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 稚 陈旭军等
小学五年级学生黄畅12岁生日时,从台湾回大陆探亲的爷爷送了他一辆山地车。今年3月4日,他到同学冷宇(12岁)家开的游戏室玩,因无钱玩游戏,就提出要以180元的价钱把山地车卖给冷宇,并立下字据:我同意把车卖给冷宇,180元,永不反悔。冷宇把此事告诉自己的父亲,他父亲看过山地车和字据后,同意买下山地车,并拿出180元由冷宇交给黄畅。几天后,黄畅父母不见山地车踪影,于是便追问山地车的下落,黄畅这才说出了山地车的去向。黄畅的父亲听后很生气,认为爷爷花了380元买了辆山地车送给他作为生日礼物,他却不珍惜,并且以低价卖给他人,是对爷爷的极不尊重,于是便要他赎回山地车。后来,黄畅拿了父亲给的180元钱找冷宇要把山地车赎回来,但此时山地车早已被冷宇的父亲转卖给了邻居小王。黄畅的父亲听后非常生气,便找冷宇的父亲理论,冷宇父亲认为黄畅是自愿把山地车卖给冷宇的,并立有字据,黄父没有理由要回山地车。至于把山地车卖给小王,这是他个人的权利,别人无权干预。后来黄畅的父亲又找到小王,小王则以花了300元钱合法购得山地车为由拒绝协商此事。
为了要回这辆有特殊意义的山地车,黄畅父亲只好以黄畅法定代理人的身份把冷宇、冷宇的父亲和小王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须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表,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黄畅与冷宇都是12岁的小学生,同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的民事行为理应受这一法律规定的约束。在这次卖车纠纷中,以黄畅的智力是不能理解这一买卖行为的,若要单独实施这一行为,只有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即他的父母同意后方可。《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又明确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按此规定,黄畅与冷宇的买卖山地车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黄畅与冷宇之间所立字据,也属无效的证据。由于黄畅与冷宇的买卖行为无效,因而冷字自始至终都未取得山地车的所有权,他或他的父亲均无权对该山地车作出任何处理。最后,法院依法作出:小王返还属于黄畅的山地车,黄畅将180元钱退还冷父,冷父把300元钱退还小王的判决。
父亲无权拒付子女的抚养费
黄艳红
雷某和吴某婚后生有一女,他俩离婚后,女儿判给了雷某,但按离婚协议,吴某必须每月交200元女儿的抚养费。不久,雷某擅自将女儿改为雷姓,吴某知道此事后,就不再交每月200元的抚养费了。雷某很是气愤,并责问吴某为什么不交抚养费,而吴某却说女儿现在已不是吴姓,因而拒付抚养费。雷某因要不到女儿的抚养费,便上诉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婚姻法》第三十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雷某和吴某离婚后,双方的经济情况并没有显著的变化,原经双方协商的抚养子女生活费的义务应该继续生效。此外,《婚姻法》第十六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当然,女方在给孩子改姓之前,应与男方协商一下,否则,私自改姓是违法的,也会引起一些不必要的纠纷。但是,男方不能以女方擅自替孩子改姓为理由而拒付抚养费。最后,法院依法判决:吴某必须继续履行每月支付200元抚养费的义务;但雷某对女儿改姓一事,应与吴某共同协商后再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