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给嫌疑人戴“头套”吗?

2003-05-30 10:48陈爱和
中国新闻周刊 2003年9期
关键词:头套有罪隐私权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推出一项新举措:提解刑事被告人到法院接受审判过程中给他们戴上“头套”,旨在保护尚未受到法院最终有罪判决的犯罪嫌疑人的隐私权。

嫌疑人在未经法院作出有罪判决之前,享有隐私权和人格尊严权,自然有权决定是否把自己展现在公众面前,对于那些不愿意抛头露面的人,社会应当尊重他的意愿,但这种保护是有限制性的,比如公众场所,比如犯罪嫌疑人在被审判的法庭上。给嫌疑人戴“头套”保护的只是从警车到庭审的一段时间。

嫌疑人并不是犯人,应当像普通人一样堂堂正正地走向法庭,接受法律的公正审判。从深层次看,戴“头套”是对社会中普遍存在的有罪推定观念的妥协,是对嫌疑人身份的歧视。

报道称给嫌疑人戴“头套”是向国际惯例靠拢的方式,且不说世界上仅有欧美少数国家实施,中国的刑事诉讼模式也与英美法系有所不同,押送的过程很难被他人看到或被拍照,法庭也不允许拍照,因而没有必要盲目照搬。

江苏 陈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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