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新闻仲裁委员会和新闻律师事务所之比较研究

2000-02-16 12:39曹瑞林
新闻记者 2000年9期
关键词:事务所仲裁纠纷

曹瑞林

近来,一些同志提出设立新闻仲裁委员会的建议,徐寿松同志《化干戈为玉帛——对建立新闻仲裁委员会的理论探讨》一文(载《新闻记者》2000年第6期),就代表了这些同志的观点。不过,我认为建立新闻仲裁委员会似乎缺乏法律依据,其可行性值得商榷。我倒觉得,与其设立新闻仲裁委员会,不如设立新闻律师事务所于法有据,并且实用。

新闻侵权纠纷是否符合仲裁范围?

所谓仲裁,是指将争议交付第三者居中裁决以解决争议的一种方法。仲裁方式运用的范围越来越广。从法律地位上看,仲裁是独立于任何机关的,既不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也不凭借国家的名义,而是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地对案件进行裁决。这是仲裁与诉讼的本质区别。仲裁是建立在当事人自愿基础上的。如果当事人选择了仲裁,就不能再进行诉讼;如果要进行诉讼,就不能选择仲裁。仲裁是一次性的。仲裁的一裁终局制度,首先意味着就同一纠纷,只能进行一次仲裁,而且在仲裁之后也不得向法院起诉。一裁终局还意味着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就立即生效。它将使新闻媒体在讼累中解放出来。

由于仲裁具有以上特点,因此,许多同志建议设立新闻纠纷仲裁委员会,包括我本人也提出过类似的设想。但是,最近仔细研究我国《仲裁法》的有关规定,感到设立新闻纠纷仲裁委员会,法律依据并不充足。

《仲裁法》第一条规定:“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第三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人民法院组成的合议庭可裁定不予执行。

以上规定比较清楚地说明,适用《仲裁法》进行的仲裁,限于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有的同志认为,新闻侵权纠纷是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而且往往也具有财产性质,大部分涉及到财产权益纠纷,应当属于可以交付仲裁的范围。但是,新闻侵权基本上不属于财产权范畴。《民法通则》第五章规定了四种民事权利:一是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二是债权;三是知识产权;四是人身权。新闻侵权属于侵害名誉权、隐私权、姓名权、肖像权范畴,这几种权利均属于人身权的范畴,而与财产权属于两种不同的权利范畴。当然,新闻侵权的原告,即新闻被侵权人在提起诉讼时,一般会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这种赔偿性质,并不能决定新闻侵权客体的权利性质。新闻侵权所侵害的权利的主要性质还是人身权。因此,严格地说,新闻侵权纠纷不属于仲裁的适用范围。

从仲裁委员会的组成看,仲裁的对象也不包括新闻侵权纠纷。《仲裁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由此可见,新闻专家并不包括在仲裁委员会内。如果记协成立仲裁委员会,而该委员会又不包括新闻专家,或者新闻专家只占极少数,其仲裁的科学性、公正性,都是值得怀疑的。

假如说,新闻侵权适用《仲裁法》是成立的话,那么,现在各地的仲裁委员会也就可以对新闻侵权纠纷进行仲裁了,现实也就没必要成立这类仲裁委员会。事实是,各地的仲裁委员会从来没有对新闻侵权纠纷进行过仲裁。

综上所述,如果要设立新闻侵权仲裁委员会,首先应当建议修改《仲裁法》,将人身权纠纷,明确规定在仲裁范围,并且,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明确规定新闻专家的适当比例。不过,修改《仲裁法》毕竟十分遥远,而且也极其困难,恐怕是远水解不了近渴。

关于记协成立律师事务所的建议

建立新闻仲裁委员会,可以说于法无据,但是保护新闻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服务的途径很多。设立记协律师事务所,可能就是比较便捷易行的方式。与记协设立仲裁委员会比较,设立记协律师事务所有许多优越性。

一、记协设立律师事务所符合《律师法》规定。《律师法》第十五条规定了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2、有十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律师事务所的性质有三类:一是国家出资设立的事务所,二是合作性质的律师事务所,三是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按照《律师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中国记协不属于国家行政机关,属于社会团体,因此记协的工作人员是可以从事律师职业的。

二、设立专业律师事务所是发展趋势。现在,律师事务所从事的业务不是越来越宽,而是向着专业化发展。由于颁布的法律越来越多,任何律师想精通所有法律已经越来越难,万能律师越来越少。因此,专业律师事务所应运而生。比如,类似专门从事外贸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专业从事专利、商标事务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律师事务所已经比较多了。专门从事新闻侵权及有关权益事务的律师事务所,目前在我国还是空白。而新闻侵权律师事务又是一门独立的法律服务业务。现在,新闻媒体打起官司,请不到对新闻侵权有研究的律师。律师为媒体打官司也像客串一般,打一枪换一个地方,没有连续性,也缺乏系统的研究。一些律师对新闻法制理论往往是临阵抱佛脚,对新闻规律的认识也往往是一知半解。未来的民事官司审理方式将是以抗辩为主,法官不进行调查取证的活动,胜诉与否,主要靠律师的举证。从一些新闻官司的辩护情况看,有些律师的辩护并不是很有力。因此,我国亟待诞生专门从事新闻侵权及有关事务的律师事务所。

三、记协设立律师事务所有充足的案源。目前律师事务所“吃不饱”成为一大矛盾,因此出现了通过“挖墙角”、或不正当竞争的办法拉案子的现象。记协成立律师事务所就不存在吃不饱的问题。随着舆论监督的加强,新闻官司只会越来越多。全国那么多新闻官司,一个律师事务所恐怕不够用。与此相应,我们还可以设想一下记协设立新闻仲裁委员会的案源问题。假如记协设立了新闻纠纷仲裁委员会,新闻被侵害人不一定愿意到这里仲裁。这个机构设在记协的本身,似乎就表达了它难以完全保持中立地位。一个偏向新闻媒体的仲裁机构,是不会有充足案源的。而记协律师事务所则不同,它是以优质优价服务来赢得广大用户,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

四、记协律师事务所可以使用两块牌子,履行两种职能。如上所说,记协不是国家行政机关,记协设立的这个律师事务所可以在维权委内,是维权委的一个实体机构,有案子办案子,办案子时就是律师事务所。没案子时,就以维权委的名义工作,总结新闻侵权理论,根据全国新闻官司出现的新情况,以记协维权委的名义,及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法律建议书,对违背法理、违背新闻规律的司法解释,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维护全国新闻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五、记协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具体方式:1.根据《律师法》第二十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鉴于我国地域的广泛性,可以设想在全国各省市自治区记协设立中国记协律师事务所分所。在目前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可以在新闻纠纷多发区,在新闻法律人才比较集中的省、直辖市,先设立几个分所。一般案件可以由各分所承办,疑难案件,全国记协的律师事务所可组织全国的新闻法律专家会诊,制定辩护策略。此外,各省、直辖市记协也可以办独立的律师事务所。2.记协律师事务所组成人员,以维权委的工作人员为专职律师,同时吸纳法学专家、新闻院系的新闻法学老师、获得律师资格的新闻工作者,作为该所兼职律师。《律师法》所规定的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条件比较容易。根据《律师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除了经律师资格考试取得律师资格的外,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学历,从事法律研究、教学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考核批准,授予律师资格。根据以上条件,新闻界许多同志可以获得律师执业资格。所以,组成新闻律师事务所,并不是一件难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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