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伟(美国)
举世瞩目的美国政府和19州联合起诉微软公司(UnitedStatesv.Microsoft,2000)一案,是20世纪美国最大的反垄断案。
政府适度干预的理论假设
可能有人会纳闷,比尔·盖茨(BillGates)白手起家,既无政府资助,又无特许专营权,凭本事研制出视窗(Windows)操作系统和各种应用软件,使电脑由当初深奥莫测的庞然大物变成办公室和寻常百姓家庭中的必备工具,使微软成为推动美国新经济持续增长和高科技股市腾飞的火车头之一。谁料想,政府不但不表彰奖励,树立个“信息业学微软”的典型,反而恐吓打压,甚至放话要把微软一刀两断。美国政府是不是吃饱了撑的?再说,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到底凭啥瞎插手市场竞争和私营高科技企业之间掐架的事呢?
美国的一些思想库和智囊团多年来一直热衷于向俄罗斯和中国的学术精英兜售那种彻底取消政府干预,施行自由放任市场经济的灵丹妙药。其实,那只是“空想资本主义”的神话。
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美国经济学家约瑟夫·斯蒂格利茨有句名言:“亚当·斯密看不见的手,就是皇帝的新衣。之所以看不见,是因为本来就不存在。”道理很简单,假设最初人为地设置了一个完全公正平等的市场竞争环境,但要不了多久,优胜劣汰的市场规律就将起作用而消灭自由竞争,逐渐形成垄断竞争和寡头垄断。由于市场自身这种趋向垄断的内在缺陷,当“市场失灵”时,政府的适度干预和调控是必要的。
理想化的政府调控政策,应当是一方面鼓励自由竞争、优胜劣汰、企业兼并,形成具有强大竞争力的规模经济效益,一方面又要挥舞反垄断法大棒,惩罚那些滥用垄断力量阻碍竞争的企业,维持一个相对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市场经济的核心就是竞争,没有竞争,市场就会失去活力,而反垄断法规就是市场经济的坚强后盾。当然,这种理想化的政府调控政策和反垄断法规,只是一种理论上的假设。
美国的反垄断法,早在100多年前就已出台。要是细抠日子,那还是在革命导师列宁做出帝国主义必然走向垄断和腐朽的著名论断之前。
19世纪末,美国社会正处在马克·吐温笔下那种经济繁荣、政治腐败的“镀金时代”,随着全国性铁路网的建成,市场竞争已打破地域限制,一些大公司不择手段地使用各种卑鄙的掠夺性商业竞争招术,迅速发展为富可敌国的超级托拉斯垄断集团,使无数中、小企业遭到被挤垮或被兼并的命运。美国公众对托拉斯垄断集团降价倾销、暴抬价格、操纵市场、大鱼吃小鱼等手段以及用金钱左右政治的腐败现象深感不安。为了抑制垄断豪强的势力,维护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规矩,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美国社会各界的强烈呼吁和压力下,美国国会于1890年以1票之差通过了谢尔曼反垄断法(ShermanAntitrustAct)。此法案因由参议院共和党参议员约翰·谢尔曼(JohnSherman)牵头而得名。
谢尔曼反垄断法的第一部分禁止企业以托拉斯的形式联合起来施行贸易限制,第二部分禁止企业的垄断行为和垄断企图。美国国会后来又先后通过了克莱顿法(ClaytonAct)、罗宾逊─帕特曼法(Robinson-PatmanAct)等一系列反垄断法规,禁止有可能形成垄断的兼并和收购行为,禁止使用价格歧视手段挤垮竞争对手,禁止不公平的竞争方法或欺诈性的行为或惯例。
可是,究竟什么是垄断行为?什么是不公平的竞争方法?什么是欺诈性的行为或惯例?为啥仅有垄断企图就会受到法律制裁?对于这些复杂的经济和法律问题,法庭和立法者也是一脑门子浆糊。100多年来,最高法院的判例和立法机构从未对这些问题给过一个清晰明确、令人满意的定义和解释。对此,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总裁格林斯潘毫不客气地直言:“这个国家的整套反垄断法规是混乱和无知的大杂烩。”
反垄断法规到底是不是“混乱和无知的大杂烩”,那是立法部门的事,政府的执法部门可管不了那么多,反正该出手时就出手。第一个撞到反垄断法枪口上的大垄断公司,是曾在美国和全球石油工业领域不可一世的洛克菲勒财团麾下的标准石油公司(StandardOil)。1911年,标准石油公司被控垄断石油业,被政府强制拆散为34个小公司,石油帝国顷刻间土崩瓦解。
20世纪30年代大危机后,主张政府干预经济的凯恩斯主义风行一时,政府在反垄断领域越来越横。1945年,美洲铝业公司(AluminumCo.ofAmerica)因被控垄断铝业市场,被政府强制拆散。1970年,国际商业机器公司(IBM)因在大型电脑硬件、应用软件和操作系统三大领域包打天下而被控垄断。这场官司整整打了12年,直到里根政府执政后,因科技进步和微型电脑的飞速发展导致信息业格局大变,司法部不得不撤消了起诉。1984年,美国电报电话公司(AT&T)因被控垄断电信行业,被解体为7个地区性公司。
在美国政府看来,一个建立在法制基础上的、适宜企业迅速发展的市场竞争环境,要比某一家超级大公司的成功或被拆散后的命运重要得多。实际上,微软奇迹般的成长,也正是得益于一个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
傻帽儿才乐意为浏览器花钱
然而,借助政府干预来维护一个适宜企业发展的市场竞争环境,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从微软被控垄断一案来看,由于反垄断法规本身的含糊性、不确定性以及现代科技和市场机制的高度复杂性,控方律师和法院实际上并无足够的证据充分证明:微软被指控的行为究竟是合法还是非法?究竟是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范围还是扩大了消费者的选择范围?把微软一拆为二处罚是适当还是过重?拆散微软将会促进市场竞争还是造成标准混乱?
自推出视窗95和视窗NT后,微软在个人电脑操作系统领域已成为独孤求败般的寂寞高手。为了避免出现垄断100%市场的尴尬局面,微软曾在1997年出资1.5亿美元购买苹果股票,为竞争对手输血打气,确保苹果麦金塔操作系统半死不活,有气无力地陪着视窗继续遭罪。
其实,微软的这个损招儿纯属多余。依照反垄断法,美国境内的一家公司若占有某种产品70%以上的市场份额,即被认为具有市场垄断地位,但一家公司因技术创新或机遇运气而取得市场垄断地位并不违法,如英特尔(Intel)、思科(Cisco)和波音飞机公司在各自的领域中都处于高度垄断地位。依照法律,只有当一家公司利用垄断力量阻扼和打压竞争对手时才是违法。
微软的致命把柄,实际上是把网络探险家(InternetExplorer)与视窗免费捆绑搭配,利用视窗航空母舰的垄断地位为浏览器软件保驾护航,阻碍了技术创新者潜能的发挥。
微软的律师争辩说,反垄断法的宗旨是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而不是保护在市场竞争中败下阵来的企业。政府律师根本拿不出任何令人信服的证据来证明微软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实际上,由于视窗免费附带浏览器功能,迫使网景后来也停止对浏览器收费,大大降低了公众进入互联网的成本,在全球范围内促进了互联网的空前普及,如今浏览器已成为视窗不可缺少的标准附设。
微软认为,在视窗上捆绑浏览器,是一种功能的集成化,是扩大而不是限制消费者的选择范围。企业理所当然地拥有自行设计产品和为产品添加新功能的自主权,难道麦当劳卖汉堡包时不能搭配炸薯条吗?难道福特公司卖汽车时不能搭配空调或音响吗?如果让对高科技一窍不通的政府和法院来决定视窗是否应该搭配创新功能,深受其害的只能是广大消费者。
微软的律师声称,微软并没有利用视窗的优势地位牟取垄断利润和伤害消费者,视窗的售价已连续5年没有提高。而消费者的满意程度,正是微软为自己辩护的有力盾牌。在市场经济中,消费者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视窗垄断地位的形成,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消费者自由选择的结果。实际上,微软将各种功能集成为一体的做法,的确给消费者带来很大的方便和实惠。根据《华尔街日报》1999年12月的一次民意测验,美国公众心目中最成功、最令消费者满意的10大高科技企业中,微软名列榜首,排名第2至第10的是英特尔、思科等硬件公司。
对于司法部因视窗搭配浏览器而起诉微软一事,多数消费者认为,政府大概是有点毛病。若论质量、功能、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微软探险家与网景航行家相比一点不差,只有缺根筋的傻帽儿才乐意为浏览器花冤枉钱,养活那个跟普通消费者八杆子都打不着的网景去跟微软掐架。
创新远重于价格
但是,美国司法部认为,对微软的起诉虽然是在传统的谢尔曼反垄断法名目下进行,但问题的焦点并不在“垄断者抬高价格伤害消费者”上。前司法部首席反垄断经济学家鲁宾菲尔特(DanielRubinfeld)在2000年4月9日的《纽约时报》撰文指出:“我们在控告微软时就意识到,对这类案子,经济上的规则已经变了。创新,远重于价格,这才是微软案的意义。”
实际上,若仅从短期看,微软赠送浏览器的确让消费者省了钱。但若从长远角度看,微软把有开拓性和技术创新的小公司踢出市场,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范围,阻碍了有可能使消费者真正受益的技术创新。谁都知道,微软虽然创造了空前的软件奇迹,但微软本身却恰恰是个缺乏技术创新的公司。微软基本上只是个“技术追随者”,而非“技术创新者”,它的多数著名产品最初都是买回来或仿制的。微软的独家武功,是凭借操作系统优势,连收购带仿制,青出于蓝而胜于蓝,借力发功,效率奇高,干啥像啥,见谁灭谁,成为高科技领域中人见人恨的掐架大王。
有人认为,微软实在是太成功了,以致成为“成功的受害者”(TheVictimofSuccess)。在高科技领域,企业之间掐架本是家常便饭。微软用的那些损招儿,其实大伙儿全用过。如果没发什么大财,损招儿用得再多也是白扯,根本不会有人到衙门告状。绝大多数技术创新,其实也未必真能成什么大气候。微软的毛病在于,虽然既有知识又有钱,但缺少点儿文化和品位,说话口无遮拦,办事咄咄逼人,竞争争得太凶,掐架掐得过猛,动辄把同行照死里掐,结果把事儿闹大了,政府不得不出面干预。
微软案最初只是围绕视窗免费捆绑浏览器是否违法一事开庭,美国司法部本意是给微软一个“外科手术式的打击”(SurgicalStrike)和一些商业限制,想都没想过要拆散微软。出人意料的是,因微软多年来目中无人、四面出击、树敌过多,苦大仇深的冤家对手借机报仇申冤,轮番出庭向法官痛说“苦难家史”;幸灾乐祸的电脑业同行落井下石,在公堂上抖落出一大堆对微软极为不利的“变天旧账”;再加上微软在法庭上傲慢强硬、寸步不让,反咬政府干预科技创新,激怒了司法部和联邦法官,结果案情出现了戏剧性的转变。法官于2000年6月7日正式裁决,将微软一拆为二,即一个经营操作系统业务的公司和一个经营应用软件及互联网业务的公司。
美国信息产业分析专家罗得·安德利(RodEnderle)2000年6月8日在《华盛顿邮报》撰文说,微软案的戏剧性变化就好像是比尔·盖茨超速驾车,拿到罚单后心中不服,跑到法庭上去扯歪理,原想免除点儿罚款,结果一不留神竟然收到了一张死刑判决书。
(编辑:秦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