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的适用之我见

2004-04-29 00:44李巧毅
关键词:我国

李巧毅

摘要:當前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内涵的争议,其实只是名称之争,该制度应指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否认公司人格,由股东和公司共同对公司利害关系人承担民事责任。我国应当引入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引入该制度时应当以制定法的形式予以确立,并应充分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和自由裁量权,发挥判例的示范作用。《民法通则》确立的公平、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的原则可为该制度的司法适用提供法律依据。

关键词: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我国;适用

中图分类号:DF411.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5X(2004)06—00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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