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社民
摘要:针对我国著作法中出租权土体不够全面、客体有所欠缺、权利的限制规定不明确等问题,提出我国著作权k中应增加表演者和广播电视组织,客体增加录有表演者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复制件和广播电视me节目,规定善意租用的例外制度、合理使用制度、法定许可制度等对出租权予以限制。
关键词:著作权法;出租权;主体;客体;权利限制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04(2004)04—0426—04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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