刀戈
在逼良为娼中,烈女跳楼致残致死的事已经听得多了,但17岁的刘艳华“为中国少女除害”(报道称刘在日记中发誓),狂砍老鸨20刀后,“平静地下楼,到公用电话打‘110自首”,这样的烈女,令我读报时热泪盈眶,后来想起,再次含泪。
刘艳华被检察院批捕了,罪名是“涉嫌故意杀人”。老鸨是后来才被刑事拘留的,“涉嫌容留卖淫罪”。看报道的意思,刘艳华“涉嫌故意杀人”后,如果没有别的好几名被骗、被逼卖淫的少女投书控诉(她们曾被强迫“开处”)
挨刀的老鸨出了医院经人活动好像就会没事了。而老鸨在涉嫌“容留卖淫”过程中租用的竟是法院的房子!报道还提供了老鸨被拘罪名太轻的观点:她涉嫌的不仅“容留”,而是“拐骗、组织、胁迫卖淫及犯有强奸罪”。义务为刘艳华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则认为:“涉嫌故意杀人”罪的刘艳华最多涉嫌防卫过当的故意伤害罪,刘还有两大减免刑的理由:自首和未满18岁。且,报道还透露,此案因惊动了中国最高司法当局而“通天”。
即使没有记者含在事实背后的立场和倾向,除非毫无天良,我想,读者读完报道后都在感情上一边倒:老鸨该杀,少女无罪!在这样的社会舆论和社会情感中,况且案已“通天”,即使真如报道暗示的老鸨和当地司法人员有所过从,按惯例的说法,此案的处理应该就会“从快、从严、从重”的了。
我是不懂法律的。但我想起了一个案例,好像在去年,杭州一审判过两名“妈咪”死刑,罪名好像就是做“妈咪”———组织、容留妇女卖淫。这样看来,做“妈咪”在中国可以是死罪的。我为什么说“可以是”呢?那意思当然是“也可以不是”。否则,我们就看不到还有那么多的“妈咪”了———她们(包括他们)好像都还活得好好的,而且有大把的进账。杭州判决两名“妈咪”死刑,可能就是因为当地司法当局看到了社会上“妈咪”泛滥,已到了不杀鸡不足以儆猴的地步,善良的逻辑可能是:杀杭州的两只鸡,可能不但能儆到杭州本地猴,说不定还能儆到全中国的猴。可是,事与愿违,好像猴们到底未能儆住,现在好像到了要由少女刘艳华们亲手来杀的地步了。
记得在杭州杀“鸡”时,当地的一些人(包括媒体中人)暗地里似乎还对被杀的“鸡”持同情态度:那么多的“鸡”,那么多年了,为什么偏这时要杀这两只“鸡”?但在法律中是可杀的。不是说要“法治”和“法制”么?现在“依法”了,有人又同情被法办者了。我想,造成这种矛盾的症结在于,在留有弹性的法律执行中,有时真是弹性太大了。平时,“鸡们”满地走,法律似乎视而不见;一到“从快、从严、从重”的季节,竟开了杀戒。两者反差或曰弹性太大,可能叫不太懂法的普通百姓一时反应不过来。虽然杀“鸡”或之前的季节没有强调“保留死刑但慎用死刑”这样的人权解释。
我不知道“从快、从严、从重”有没有写进法律。依愚见,应该不会有,因为这些字怎么看都不像是法律用语。如果不是到了某个时候才“从快、从严、从重”的话,如果平时我们在法律问题即“法治”问题即“法制”问题上都毫不懈怠地“从快、从严、从重”的话,那么,就不会有临时急用的专门“从快、从严、从重”了,就不会用看起来不那么像法律用语的字眼来办法律上的事了。我曾向一些有识之士讨教过治国的办法,他们的意见是:严刑峻法。我想,这就是“从重”的意思了。我们不是经常说“执法要严”的么,这不是“从严”又是什么?至于“从快”,就是效率问题,肯定也是要讲的。所以,“从快、从严、从重”是当然之理,毋需临时“政策性”地来办一下。
我这样说,当然没有为刘艳华案中的老鸨开脱的意思。按我的逻辑,如果平时就“从快、从严、从重”了,不但不必闹到现在这么严重的地步才以诸“从”收场,平时真很“从”的话,说不定也就闹不到这个地步了,那在全国来说,能挽救多少个刘艳华啊!而且,说不定,还能挽救一些老鸨!
既然倡“法治”和“法制”,我们就不必一会儿临时“从快、从严、从重”,一会儿又临时“从宽、从轻”,而是要坚持严格走程序。如果“依法”走完程序,不幸发现刘艳华还是有罪,那么,该怎么判就怎么判,不必因同情和“特例”而网开一面。如果因同情或“特例”而网开一面,那就是对法制建设的破坏(我不知道有没有“破坏法制建设罪”?)。
如果我们发现严格按现有的法律,刘艳华还是被判刑,而民意又很不愿意刘被判刑或者判得这么重,这就是现行法律不够完善,那么,我们可以、完全应该、也能够以这个案例为借鉴通过立法程序修订、补充相关法律条款。当然,这个补牢法对刘艳华本人没有好处,但对刘艳华后更多的刘艳华却有好处。要说对刘艳华有直接好处的补牢法,也肯定还是有的,那就是缓刑、减刑、赦免等,只要“依法”。我们应该追问的是,当法治在感情和理智中发生纠缠时,应该如何寻找恰当的出路,以何为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