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永彬
英国外交部于今年7月发表的2000年人权报告公然宣称,“英国是唯一不承认中国对藏拥有主权的国家”。对此,我们感到极大的震惊。在中英关系史中,西藏曾有很重的份量,应该说,从18世纪英国涉足西藏后,始终想将其分裂出去,成服务其战略利益的“缓冲国”和“战略边界”。在这一百多年的历史过程中,国在西藏的所作所为,始终不能回避中国对西藏的主权,“宗主权”就是在那历史背景下出笼的。准确地说,英国政府从来也没有否认过中国对西藏的主权,我们翻遍中英关系史,找不到这样的记载。
应该提醒英国外交部的是这样的重大史实:1951年西藏和平解放;1954年4月29日,中国政府与印度政府《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在北京签字,协定中首次正式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即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1954年6月17日,在尊重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前提下,英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代办级外交关系;1972年3月13日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英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交,确认了尊重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难道说,这还没有公开承认西藏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吗?!如今,英国外交部在英中香港交接顺利完成、中英关系健康良好发展之际,发出如此声音,我们不得不重新提起相关的历史问题,以正视听。
西藏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是不容置疑的历史事实,英国在18世纪涉足中国西藏之前,是了解这一重要史实的。
翻开中外书籍,我们可以看到,18世纪英国开始涉足西藏,他们历次与清王朝谈判有关西藏问题时,都是以西藏是中国一部分为前提的,而英国派人入藏考察游历,也都是向清朝总理衙门领取护照签证。18世纪70年代,英国驻印度总督哈斯丁斯(Warren Hastings)于1774年和1783年先后派遣东印度公司秘书乔治·波格尔(George Bogle)和萨缪尔·特纳(Samuel Turner)闯入西藏,企图绕开中国中央政府与西藏地方政府通商。波格尔试探与六世班禅辖区建立关系,班禅喇嘛说:“中国皇帝通过他任命的摄政王和驻拉萨的驻藏大臣控制和督导西藏,如果摄政王管理得好,令北京的皇帝满意,那一切都好。如果管理不好,皇帝就要砍他的头”。并说:“我只不过是一个喇嘛,只是诵经念佛,不能与外国私交缔约”。(麦克格雷戈尔:《西藏探查编年史》,第140页,伦敦,1970年)特纳说:“不论什么时候,只要在孟加拉政府的机构与西藏首脑之间建立起经常性的交往,我都认为这将是与中国交往的坚固基础;通过西藏首脑的中介我们将能到达北京”。(兰姆:《不列颠与中国的中亚》,第18页,伦敦,1960年)班禅喇嘛和西藏地方官员都明确地向英国人声明,西藏是中国大皇帝所辖之地,无权与外国缔约,没有中国皇帝的准许,外国人不得进入西藏。此后,英印政府只好通过中国中央政府来交涉中国西藏问题。
英国为了本国的战略利益,在侵略中国的同时,也加紧了对西藏的侵略,企图将西藏从中国分裂出去,并使用了所谓“宗主权”的概念。
应该说,从17世纪开始,英国和英属印度在文化、经济、军事、政治等方面对中国西藏进行了肆无忌惮的侵略,伦敦印度事务部档案、印度国家档案和中国清朝及民国档案中对此都有详细记载。英国对中国西藏所采取的策略是:经济上掠夺,军事上占领,政治上分裂。清朝的衰落与英国的扩张,是导致英国干涉中国内政,侵略中国西藏,挑动“西藏独立”,制造“西藏问题”的重要原因。
为了服务于殖民主义和帝国主义的利益,英印政府开始以传教、游历、考察和探险等方式,收集情报,对中国西藏进行文化侵略。波格尔出使西藏的使命就有:收集有关西藏的一切情报,包括政府结构、财政税收、气候物产、风土民情和饮食男女,还要考察布拉马普特拉河的源头及其流经地区的情况。再者就是通商,“开辟西藏与孟加拉的平等贸易关系”,考察印藏贸易,调查西藏的物产、交通、贸易情况,预测英国产品在西藏的销路。
19世纪末以来,英国帝国主义为了达到瓜分中国的目的,加快了侵略中国西藏的步伐。所采取的方式主要是武装入侵和分化中央政府与西藏的关系,制造“宗主权”的论点:1888年和1903年,英国先后发动两次侵藏战争,公然对中国的主权进行挑衅;派遣以荣赫鹏、贝尔和黎吉生为首的殖民官员,设立江孜商务办事处,亚东商务办事处和拉萨办事处,与西藏地方直接交涉,打破中国清朝政府的规定,抛开中央政府,不通过驻藏大臣直接与西藏地方交涉和签订条约;炮制中国对西藏的“宗主权”的论点,为西藏独立制造依据。但是,在这一系列的侵略活动中,他们总也绕不过中国中央政府。于是,1907年8月31日,英俄两国全权代表正式签署的《西藏协定》首次出现“中国对西藏之宗主权”的字样。1912年8月17日《朱尔典备忘录》(或称《八一七备忘录》)称,英国“过去曾经承认中国对西藏的宗主权”,这是中英交涉中第一次出现“宗主权”。
历史不能篡改,英印官员对中国西藏的认识,是对英国政府所谓“宗主权”的最好诠释。
翻开中英关系史,可以清楚地看到英国和英属印度的殖民官员无论是在同中国中央政府交往,还是在插手中国西藏事务的过程中,在谈到西藏时,虽然竭力歪曲历史,但是从字里行间可以看出,他们不得不把西藏作为中国领土的一部分来看待。
第一位进入西藏、确立英印政府与西藏关系的英国人波格尔承认:“西藏是属于中国大皇帝所辖之地”。(周伟洲主编:《英国、俄国与中国西藏》,第35页,中国藏学出版社,2000年)。1885年,清朝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接到英国印度事务部关于陈说印藏通商节略,大谈印藏之利:“印度、西藏两处,宜于往来贸易通商者,此乃中英两国国家之益也”。“西藏所产羊毛绒等运至欧洲可获大利,而中国货物由海运至印,经大吉岭入藏,也较由广州陆路至拉萨便宜多矣”。为此,“其第一件应办之事,系由印度总督派一使臣至拉萨,其使臣须奉中国大皇帝谕允,并与中国驻扎西藏大臣交好,恳其代通友谊于达赖喇嘛处,并协同中国驻扎西藏大臣与拉萨大员讲明使臣此来专为通商起见,欲使贸易兴旺,地方丰盛,去其一切疑惑之心”。(《清季外交史料》,卷六一,第1095页)。
1886年12月24日,英国驻华公使华尔身(J.Walshas)向清朝政府提出:“现在藏蕃因闻英人停止入藏,边界外距大吉岭相近百里地方,建立炮台,意在阻止通商。在英国不难将其炮台毁去,但本国亦不愿多事。请行知驻藏大臣,转饬藏番,不可妄为”。(《文硕奏牍》,卷二,第1页)1887年10月12日,英国驻华公使再向清朝政府照会:“……若西藏兵丁不肯受屡次谏劝之语,仍在界外踞守地方,则五印度节度大臣(即印度总督)势不得已,惟有自行设法,迫令退出。兹准五印度节度大臣电咨内称:藏兵踞守西金地方,中国朝廷似有漠然之势,惟有刻即调兵驱逐出境”。(《文硕奏牍》,卷三,第5-6页)。
英国侵占了隆吐、纳塘之后,一方面唆使哲孟雄颇当喇嘛、康萨卓尼尔兄弟以“调解”的名义,致书西藏噶厦和驻藏大臣,企图迫使西藏人民屈服;另一方面又照会清朝政府:“印督饬励其兵,但使藏蕃不越界出斗,彼兵不过隆吐,以后一切照旧”。(《文硕奏牍》卷七,第1-2页;第21页)。
1894年5月,英国驻锡金政治专员怀特(J.C.White)向清朝政府派到亚东办理开埠事宜的中国官员提出,中国为英印官员和商人准备的房屋和行栈太小太少,租费太贵,要求中国扩建亚东的英国官员公所,为英印商人增建旅舍和行栈,并将租金降低80%以上。(周伟洲主编:《英国、俄国与中国西藏》,第135页,中国藏学出版社,2000年)同年8月,英印总督额尔金(Elgin)根据怀特的报告,照会清朝驻藏大臣奎焕,指责西藏地方政府驻帕里官员刁难前往亚东贸易的商人的行为。(《英国议会关于西藏文件》,1904年第1920帙,第28-29页)12月,额尔金再次照会奎焕,要求清政府停止征收什一税。1898年,英国国会通过了一项决议:“维持中国的领土和独立对于英国的商业利益和势力具有生死攸关的重要意义”。(《英国国会辩论记录》,第54卷,第309页)当时的英国国务副大臣寇松对这项决议作了进一步说明:“我们认为,中国的领土完整和独立为(英国)政府极为关注,因为这是任何一届政府必须考虑的,也被认为是我们对那个国家的政策的根本基础……我们反对转让中国的任何领土和牺牲中国的独立……攫取中国领土,转让中国领土,篡夺中国主权根本不是英国政策的组成部分,我们自己放弃这些行为,同时我们也不会以友好的目光来看待其他国家图谋这样做”。(《英国国会辩论记录》,第54卷,第332页)
1901年6月印度总督寇松提出了将西藏变成“缓冲国”的计划,因而,竭力排除中国对西藏的主权,改变以往承认中国对西藏的主权的立场,实施其西藏政策。(《汉密尔顿信函》Hamilton Papers,寇松致汉密尔顿。1901年6月11日)英国内阁为了缓和与俄法的矛盾,决定在西藏问题上与俄国达成妥协,在答复1903年1月8日信件的指示中明确肯定,西藏是“中国的一个省份”,是“中华帝国的一个组成部分”,寇松的“缓冲国”计划“侵犯中华帝国的完整”,内阁不能批准。(《汉密尔顿信函》Hamilton Papers,汉密尔顿致寇松,1903年2月27日)。
1903年2月27日,英国印度事务部大臣乔治·汉密尔顿(George Hamilton)给印度总督寇松回信,认为“如果争执只是印度与西藏之间的事,则阁下所主张派遣武装使团赴拉萨,于必要时使用武力,并在当地设常驻官员的办法,无疑是应该极力主张的”。“然而,英王政府不能把问题看成只是关系印度和西藏,近年来,在中国和欧洲各国之间的关系上,中国的地位已大有改变,因此,在对于仍然必须承认是中国的一个省份的地方采取行动时,不能不考虑那些已经变更的情况”。“一旦我们约定对西藏进行武装干涉,这一类措施就可能成为不可避免的。
几乎可以肯定,如果英国使团遇到反抗,一些问题就会产生,这些问题,不能当作仅是关连印度和西藏的地方问题,而必须从国际的角度,作为关连中华帝国一部分的地位的问题来加以考虑”。“因此,英王政府的结论是,施行阁下所主张的那些非常容易在西藏事务中导致危局的步骤,时机尚未成熟。”(《英国议会关于西藏文件》,1904年,第1920帙,第185页)。
1903年2月,英国内阁向寇松发出的指示中说:“国王陛下政府不能认为问题只涉及印度与西藏,中国在与列强关系中的地位在最近几年有如此大的修正,以至在决定一项将影响到仍须认为是中国的一个省份的行动时,必须考虑到这一变化了的情况......这涉及到作为中华帝国的一个组成部分的地位问题”。(《印度外交部秘密文件》,对外事务,1903年4月,142号及《汉密尔顿信函》,汉密尔顿致寇松,1903年2月27日)英国内阁明确指出西藏是中国的一个省,是中国的组成部分,英国奉行维护中国完整的政策,谈判所有达到的是确保西藏在中国的主权之下成为英俄之间的一个隔离地带,使俄国不能对西藏施加不利于英国的影响。
1904年6月12日,俄国外交大臣拉姆兹多夫电告俄国驻伦敦大使本肯多夫(Benck endorff),英国政府在不久前的《备忘录》中“承认在中华帝国的该省(指西藏――引者)维持政治现状是有益的和必要的”,他对此感到“十分满意”,“充分信任”此备忘录;他认为,《备忘录》“是英国将来政策的保证,这种保证将会防止两国政府在那些地区产生政策上的纠葛”。(波波夫:《俄国与西藏》,载苏联《新东方》第18期,第119页;英国《外交部档案》,全宗第535号,第3卷 ,第128-129页,第85号文件)。 1914年3月9日,麦克马洪说,“他贯穿始终的愿望是确定一项协议,将作为中国完整性的一个部分的西藏的完整性记录在案,同时确保与他的政府有着密切条约关系的西藏的安全”。(印度国家档案,Foreign Political Department,procs ,216,1914年10月,134-396,麦克马洪口头声明,1914年3月9日)。
总之,虽然英印殖民官员在同中国西藏打交道时,极力维护大英帝国的战略利益,但是他们关于西藏的种种言论,实际上不得不承认西藏是中国的一部分。
从英国涉藏条约关于中国西藏的论述看,英国政府无法否认西藏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
19世纪以来,英印政府同中国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粗暴地践踏中国的主权,但是从这些条约的字里行间仍然能够看出,英印政府根本无法否认西藏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1876年9月13日签订的中英《烟台条约》附加的《另议专条》,规定英国官员赴藏由总理衙门发给护照,驻藏大臣派员照料。(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一册,第485页,三联书店,1959年版)。
1889年12月12日,英印政府通过赫政(J.Hart)向驻藏大臣升泰提出新的四条草案,以作为重开谈判的基础。其中第三款规定:“中国代表西藏,英国代表其本身,互允以第一款所定之界限为准,由两国遵守,并使两边各无犯越之事”。(《中国海关与藏缅问题》,第128页;《升泰奏牍》,卷二,第22页)。
1893年12月5日签订的《中英会议藏印条款》第二款规定:“中国应允许所建住房、栈所均属合用,此外另设公所一处,以备如第一款内所开印度国家随意派员驻寓。”第六款规定:“凡英国商民在藏界内与中藏商民有争辩之事,应由中国边界官与哲孟雄办事大员面商酌办。”第七款规定:“印度文件递送西藏办事大臣处,应由印度驻扎哲孟雄之员交付中国边务委员,由驿火速呈递。西藏文件递送印度,亦由中国边务委员交付印度驻扎哲孟雄之员,照章火速呈递”。(《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一册,第566-568页等)。1906年4月27日签订的《中英续订藏印条约》(即《北京条约》)第二款规定:“英国国家允不占并藏境及不干涉西藏一切政治。中国国家亦应允不准他国干涉藏境及其一切内治”。第三款规定:“光绪三十年七月二十八日英藏所立之约(即《拉萨条约》)第九条内之第四款所声明各项权利,除中国独能享受外,不许他国国家及他国人民享受。”(《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二册,第345-346页)这些权利包括让卖、租典西藏土地、派员或代理人进入藏境、修建铁路、道路、电线、矿产等、抵押拨兑西藏的各项进款或货物金银钱币等。 1907年8月31日签订的《英俄关于西藏的协定》(又称《英俄协定》)的引言声明 :“俄国政府和英国政府承认中国对西藏的宗主权。”第一条规定:“两缔约国保证尊重西藏的领土完整和一律不干涉西藏的内政”。第二条规定:“根据承认中国对西藏的宗主权的原则,俄国和英国承允,只通过中国政府作中介同西藏进行交往。”(英国《外交部档案》,全宗第535号,第13卷,第129页,第159号文件)协定规定英俄两国政府只通过中国政府同西藏交往,不向拉萨派代表,还要求中国政府承担不准任何“科学代表团”进入西藏的义务。
1914年4月15-18日,陈贻范与麦克马洪在会议外逐条商议后,麦克马洪提出《声明文件》:“(一)订约各方面承认西藏为中国领土的一部分。(二)达赖喇嘛 选举及受职后,即由西藏政府呈明中国政府,并由驻拉萨中国长官正式授以中国政府颁给职位相当之封号”。(《中英藏约稿并驳约、磋商、结果表》,石印线 装本,无页码)。
上述英印政府涉藏条约涉及西藏的外交、国防、商务、财政、税收、治安等,英国就这些事项与中国交涉,表明英国承认中国对西藏外交和内政都享有合法权力。中英所订关于西藏的所有条约中,没有任何一条否认或包含有否定中国对西藏内政进行指导、管理、监督权力的内容,相反,从法理上说,英国在西藏的“条约权利”,都是通过中国中央政府获得的。正因为如此,英国内阁于1902年给印度总督寇松的指示中明文指出,西藏“仍须认为是中国的一个省份”。并且,在1912年《八一七备忘录》出笼前,英国政府从未对清朝驻藏机构、驻藏军队和他们的职权提出过任何异议。黎吉生说:“这些条约(指英印政府所订立的涉藏条约,-引者)不加遵守,西藏就没有什么可以作为国家的文件的依据,......” (原西藏“外交局”档案,转引自《中国反对外国侵略干涉西藏地方斗争史》,第228页)黎吉生被西方人称为“西藏通”,他将英国强加给清朝中央政府的不平等涉藏条约视为西藏独立的唯一依据,这表明英国人所谓西藏是一个独立国家的论点多么不堪一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