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约定不能对抗法律

2001-03-27 15:27王顺国
知识窗 2001年7期
关键词:门诊部院方民事责任

王顺国

A医院为减少支出,提高经济效益,鼓励本院医生承包医院设在市内的几个门诊部。在合同中约定:承包期间,承包人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医院除了每年收取一定的承包金外,不干涉门诊部的内部事务,不负担承包者的工资和福利,也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张医生也承包了一个门诊部,某日在为一个女青年陈某做整形美容手术时,因操作失误,造成陈某局部毁容。陈某向他索赔10万元,张医生说自己没钱,要她找医院。医院则拿出合同书对陈某说,合同上定得清清楚楚,医院不承担民事责任,要索赔得找张医生本人。陈某索赔无门,一气之下起诉到法院,要求医院赔偿10万元,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医院辩称,院方和张某间有合同,民事责任由张医生自己负担,院方不管。法院审理后认为,门诊部是医院设立的,承包后也是以医院的名义对外营业,门诊部不是独立法人,陈某之所以在该门诊部就医,是出于对医院的信任,故医院应该承担对陈某的赔偿责任。至于医院与张某签定的合同,系双方的内部约定,对外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最后,法院判决医院赔偿陈某8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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