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五:对DNA亲子鉴定的争议

2003-04-29 22:49
上海采风月刊 2003年11期
关键词:亲子鉴定证据孩子

民间进行亲子鉴定的理由

在经过了上述的调查后,作为记者,我们是客观和中立的,尽管我们亲眼看见了眼泪、愤怒、无奈,亲身经历了热心、冷淡甚至暴力,也弄清楚了并不存在所谓的“司法腐败”,然而我们也不得不承认解开这道“血疑”难题的钥匙只有一把——亲子鉴定。一切似乎都在亲子鉴定这个问题上卡了壳,民间进行亲子鉴定似乎已经不单纯是一个技术问题了,它成了民俗、人情和法律彼此牵扯互相冲突的焦点,为此,我们决定对亲子鉴定作一个包括社会学、民俗学和法学层面上的全面探讨。

目前民间进行亲子鉴定主要有这样一些理由:1、丈夫怀疑妻子不忠或有必要明确夫妻一方的子女抚养权从而要求鉴定孩子的身份的;2、有欲出国定居、旅游、上户口,手续要求证明亲子身份的;3、有亲人失散和孩子被拐卖后要求确认身份的;4、有超生后谎称孩子是抱养,而计生委要求鉴定的;5、还有非婚生子女要求确认生父的。

有资料统计,在婚生子女的亲子鉴定中,结果有95.4%证明确为夫妻共同的孩子,但也有4.6%被确认为丈夫不是“孩子他爹”。我们所接触的邵建岳和赵素仙的纷争无疑涉及到上述第一条理由,而民间和法律的争论也集中在这第一条理由上。

民间争议:众说纷纭

民间争议一:男权倾向说

(持这种观点的女性数量巨大)

在一些亲子鉴定业务向社会开放的地区,越来越多的男性热衷于搞亲子鉴定,表明男权倾向严重。受几千年以来的夫权为纲思想的影响,一些丈夫往往认为自己是家庭的主宰,妻子应该无条件服从,绝不能容忍妻子对他不忠。搞亲子鉴定鉴定的不仅是“亲情”还是所谓“忠贞”,这种以男权力量为主宰的鉴定其骨子里是男权至上观念的表露。有妇女提出:亲子鉴定技术可以检测出妻子对丈夫不忠,但丈夫对妻子不忠又该如何检测呢?如果有人能发明出能检测丈夫是否有外遇的科学试剂的话,我们准备抢购。

民间争议二:信任危机说

(持这个观点总量很少,其中男人占大多数)

即使丈夫把孩子是否嫡出看得过重,这种观念也应该得到尊重,通过鉴定发现孩子不是自己的而要求离婚也是无可厚非的。做鉴定本身就表明婚姻中存在着危机,家庭信任已经丧失。既然家庭信任已经不存在,靠亲子鉴定将事情搞清楚不失为一个好办法。

民间争议三:道德约束说

(持这种观点的占绝大多数)

亲子鉴定不利于维护婚姻的稳定、夫妻双方的尊严和孩子的权益。当妻子被丈夫怀疑“红杏出墙”时,她所受到的感情和自尊上的打击是难以忍受的。如果因为亲子鉴定父子并非亲生而单方面豁免父亲的抚育义务,对孩子的利益和心灵会造成伤害。其实我们这个社会在这种问题上不应该依靠亲子鉴定,而更应该依靠道德约束和自律,用技术手段来代替道德规范是不应该的。

民间争议四:承担责任说

(持这种观点的人数同上述观点二)

谁也没权利要求一个男人为妻子和别人生的孩子承担责任,这一点无论从人情还是风俗上都是得到历史认同的。如果一定要要求一个男人承担妻子和别人生的孩子,其实就是让孩子的亲生父亲逃避责任和义务,也是对婚外性行为的放纵,这是不公平也是不合理的。每个人都该为自己做的事情负责,而不是让别人来承担不应承担的责任。如果一个男人在鉴定后发现怀疑是错误的,他也应该承担相应责任,比如向妻子道歉甚至赔偿精神损失。

法学争论:各执一词

争论一:科学证据说

只要一方当事人在涉及婚姻家庭纠纷中向法庭提出了亲子鉴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对其申请应予采纳和支持。首先从当事人行使权利的角度来说,申请亲子鉴定是其权利。其次,这也确是案件审理的需要,到底是不是“亲生”,只有通过亲子鉴定,有了科学的鉴定结论作为证据,法院才能正确地进行审理。

争论二:有权拒绝说

一方向法庭提出亲子鉴定的申请,还得经过另一方的同意才行。亲子鉴定是公民的一种人生权,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地位是平等的,另一方当事人从法律上有权予以拒绝。亲子鉴定结论是一种证据,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向法庭提供证据,但不能通过强迫另一方配合或协助来取得证据。法院不能强制鉴定。

争论三:子女意见说

亲子鉴定不仅涉及到夫妻二人,更多的是涉及到该子女当前和将来的成长和生活。夫妻双方所作的一次亲子鉴定,有可能给孩子带来一辈子的负担和包袱。因此在是否作亲子鉴定时要根据具体情况征求子女的意见。十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否作亲子鉴定可以以其“父母”决定为主,但如该子女已达到十周岁以上,一定要征求其意见,如其不同意作鉴定,人民法院不应同意申请人作亲子鉴定的请求。

专家意见

亲子鉴定是配偶的基本义务

亲子鉴定是保障公民身份权的一个重要手段。公民的身份权包括亲权、配偶权、亲属权和荣誉权。所谓配偶权,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与妻作为配偶的一种身份权。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配偶权的内容主要有姓名权、人身自由权、协助权、忠实请求权(也有提忠诚请求权)和离婚权。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指的就是忠实权。任何一方有权要求对方对自己保持忠诚,任何一方都有义务证明自己的忠诚。在夫妻一方被怀疑不忠实、不忠诚的时候,另一方有义务证明自己的忠实。法律保护婚姻关系中忠实的一方。而婚姻关系不忠实的一方由于其不忠实的行为给婚姻和对方造成损害的,在婚姻关系解体时,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亲子鉴定是现代科学技术提供的检验婚姻关系忠实的手段。夫妻关系一方被怀疑不忠实的时候,在没有其他手段证明的情况下,亲子鉴定无疑是一种有利的工具。被怀疑不忠实的一方有义务配合。实践中,一方要求亲子鉴定,一方不同意亲子鉴定,而不同意亲子鉴定的一方又不能以其他方法证明忠实的时候,法院应当对亲子鉴定予以支持。这是法律规定的配偶权的基本义务。

当然,亲子鉴定的否定结果(孩子与一方没有关系)会给孩子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但这不应当构成对亲子鉴定的阻碍。孩子的父亲有权利知道谁是孩子的生父。这是孩子父亲对孩子承担扶养义务的法律前提之一,也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配偶权的基本要求。相反,不存在过错的一方,通过亲子鉴定证明自己的忠实,既是一种法律义务,又能排除婚姻猜疑,促进婚姻美满,故没有理由不做亲子鉴定。

科学发展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基础

亲子鉴定作为一门新兴的科学技术,它的发展和使用是历史的必然。至于这一技术的使用有可能导致的新的家庭伦理问题,则也不应从阻止这一技术的使用上去寻找答案,而应从改善婚姻家庭关系本身来寻找出路。就像人类发明了汽车,在增加交通便利的同时也增加了交通事故,但出路不是阻止汽车的使用,而是从建立交通秩序和加强交通规范中寻找。

亲子鉴定技术的使用,会使原可长期隐瞒的一些伦理问题迅速暴露出来,从表面上看似乎增加了婚姻关系的不稳定,也存在保护男权,不利女性的偏向性,但这些问题只是在这一技术从无到有的过渡时期出现的暂时现象。

当越来越多的人普遍了解了这一技术的使用,对违反伦理的生育关系的隐瞒不再抱有侥幸心理后,人们在两性关系上的社会行为就会更趋于理性和自我约束。这不能不说是一种文明的进步。

现代文明的每一步都是以科技的进步为基础的,在这方面自然也遵循这个规律。

当然,具体事件都有其特殊的复杂性,怎样使用科技的手段,需要合理、合法、也要照顾到特定的历史背景和地区的风俗习惯,但作为核心的指导思想,应该向着有利科学发展的方向推进,而不是阻止这一发展,这一点是不能动摇的。

记者手记

不要真相也要规范

首先记者要提到一个插曲,当记者调查完余姚的15年“血疑”案后回到上海,曾经将调查经过详细地告诉上海某法院的某位资深法官朋友,本意是希望他对亲子鉴定作些分析,不料这位不愿意在本刊上暴露姓名的法官在详细了解了事情的经过以后一撇嘴说:“啊呀,这个邵建岳太老实了,他的律师是干什么吃的,现成的主意都不知道给他出。女方不同意做鉴定谁都拿她没办法的,法律都没办法的,要靠男方自己嘛。呶,不要去逼女方做鉴定,既然法院一直都判父子关系成立,而且男方也交了抚养费,那就到法院去要探视权,既然是父子,当然有探视权啦,法律绝对支持的,女方不愿意也不行。有了探视权不就能找到那个孩子了吗?既然找到了孩子,男方不就可以带着孩子自己去做亲子鉴定了吗?这种事我们见多了,有经验的律师都这么教当事人,因为法庭上亲子鉴定结论一锤定音。官司这样打就漂亮了。否则没别的办法。”

记者之所以绝对相信这位法官说的肯定是积累多年经验并且行之有效的“行话”,是因为记者查找了从1987年首例使用DNA作为证据的“血疑”案开始至今发生的和邵赵案极相类似的相当一部分民事案件,发现只要有亲子鉴定结论(无论是司法委托还是私人鉴定)的都结束得干脆利索,毫无后遗症。没有亲子鉴定作为证据的,法院由此产生的判决结果千差万别,纷争不断。这类案件中,有鉴定证据的占少数,没鉴定证据的占大多数,究其原因就是因为一方不愿意法院没办法,且孩子又不知去向,做不了私人鉴定。而有证据的少数中,司法委托的数量远远小于私人鉴定。这就让记者不奇怪为什么全国凡开设私人亲子鉴定业务的都火爆异常了。仅上海市血液中心研究所的“亲子鉴定”开张营业仅一年,就已经有98位忧心忡忡的父母带着子女鉴定真伪,从2002年的数据看,私人亲子鉴定以绝对优势超过司法委托的亲子鉴定;在私人亲子鉴定中,丈夫瞒着妻子,悄悄带着孩子作亲子鉴定的要占到90%强,这90%里面恐怕使用那位法官的方法的大有人在。

然而无论是对邵建岳和赵素仙的纷争的深入调查还是对各种关于DNA亲子鉴定观点的了解,事实是对于亲子鉴定的负面议论占大多数,更别提对私人亲自鉴定的态度了,为此北京江苏等地的一些鉴定机构都不敢开设私人亲子鉴定的业务。

记者发现,DNA亲子鉴定引起争议是因为其在社会学民俗学内的道德伦理人情范畴和法律学范畴之间的意义没有明确区分和规范,即使在法律学范畴本身内都说法各一,任其互相冲突和矛盾,造成了相当的混乱,导致即使截然相反的做法都能找到依据,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结果大家都有理,相持不下,纷争不断。法院是有证据最好,没证据也可以判,这样判没错,那样判也没错,总之怎么判都有法可依。“血疑”中的当事人们只能要么想各种办法弄到证据是“硬道理”,如果能得到上面这位法官朋友这样的“高人指点”那是万幸,要么只有不屈不挠地陷在诉讼中跑“马拉松”。

其实DNA亲子鉴定不是中国才有,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有,据记者了解,欧美发达国家每年都有十万例以上的鉴定申请,而中国只有万余例,但没有一个国家像中国这样给DNA亲子鉴定这样一个技术手段在民间作用中附加如此多如此大涉及范围如此广的矛盾和冲突以及负面意见,这恐怕和中国的文化民俗传统以及国民性格有关。有为数不少的反对DNA亲子鉴定的人直言质问:真相就那么重要吗?这个质问正是道出了DNA亲子鉴定在中国的尴尬地位的本质上的原因。我们这个民族一向讲求的是“和为贵”,是“中庸之道”,是一根箭扎在了屁股上,只要锯掉露在屁股外面的这一截就可以了的“锯箭之法”,要的是“不要为了一个人的好看让别人难堪”的平衡。正如赵素仙的邻居所说“那个男人是开心了,叫人家女人怎么活?叫人家小孩怎么活?”并且还获得了周围邻居的首肯。正因为这样的性格和风俗习惯使然,人们不会去在意真相的重不重要,因为人们不知道在真相面前该怎么办,所以连面对真相的勇气和胆量都没有了。只是哪怕“真相不重要”,哪怕要“和为贵”、要平衡和好看,那么也最好能弄出一二条清清楚楚,铁板钉钉的规范出来,步调一致,统一口径,不要这样可以那样也可以,于是让人还心存“幻想”,还要将名誉、年华、血汗钱甚至生命浪费在无休止的“血疑”纷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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