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报道的“游戏规则”与注意事项

2003-04-29 00:44唐维涓
新闻爱好者 2003年9期
关键词:游戏规则法制报纸

唐维涓

法制类报纸报道离不开案件报道。笔者所在的中共广西区政法委主办的《广西政法报》,除了一些重大案件作为要闻稿发外,还按案件的不同类型设置不同的报道专栏、专版,如:法制焦点、权益关注、经济与法、华夏要案、法制生活、律师广角、律师在线、法海观潮、以案说法等。

案件,是指有关诉讼和违法的事件。案件报道属于社会新闻的范畴,是社会新闻中的法制新闻。由于案件报道是曝光社会的假、丑、恶的一方面,其在新闻中的特殊性、重要性,很容易引起社会的强烈关注和震动,以及在新闻实践中其涉讼新闻侵权的比例的增多,有必要引起法制类报纸的新闻记者特别的注意。

我国对案件的报道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和新闻宣传纪律,一些基本的"游戏规则"必须遵守,否则不但与新闻宣传纪律相背,还会触犯法律法规构成新闻侵权。因此,法制类报纸的案件报道尤其要遵守"游戏规则",即案件报道要"守法"。

一、法制类报纸案件报道的"游戏规则"

1.从正面入手选择案例报道

案件报道不宜过多过滥,要为法制宣传和普法教育服务。1994年3月15日颁布的《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关于加强管理进一步办好报纸"周末版的"意见》中规定:"不允许刊登淫秽、色情和渲染凶杀、暴力等有害读者身心健康的内容。"1995年2月20日颁布的《新闻出版署、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类报纸管理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法制类报纸在宣传报道中,要弘扬主旋律,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要坚持报道宗旨,努力为主管部门的本职工作和本地区的法制宣传普法教育服务。要为读者提供各种学法、守法、执法的信息和知识,指导群众更好地学法、用法。"第三条规定:"要增强社会责任感,大力宣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刊登案例要采取正面分析的方法进行正面教育,不得渲染凶杀、暴力,不得进行格调低下的性描写,不得刊登裸体照片。标题和图片设计要坚持健康高雅的格调。"这里针对法制类报纸的案件报道的宗旨作了规定。

2.案件报道不得擅闯法律禁区

案件报道由于涉及法律问题,涉及罪与非罪问题和公民与法人的权利问题,因此,案件报道必须合法,必须在报道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审查报道内容,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注意保护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对法律和法规规定了的禁区不能擅自闯入,比如,对犯罪行为和破案手段不能作过细描写,对一些特殊案件报道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尤其是一些重大案件、涉及隐私案件,法律上还作了专门的规定。中央宣传部1993年曾作出规定:"新闻报道中对犯罪细节不要作过细的报道。各种过细的描写,有传播、诱发犯罪的副作用,今后凡涉及犯罪案件的报道,不要披露作案细节和有关部门特殊手段。"1999年再次规定:"新闻报道中不要对犯罪行为作过细描写,过细的报道有传播、诱发犯罪的副作用。"对以下两方面尤其要注意:

一是对涉及未成年人的报道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如:1992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1991年1月26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四十九条规定:"少年刑事案件的诉讼案卷材料,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查询和摘录,不得公开和传播。"

二是在案件报道中特别要注意对受害人尤其是特殊群体的保护。我国在法律中对受害人尤其是特殊的保护群体如未成年人、妇女、老人、残疾人等都有对其权益专门的保护法或保障法,在案件报道中如果受害人是这些特殊保护人群就必须注意遵守法律规定,避免案件报道对他们造成的新闻侵权伤害。

3.案件报道必须尊重司法程序和避免"媒介审判"

案件报道不能干扰司法公正,新闻记者和新闻单位必须按规定尊重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力。还有一些具体的规定也必须遵守。比如,1993年颁布的《法院法庭规则》第十条规定:"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1992年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文明管理看守所在押人犯通知》第七条规定:"各地对外宣传报道务必严格审查,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准到看守所采访、参观和进行宣传报道活动。"国家公检法三家单位1990年下发的《关于严格控制在死刑执行现场进行拍摄和采访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严禁新闻记者到刑场采访、拍照、录像,特殊案件确因宣传需要,新闻单位要求提供照片和录像资料的,由法院酌情提供,用完收回,新闻稿须经法院审核。"《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第三条"遵守宪法、法律和纪律"中也规定:"维护司法尊严。对于司法部门审理的案件不得在法庭判决之前作定性、定罪和案情的报道;公开审理案件的报道,应符合司法程序。"

记者只能客观报道案件内容而不能代替法官"审判"案件。在法院未作审判前,记者的报道不能抢先发表,更不能用上给案件定性的评价和判断,以此来诱导读者。

4.案件报道要确保真实性和规范法律用语

对案件报道尤其要注意对所叙述的内容的真实性。在案件报道中,或者因为记者对案件情况掌握得不详细,或者对有关司法机关提供的案卷材料写作时摘录取舍不当,或者因为语言叙述的感情色彩等,都会被案件涉及的当事人认为侵害其名誉权等,因此在案件报道中要力争报道内容真实准确,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并且在报道时就做好证据的搜集,只有有证据证明的新闻真实才是法律的真实,才会在诉讼中站得住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证据有如下几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

在案件报道中,还要注意规范法律用语。一些带有感情倾向的措词褒贬案中人,或对案件性质的认定等也会引起案件的当事人的名誉权诉讼。在很多新闻官司案例中,由于新闻用语用了一些诸如"败类"、"歹徒"、"恶凶"、"罪犯"、"变态狂"、"劳改释放犯"、"犯罪分子"、"盗窃犯"、"小偷"等未被法院认定的不规范的法律用语的称谓和定性语言,而造成新闻侵权。在法官未作审判前,在案件报道时应注意:只有法院认定的事实才是事实,法院的判决生效后 ,法院认定的"罪犯"才能称其为罪犯。在此之前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等部门所认定的事实,如要引用,只能冠以"涉嫌"来处理,并交代出新闻来源的政法机关;其案件当事人也只能是"犯罪嫌疑人",而不能称其为"罪犯"。要加强对新闻官司的防范,尽量减少不必要的人力、物力、精力的消耗,避免为新闻官司所累所困,记者采访和写作新闻时必须增强法律意识,以便能在履行新闻报道工作和新闻舆论监督职责的同时,加强自我保护意识。

二、法制类报纸案件报道的注意事项

为了确保在案件报道中遵守"游戏规则",我们在法制类报纸的记者在新闻工作中还要对以下事项多加注意:

1.新闻采访方式的合法化

注意采访方式的合法化,真正把采访工作作为记者的职务行为来按规定履行手续。新闻记者采访,必须有完备的采访手续,如带好记者证,必要时候还要开好介绍信。一些重大案件的报道,要向所在新闻单位的部主任甚至老总报告征得同意。

除了有完备的采访手续外,记者在采访时还要注意采访方式的合法性。采访方式包括索取材料、记录、录音、录像等,都必须以合法的手段取得采访的材料,不合法的手段所取得的材料不能作为新闻官司中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就要求我们新闻记者在采访活动中,一是不能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采访,如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侵犯他人隐私;二是不能以法律禁止性的方法采访,如擅自将窃听器安装到他人住处窃听。

2.采访现扬的提留证据

由于法制类报纸的特性和案件报道的特性容易引起新闻的纠纷,因此新闻记者从采访的第一步起,就必须注重案件报道时提留采访证据。

一是做好采访记录。作为记者,记好采访笔录是新闻写作的需要,也是日后为避免新闻官司的第一手证据材料。采访笔录要全面、翔实,字迹要清晰,虽然是记给自己看的,也尽量不要在上面涂来涂去,并且要在每次采访前记好时间(包括年月日,甚至是上午、中午、下午、晚上、几时几分开始,至几时几分结束)、地点、在场的有些什么人。这些具体的记录会帮助日后回忆起来清晰可辨。在做采访笔录时,要问清和核实新闻的主要事实,特别是有关时间、地点、人名、职务、职称、数据、主要情节等。做好采访笔录是帮助记者全面采访的重要手段。有些记者自以为记忆力好,采访时记录做得不完全,事后凭着自己的模糊记忆来写稿 ,这样很容易出现事实差错,给日后缠上新闻官司留下隐患。

二是注意采访录音、录像。采访时,最好要通过明示或暗示的方法,征得对方同意,进行录音。如果报社记者与电视台记者同去采访敏感问题最好,还可借助电视记者录像。征得同意录音、录像,可以作为法庭的证据。往往有的事情会这样:开始采访对象同意接受采访,而过后报道刊播后或由于自己反悔或由于受到某种压力或由于其他情况变化,而不承认自己所说过的话,这时录音、录像就会起到固定证据的作用。

三是请被采访人签字和单位盖章。在采访记录或写成的稿件上请被采访对象签名同意发表或有关单位盖上公章证明属实,这样一旦日后打起新闻纠纷,也可作为证据,即使内容有所不实,提供材料的被采访人或审核盖章的单位也要负一定责任,从而减轻记者和新闻单位的责任。

四是留存原稿和相关材料。对原稿的保存是应对新闻官司的第一手证据,尤其是在原稿上经采访对象同意签字或经有关单位审查核实盖章,更能成为重要的证据。与原稿同样重要的采访时收集的反映情况的读者来信和相关材料,如一些内部资料、总结、报表等,都是重要的证据,要与原稿妥善保存。《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对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规定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对原稿和相关材料的证据保存至少要保存够诉讼时效的两年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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