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中英
“基础教育均衡发展”是当前我国基础教育改革的一个基本理念和战略选择。它对于深化基础教育改革,全面提高基础教育质量,满足全体人民群众特别是所有青少年儿童的基本学习需求,促进教育公平乃至社会公平在基础教育领域内的充分实现,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促进基础教育的均衡发展,客观地成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基础教育改革的一个重要指导思想。然而,基础教育均衡发展是一个内涵比较丰富的概念,促进基础教育的均衡发展自然也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教育和社会系统工程,既涉及到基础教育内部的各个环节、要素和过程,也涉及到影响基础教育发展的各种外部环境与条件。详细探索促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的实现过程因此也是一项很大的课题。本文主要探索适用于促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的四项基本原则,阐明它们与实现基础教育均衡发展任务之间的内在关联,求教于大方之家。
第一,平等原则。在当代社会中,基础教育在个体和整个社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是不言而喻的。基础教育是个体发展的基础。一个没有接受过基础教育或良好基础教育的人,很难说在其今后的生涯中会有什么大的发展。基础教育也是社会发展、国家强盛和民族复兴的基础。基础教育的总体质量,毫无疑问地影响着全体人民的基础素质,影响着国家或地区的人力资源状况,从而影响着国家的综合国力以及民族复兴太业的完成。因此,国家有义务通过制度性的安排,确保每一个儿童不因其家庭、性别、民族以及健康状况等原因而受到不公正的对待。换句话说,国家应该创造条件,平等地满足不同地区、家庭、民族和性别的每一个适龄儿童的“基本学习需求”(包括年限、内容、质量、经费等),从而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标准。这是促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的首要原则,也是国家从制度或政策层面上克服种种基础教育发展不均衡问题的一个底线原则。如果一个国家在基础教育发展方面的政府行为没有能够遵循这样一个底线原则,或破坏了这样一个底线原则,就其性质而言,它就不是在促进基础教育的均衡发展,而是在破坏基础教育的均衡发展;就其结果而言,就不仅损害了少年儿童的个人利益,而且也损害了整个国家和民族的利益。
第二,补偿原则。平等原则意指国家在基础教育领域中给所有的儿童以同等的对待,补偿原则是指国家在平等原则的基础上给不同的儿童以不同对待。具体地说,在基础教育领域中,国家要给予各种社会处境不利的儿童以额外的教育补偿或关怀。客观地说,在我国,由于各地社会的、经济的、历史的和地理的等复杂原因导致了各地经济、文化和教育等社会发展的不平衡。不同地区的基础教育发展水平存在着不小的差别。有的地方的基础教育条件和水平已经接近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水平,而有的地方的基础教育条件还比较落后,基础教育的总体水平也不高。尽管这种种基础教育发展条件和水平上的差别有其深刻的社会历史根源,但是从总体上给人以一种不平衡乃至不公正的感觉。在可预见的将来,要从根本上消除这种不平等或不公正,也是不可能的。这种不平衡和不公正,客观上影响到了国家基础教育的总体质量和全体人民的总体素质,从而影响到社会的发展和国家的未来。因此,一切旨在遏制或降低这种不平衡和不公正的努力在道德上都是值得鼓励和肯定的,在社会公共政策领域中也是可取的。针对政府行为的补偿原则的提出,是想在政府已经做到将自己所掌握的一部分基础教育资源平等配置的同时,将另外一部分基础教育资源额外追加给那些社会处境不利的青少年儿童。补偿原则的理论假设是:不仅接受补偿的青少年儿童会从中受益,而且整个社会和所有的青少年儿童都会从中受益。只不过前者是直接的,后者是间接的罢了。
第三,理性原则。理性原则是指,无论是在基础教育改革中贯彻平等原则,还是补偿原则,都应该根据理性的判断,而不是个人的意见、关系的亲疏、以往的惯例或政府的主观意愿,以防止平等原则、补偿原则的实施蜕化为一种决策人员随意的安排。在我们国家,由于历史上长期形成的人治传统、乡土观念和讲究人情的社会心理,公共政策决策人员在作出决策时很容易偏离理性的原则,而根据一些非理性乃至纯粹私人性的考量。例如,在满足青少年儿童的基本学习需要方面,他们往往根据自己主观的愿望或局部的经验,而不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和青少年的实际需求。其结果是,他们或者制定了一些过高的目标,一时选不到;或者根据“效率”的原则,鼓励一些财政状况好的地区不断地提高满足青少年基本学习需求的程度,同时对于一些财政状况不好的地区降低青少年基本学习需要的满足程度。这就容易导致国民基础教育的质量不能得到切實保障。叉例如,在根据补偿原则对社会、经济和文化处境不利的青少年儿童进行教育补偿时,他们又容易将乡情和人情置于理性、公正和平等的前面,随意性很大。因此,在促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过程中,无论是实施平等原则还是实施补偿原则,都应该充分地体现理性原则,尊重事实,尊重科学,建立一种基于理性的基础教育资源配置和补偿的有效制度,防止出现大锅饭、平均主义、马太效应、人情项目等各种不健康、不正常和不公正的情况。
第四,市场原则。市场原则是指,在促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方面,要正确认识和充分发挥教育市场的作用,改变原来单纯由国家或政府投资、提供各种教育资源的状况,通过市场这个中介来为基础教育的均衡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例如,对于一些政府提供的基础教育资源特别是优质基础教育资源比较短缺,而社会对这方面的要求又比较强烈的地区,就可以在有关法律的框架内积极地引入市场机制,在短时期内迅速改变基础教育资源相对不足的状况。在基础薄弱校的改造方面,如果在资源需求总量方面早已超出政府的能力,那么也可以考虑借鉴英美等国家的一些做法,引入市场机制,鼓励民间力量的参与,努力提高教育资源的利用率和教育资本的增值率。但是,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市场原则追求的主要价值目标是“效益”而非公平,所以政府在促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过程中应用市场原则时,应当充分地发挥自己的管理、监督和咨询功能,以期最大限度地实现.“效益”和“公平”的兼顾、“经济效益”与“教育质量”的兼顾、“短期投入”和“长期发展”的兼顾。此外,政府还必须意识到,自己是不能将一些本来来源于国民税收的基础教育资源投入基础教育市场并进行市场运作的,否则就会导致基础教育发展更大程度的不均衡和不公正。这个现象在当前我国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是比较严重的,应该引起高度的重视。政府的基础教育资源配置应优先考虑满足青少年的基本学习需求和弱势群体的补偿性学习需求。至于部分青少年在基础教育阶段多样化的和更高学习需求的满足,主要不是政府的职责,而是教育市场的职责。政府在促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方面的职责定位应该比较清楚,而不能模棱两可或本末倒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