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王在上帝和法律之下

2003-04-29 00:44:03刘念国
领导文萃 2003年4期
关键词:摩洛哥大麻国王

刘念国

"你很想见我吗?""是的。因为你是美国总统。""你知道美国总统是干什么的吗?""美国总统是管美国人的。""唔……"克林顿用手托着下巴,深思了片刻后,很认真地说,"应该说是美国人民管美国总统。"

这是美国前总统克林顿访问中国西安时,与一个七岁小姑娘的对话。显然,克氏当时的回答不是在故作矜持。"president"(总统)一词在美式英语中还可以做以下解释:社团或协会主席、商会会长、主管等等。换而言之,"president"就是全体美国民众雇佣的"管家",他的一切权力都是由民众赋予的,所以理应归民众"管"---监督。

众所周知,美国舆论自由的基石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任何一州都不得侵犯言论自由或良心的平等权利或新闻出版自由的平等权利。"在执行这条修正案方面,美国最初几位总统都是伟大的实践者。弗伦诺是在报纸上批评总统的第一个报人,他指责华盛顿"高高在上,以致认为偶尔到人民中间去一下是有失身份的。"对于当时报上经常出现的批评和攻击之词,华盛顿采取了容忍的态度。美国第三任总统杰斐逊对待舆论自由的态度更加让人肃然起敬。他曾说过,他宁要"没有政府的报纸",而不要"没有报纸的政府"。在他的任期内,他不断遭到报纸的批评乃至人身攻击,甚至被指责是"无耻的妓女"。 对于这一切,杰斐逊令人难以置信地容忍了。

毫无疑问,华盛顿和杰斐逊都是人格伟大的领袖,他们对待批评(不管正确与否)的宽容有相当一部分源自他们作为杰出政治家的素养。然而,谁也不能否认的是,正是由于有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存在,才彻底确保了美国民众舆论的自由。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其实总统也好,国王也罢,都是和你我一样食人间烟火有七情六欲的凡夫俗子,他们也都有可能会因为头脑发热、思想短路而犯下这样或那样的过错。尽管"万物生而平等"这样华丽的字句路人皆知,可由于他们的手中掌握着至高无上的权力,挑战他们于是变得异常艰难---不仅需要法律与公正作为坚强的后盾,更需要超凡的胆识和过人的勇气。也正因为如此,以下这三个挑战强权的故事才会如此地让人津津乐道,那些挑战强权的勇士才会如此地令人肃然起敬,那些为了捍卫自由而存在的法律才会如此地让人不惜用鲜血乃至生命来捍卫---

国王在法律之下

1608年,英国国王詹姆士一世表示希望亲自进行司法审判,当即受到了法官们的集体反对,他们的理由是:"诉讼只能由法院单独做出判决。"可詹姆士一世固执己见,认为既然法律基于理性而他自己与法官一样是具有理性的人,那么由他进行司法审判也是合理的。

针对国王的这个结论,当时的大法官柯克反驳道:"的确,上帝赋予了陛下丰富的知识和非凡的天资,但陛下对英格兰王国的法律并不精通。涉及陛下臣民的生命、继承、动产或不动产的诉讼并不是依自然理性来决断的,而是依人为理性和法律的判断来决断的。法律乃一门艺术,一个人只有经过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获得对它的认知。鉴于此,陛下并不适合进行司法审判。"

詹姆士一世闻言勃然大怒,指责大法官柯克公然挑战国王的权威,将构成叛国罪。而对国王的威胁,柯克的回答异常坚定:"国王在万人之上,但是却在上帝和法律之下。"

判定总统违法

朝鲜战争爆发后的1950年12月16日,美国总统杜鲁门宣布全国处于"紧急状态",随后发布10340号行政命令,要求商业部长征用某些钢铁公司的厂房和设施。而钢铁公司的老板们以总统的命令缺乏法律基础为由,起诉执行命令的商业部长。官司一直打到最高法院,最后,最高法院以6:3的压倒多数判定总统令违法。

当时的裁决书中这样写道:如果总统具有任何权力下达命令,那么它必须来自国会法案或宪法本身。但我们找不到任何立法以明确授权总统在本案中占据财产,也不存在国会的任何法案能清楚地蕴含这类权力……

因为总统下达的命令"没有法律根据",因此"判定总统(命)令违法"。

一家报纸告倒两个国家

上世纪90年代,鉴于摩洛哥积极要求加入欧盟,欧盟曾委托一个叫"毒品地缘政治观察"的机构就该国的大麻生产和走私提出了一个秘密报告,并且摘要公布了它的内容,但删除了走私者的姓名。

后来,法国《世界报》搞到了秘密报告的原始文本,并于1995年11月3日在该报的头版报道说,摩洛哥的大麻种植面积近10年增加了10倍,成了世界上最大的大麻出口国和欧洲的最大供应国,摩洛哥的大麻生产和走私牵涉到从普通公务员到王室亲信的各级人员。报道点名提到了一个前省长,不点名地提到了两个王室成员、两个前部长和一个议员。文章还几次提到摩洛哥国王哈桑二世本人,说他提出的"向毒品开战"是出于"宣传"和"维护国家形象",因而对他打击大麻走私的意愿提出了质疑。

这篇报道立刻激怒了摩洛哥当局,摩洛哥国王哈桑二世指控《世界报》"从言语上冒犯了一位外国元首",正式要求法国外交部长沙雷特起诉该报,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国的新闻法于1881年确定后,一直沿用至今。该法第36条明确规定有"冒犯外国元首罪"。依据这一条款之规定,两个国家当局对《世界报》的控告正式立案。

半年之后,受理此案的巴黎轻罪法庭做出判决,对《世界报》免予起诉。摩洛哥国王和法国外交部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1997年3月,巴黎上诉法院判定法国和摩洛哥一方胜诉,说《世界报》"有意让公众注意哈桑二世国王身边人的责任",是"居心不良"。随后,法国最高法院的刑事法庭又驳回了《世界报》的申诉,同样认为《世界报》"居心不良"。

在国家最高司法机构面前败诉后,《世界报》转向了欧洲人权法院,依据《欧洲人权公约》的有关规定,2002年6月25日,欧洲人权法院最终宣判《世界报》胜诉,从而推翻了法国的司法判决。该法院在判决书中特别指出,赋予国家元首一种"超越普通法范围的身份",使之仅凭借其职位或身份即可免受批评,这等于赋予了他们一种"过分的特权",这是"跟现代政治的实践和社会不相容"的。

伴随着《世界报》的胜诉,一条束缚了法国舆论自由一百多年的陈腐法律将最终被彻底埋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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