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知道我必胜无疑,但是当判决书送达的时候,我还是找了一间没人的办公室,仔仔细细地把它看了一遍。
我选了一种比较累的办法来证明自己的清白。起诉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政府,那是1998年冬季的事,而法律让这个案子的被告低头认错,已经到了两千年的第一个春天,耗了一年多。我已经没了激情,海阳市政府是不是还有韧性呢?
4月的一个下午,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员张海涛告诉我,被告已经在送达回证上签了字:服判,不上诉。窗外的阳光让人有些晕眩。连着加了两个夜班没睡觉,听到这个消息,我觉得我应该上床去。
追求真相
事件开始于1998年5月初的选题例会上。
山东电视台的《道德与法制》栏目从创立至今,已经有13年的历史,每周制作一期节目,现在已经播到600多期,如此“高龄”的电视栏目已不多见,而且十多年不易其名,素面朝天,至今收视率和观众满意度仍位列山东电视台榜首。
我是栏目的主持人、制片人、记者和编辑。最过瘾的一种活法就是这样,采访、制作、文稿、主持、串编,自己可以全都干。
选题例会是工作的起点,会上我报的题目获得通过。山东海阳市农药厂与烟台市的某厂合作成立了新的企业,制造的农药虽然合法又合格,但还是要被灭掉了。原因说简单不简单:初步了解,同是海阳地儿上,制假造劣的厂子蜂起,政府又视若无睹,“李鬼”于是就杀了“李逵”。
对海阳的采访,这不是第一次。1996年前后,海阳某个乡村果农使用了威海三谊化工厂生产的假冒伪劣化肥,烧死了苹果树,断了活路。当时我在海阳的山上跑了许多趟,前后做了四期专题节目在《道德与法制》播出。最后那个村子的人获赔了12万,造假的“三谊”被查封。工作有了成效,心里头也轻松,最后一次采访结束回济南的时候,在海阳布满果园的路边,买了四箱封好的苹果,路上打开和司机一起吃,发现箱子里只有顶上一层果子,下面是塑料布包着厚厚的水浸过的纸壳。要命的是四箱全一样。我苦笑,想自己是不是有点自作多情。自嘲中我不自觉地扶了扶头上的绷带。几年的采访生活中唯一的受伤,就是那次在海阳采访时摔的,后脑上缝了七针,许多血流在了现场。对于这块流过血的土地,我好像注定放不下,看到“海阳”这两个字,感情复杂。
这一年的5月中旬,我和摄像去了烟台和海阳。东去的夜车要走10个小时,在火车上没感到这一趟有什么特别。已经干了5年新闻评论,见识是经验,也是成了见怪不怪、习以为常的理由。事实证明这感觉错了。
采访的过程是细致而严肃的。假冒伪劣泛滥海阳,烟台市技术监督局和检察院有法律文书。但合法企业的处境就是濒死,被盗抢的既有设备更有市场。非法生产者昼伏夜作猖狂得很。我曾看见,在一个破烂的院子里,有大量的农药容器、包装物,门窗紧锁,一滴滴残液从一根锈铁管中落下,那是非法生产者天亮时没关严的灌装龙头。那种地方能出名牌农药?见了让人笑不出来。真相和细节被我们一一找到。忘不了的是一名因为合法的企业被挤垮了而没了饭碗、无奈中只能在工厂的花坛里种红薯的工人。他指着我的鼻子咆哮:“没有用!对越反击战我打过,可是现在我能去打谁?造假药是政府支持的,你们记者没有用!”
我想我可能真没有用。但是把真相诉诸那些有用的人,诉诸公众的视听,这就是职业,我就吃的这碗饭,不能白来一趟海阳。
节目的首播是在1998年的8月29日。题目就是《海阳农药:“李鬼”杀了“李逵”》。海阳假劣农药坑农害农的严酷事实让任何有良知的人都不能沉默。烟台市技监局稽查所的刘建功所长在节目中说:海阳造假劣农药的人明火执仗,这里有一个地方保护的问题。合法企业的负责人李英春博士说:工人失了业还不如农民,因为他们连粮食也没得吃。为什么假冒伪劣产品却能得到政府的支持呢?我在节目的评论中说:砸了农药牌子,坏了海阳的形象,地方保护主义究竟是在保护什么呢?只能是造假者和保护者的私利。片子里面将技监局的处罚无法落实,海阳政府部门及法院无所作为等都作了交待。播出后,社会反响强烈,热线电话热得烫人,许多观众提供了关于打假的大量线索,受害者期望值很高。我为自己又做了一件好事而高兴,心里头又多了不少对于海阳这块土地的认同感,觉得起码又用自己的视听为政府做了一回眼睛。没想到,这次才真是自作多情。
不是我的错
1998年10月的一个下午,我看到了办公桌上海阳市政府“送”给我的长达12页的材料。这其中措词讲究地说:孙震博连基本的文秘知识也没有,怎么能当记者和主持人呢?孙震博蓄意编导捏造事实。孙震博究竟与被采访者什么关系,立场究竟站在哪里,道德品质好坏不言而喻,等等。该材料注明,同时抄报省委宣传部、省广播厅等数个部门,要求处理我。
做一名新闻评论性节目的主持人,尤其作为一个以批评性内容为主的栏目的记者,被人无端非议并不足怪。但这次感觉不同,因为材料上盖着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大红印章,这是代表着一级政府的。当天晚上,我坐在办公室里逐字逐条地用笔回答了这份材料所提出的质疑,是以一种近乎苛刻的尺度对自己的采访细节、编辑主持的内容包括节目以外的种种行为,进行反躬自省:报道没有偏颇过激和歧义的用语。我引用的是国家专司打假的技监局的结论,立场没有问题。采访过程中与被采访者无任何经济往来,更没有受贿,也没有断章取义和故意编造。我们的出发点是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消费者的利益,所以错的不是我。我写的文字材料第二天一早交给了省广电厅纪检组。
几乎是同时,台里接到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在我的节目中被批评的农药造假大户——中化海阳精细化工厂以侵犯企业名誉权为由,状告山东电视台、烟台市技术监督局、烟台海光公司(造真药的厂子)三家,索赔300万。
硝烟四起。在明暗两条线,海阳市政府都再一次表明了保护和支持造假者的立场。搞我的材料上盖着公章,捅刀子打黑枪却冠冕堂皇。济南中院开庭时,海阳市化工局局长等一干人到庭,而且还当众散发材料,编造假证,支持精细化工厂。说实话至今我也不明白,海阳市政府部门采取这种态度用意何在,他们该知道,造假企业已经不止一次地被逮,其法人代表也不止一次地向执法机关羞愧地承认自己在制假造劣,这都是白纸黑字证据确凿的。为什么政府机关要毫无理性地替犯法的人强出头呢?
另一个为什么是问我自己的。触犯法律的人正在滥用诉权混淆视听,而我们这些人的宽容忍让难道是可取的吗?整天为人打抱不平,但不平落在自己身上,依法办事的口头禅怎么就不再念上几遍呢?还得感谢违法者匪夷所思的举动给我以启发,我忽然觉得我没有理由不去另打一场官司,那就是,海阳市政府可能对我本人构成了名誉侵权,应当告他!
说实话,干记者这么多年,采访了无数个案子,不知进了多少次法院,但是自己当原告上法庭,这还是破天荒第一遭。打上一场官司,出一次庭,事后想想,对人绝对是一场磨练,尤其对一个记者。它让你找到感觉,找到自信,也找到勇气,其益处真不在于你的输赢。
在法院起诉之前,律师同我的观点一样,能立上案,就是胜利。因为通过检索,此前还没有一个记者因为政府的所谓检举而诉至法院并立案审理的案例,这是打响的第一枪。立案以后,我们又想,能够公开开庭就是胜利,因为法庭才是真正可以明辨是非的地方。开庭是在1999年6月15日,二十余家中央和地方媒体的记者冒雨来到法庭。庭上,被告海阳市政府没有举出哪怕只言片语的证据来证明我确有问题。那时候我就已经看到了结局,我想,法庭会判我胜诉,哪怕对方只赔一分钱——随后又想,一分钱的胜诉是个噱头,有点哗众取宠,我还是盼望法庭多判给我一些钱吧,糟蹋别人的应该正儿八经地出点血。
以一己之力去告一级政府,的确不是件易事,难就难在心理上。去年夏天那个早晨,我收拾材料要去法院出庭,天忽地就下起了大雨。我觉得挺偶然,想起1998年济南中院第一次开庭审理中化海阳精细化工厂诉山东电视台侵权案。那是个冬天的早晨,地上厚厚的一层雪,是那年最大的一场雪。我的一个同事抬眼看着我提起沉甸甸的包要去法院,说:“不是下雪就是下雨,反正有一个是冤的。”开庭的过程中,我忽然又想起他说的这句话,鼻子就有点酸。如果说做一个记者应当忠诚于党的新闻事业,那么一级政府该忠于的是什么呢?无事生非、黑白颠倒,以至于来和我对簿公堂,这肯定是不应该由它做的。追求真相是记者天职,是非曲直必须实事求是。在民事法庭上,你市长也是与我平等的法律主体——被告,有话您就说吧!
中青报的记者刘健问过我一个问题:开始打官司,你是不是也得跟烟台海阳那边的人打打招呼呢?(他的意思是说:要不要统一一下口径呢?)我很轻松地对他说:没有必要。为什么?就因为没有任何必要。我没有做过任何越出职业道德之外、可做他解的事情。这就是我敢于打这场官司的前提。刘健又问:你觉得这个事件中最不公平的是什么?我说,最不公平的是我拿着自己的钱去打官司,而海阳市政府拿着纳税人的钱打官司,他那钱里头甚至还有被假劣农药坑害的那些农民兄弟的血汗。从这个角度上说,我这官司赢了也是个悲剧。
谁为我鸣不平
道理有时是很朴素的,可是那时我这个局内人往往不那么达观。
父亲说:“犯法和侵权的事不发生,你那《道德与法制》不就没片子做了?侵犯权利的事发生在别人身上正常,发生在你这个记者身上又有什么不正常呢?忍不下去,打官司就是了。”母亲是在报上知道我告了一个市政府的,她只是小心地问:“你,没事吧?”爱人在开庭那天上午的大雨中自己去加班了,根本没去观察我这第一次打官司的公民。她说,惦记着你这事的人多着呢,我知道,你准行,轻松点。开完了庭,我告诉他们:鲁迅说了,辱骂和恐吓,这决不是战斗。
此时,那个假冒伪劣企业状告山东电视台等三家单位的案子,一审法院已经判其败诉。我的案子开庭之后一段时间,二审省高院维持了原判,认定:山东电视台为保护广大农民群众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所进行的报道及述评,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性语言,不构成侵权。这些结论,成为我胜诉的基础。可惜的是,两级法院都没有追究中化山东海阳精细化工厂的伪证罪,并且没有支持我方的要求赔偿的反诉。陪着原告耗了一年,山东电视台、烟台市技监局和海光公司得到的只是5个字:不构成侵权。这真是生命不能承受之轻。我想,我诉的案子胜了,将会是给大家的一个安慰奖。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行文之简洁令人耳目一新,甚至比它的结论更让人感动:
本院……评判如下:
关于本案是否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名誉权之诉,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权纠纷,原告起诉符合立案条件,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关于原告孙震博是否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
……本院认为,虽然原告进行采访是职务行为,但被告所写书面材料中许多话语指向的对象是原告个人,直接关系到原告个人的人身权益,原告作为一个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是具备提起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的。
关于原告是否进行了如实、客观公正的采访报道评论,在此次采访中是否存在违背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的行为:
庭审过程中原告方所举证据以及对海阳农药事件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另案终审判决书充分证明原告站在全面客观、公正的立场对海阳农药事件进行了采访报道评论,在采访中原告不存在违背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的行为。原告采访是全面的,节目内容是客观的。原告将取题为《“李鬼”杀了“李逵”》进行了评述,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鞭鞑社会丑恶现象;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没有为个人谋利益的行为,采访评论是公正的。被告认为原告采访歪曲事实真相并存在违背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的行为,却未向本院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问题:
……首先,被告书面材料中的内容构成了对原告的侮辱、诽谤。原告作为毕业于中文系的硕士研究生,并且是多次获奖的优秀栏目主持人,对《“李鬼”杀了“李逵”》节目进行了客观公正报道。被告材料中的内容足以使看到此材料的人认为原告不客观、不公正地进行了采访报道,对原告的职业道德、思想品行、业务素质产生较坏的印象,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贬低了原告的人格。其次,被告的侵权行为在一定范围内给原告的名誉造成了影响。最后,被告主观上具有过错。法律保障任何公民法人或者组织对新闻媒体进行监督的权利,但这种监督权必须依法行使,被告利用检举问题的书信形式,不仅不客观地反映问题,而且含有侮辱、诽谤原告名誉的内容,公然诋毁原告的人格,主观上具有故意的心理状态……
法庭依照《民法通则》判决:海阳市政府应赔偿我精神损失费1万元,律师费、取证费等65883元。比钱更重要的是给我、给社会一个公正。《新闻法》孕育了二十年还未有分娩的意思,如今咱们打官司还是得靠民法。我想,记者没有“防弹衣”,没有特殊保护,只有老老实实地做事。另外就是,要能放开,能放下;不打仗,但决不怕仗。
两场官司打下来如释重负。堆积起来的除了小山似的各种文书、证据材料以及全国近百家媒体报道此案的部分文章,还有满心满眼说不清的味道。俗话说“一脑门子官司”,说的就是前两天的我。
写这篇东西的时候得知,济南市历下法院执行庭在接到本人的强制执行申请后,已经派人去了海阳。看起来,距离这两起案件的真正了结,可能用不了几天了。
(本刊付印前获悉,山东海阳市人民政府近日已派专人将赔款交给了孙震博,此案终于降下帷幕。——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