约束道德自我的自由选择和丰富多彩的个化生活。与现代论证道德不同,后现代伦理学诉诸情感冲动,以多元状态为人之生存模式,表征着它不只是打破了传统道德哲学

统一的理性模式,更重要的是它所具有的解放 作用。道德自我的无根之返根,实际上是“后主义”力图为道德言行寻找一种新的支撑物,尽管诉诸于情感冲动的道德之根是不确定的,并背负着道德相对主义的危险,但它却是“后主义”使人从理性规则之下再次超脱出来的一种尝试。由此可以说,多元论的确定,既彰显出后现代性对自由与解放的渴求,同时也意蕴着后现代的智慧与无奈。后现代思想清醒地认识到:道德上的某些普遍假设是错误的,某些终极目标是既不能达到又不值得达到的,任何许诺都不可信,任何理性处方都值得怀疑,迄今为止,人类并没有完满的回答“我们为什么应该是道德的”的问题,也没有为走出伦理困境找到救世之途,人类的道德痛楚及其混乱仍将会持继下去。那么,后现代伦理学的道德诊断是现代性道德成就的一种前进吗?在某种程度上,后现代性已经使普遍的、根基牢固的伦理规范的现代雄心黯然失色,但它是否会在与现代道德“决裂”的重要时刻,抓住了对现代道德进行改良的机会呢?在伦理世界中,后现代性是被看作前进了一步,还是后退了一步呢?在历史上,后现代性是以道德黄昏的形式还是以道德复兴的形式降下帷幕呢?就“后主义”作为一种时代精神的测量仪而言,我们倒是应当认真对待这种“后主义”。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责任编辑:张 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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