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7月3日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吉林省高等教育学会,英文译名:Jilin Provincial Association of Higher Education,英文缩写:JPAHE。
第二条本会是吉林省高等学校、高等教育研究机构以及高等教育界同类学术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研究高等教育科学的全省性、群众性、非营利性学术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及“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社会公德,团结和组织全省高等教育界力量,开展高等教育科学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总结工作经验,交流研究成果,为繁荣高等教育科学研究事业、推动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服务。
第四条本会接受吉林省教育厅党组的领导和吉林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以团体会员名义加入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和吉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第五条本会住所:吉林省长春市湖园路14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学习和研究马克思主义教育原理、毛泽东教育思想和邓小平教育理论,研究和探索高等教育中的新问题、新情况,为我省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提供科学的理论依据。
(二)协调全省高等学校和有关高等教育研究机构的研究规划,组织高等教育研究重点项目的协作,组织、开展高等教育学术研讨和学术交流活动。
(三)普及高等教育科学知识,有针对性地介绍国内外高等教育理论,介绍教育改革发展经验和学术动态,组织高等教育研究成果的交流、鉴定、奖励和推广工作。
(四)接受省教育行政部门委托,发挥中介组织作用,组织和开展调查研究、业务培训、教育评价和咨询服务工作。
(五)编辑出版发行会刊《吉林教育科学·高教研究》。
(六)依法举办实体机构,从事社会服务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以接受单位会员为主,同时接纳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热心高等教育科学研究并有一定研究成果。
第九条会员人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审核后报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利;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取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订阅会刊;
(五)向本会汇报工作,提供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接受本会的工作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开展学术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报业务主管部门并商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审批。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贯彻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产生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四)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二)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根据会长提名,推举名誉会长,聘请顾问;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为4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2届。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到会代表表决通过,报教育厅党组批准并商得吉林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要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商得吉林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同意。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听取秘书长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汇报,决定有关重大事宜。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受会长委托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本会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为本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吉林省教育科学院。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召集和主持所属专业委员会负责人、各高等学校高等教育研究所(室)负责人年度工作会议;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完成由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和拨款;
(四)在校准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一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后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吉林省教育厅党组审查同意,并报吉林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会章程经2001年7月3日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吉林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