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断工龄”可以休矣!
因对“买断工龄”不满,10月1日,湖北省公安县下岗工人杨培权,在天安门广场自焚。有关报道称,2000年左右,杨培权的工龄被其所在的公司买断,22.5年的工龄被折算成17850元。
对于一些国有企业让职工“买断工龄”的做法,早在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就发出《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随后,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等也发出《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要求“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企业出售中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不得借出售之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职工‘买断工龄或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把职工推向社会。”
企业如果确系亏损严重、资不抵债,完全可以依法提请破产。对于企业而言,支付职工“买断工龄”的资金,无疑会使资金紧张的状况雪上加霜。而如果企业按时足额缴纳了社会保险费,那么下岗失业员工在重新就业之前,还能享受到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待遇,根本不存在离开单位就没人管的问题,也就用不着“买断工龄”。
更要防止“有偿不新闻”
10月8日,中央电视台向社会各界郑重发布了“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声明”。笔者觉得该《声明》还不全面:除“有偿新闻”外,更应该对“有偿不新闻”——即被利益或情面阻播阻发的新闻,做出具体的防范和惩罚措施。
“有偿新闻”固然有害,但“有偿不新闻”为害更烈。
从近期被披露的一些事件可知,“有偿不新闻”现象是比较严重的。如繁峙矿难事件中11名记者集体隐瞒事实;而中央电视台的名牌栏目《焦点访谈》,由于难以应付众多的说情者,舆论监督的分量已打了折扣。
因此,如何有效防止“有偿不新闻”,同样是保证舆论监督公正的焦点。
笔者以为以下两点必不可缺:一是必须有明确的对传媒业的约束性法律条文,同时佐以严明的行规,一旦违犯,重则承担法律责任,轻者也终身无人再录用。二是要建立起良好的支持机制,让舆论监督者自身强大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