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职能与“政治正确”

2000-02-10 08:32
财经 2000年9期
关键词:特权公共交通职能

如果我们把流行于市民社会的“政治正确(political correctness)”的看法推广到政府行为的领域,那么很明显,判断一个地方的政府行为的“政治正确”与否的依据,就在于它的行为是否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公民的权益。

----关键的问题是,这里所说的“权益”是谁的权益,以及这权益是怎样界定的。政府既不能为了少数公民的权益去侵害多数公民的权益,也不能为了多数公民的权益去侵害少数公民的权益。政府的职能仅仅在于维护每一位公民的由宪法界定的权益,不能履行这一职能就是政治上的“不正确”。一个政治上充满了不正确的政府,在定期举行的公民大会或由公民的代表召开的政府行为评审会上,就难免会遭到质询甚至弹劾。与大连和上海相比,北京市的公共交通管理状况恐怕应当受到公民代表的质询了。

----但是我猜想这类针对北京市交通管理的质询,如果可能进行,就会马上转化为针对政府整体行为的质询。道理很简单:(1)公共交通管理的前提是“法治”,或是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容不得特殊分子随意破坏交通规则;(2)北京这个地方恰恰充满了各种级别的“特殊分子”或“特殊权利群体”,这些分子或群体在公共交通领域所享有的特权只不过是他们在整个公共领域里的特权的一部分。这两方面的因素决定了北京市公交管理问题的实质,不是市政工程技术性的,而是政治性的,是北京市政府如何保持自己行为的“政治正确”性的问题。

----一个“好”政府(即充分履行了宪法为政府规定的职能的政府)不仅必须处理“政治正确”的问题,还必须时时清理各级政府官员的腐败行为。因为过多的腐败,尽管是个人行为,肯定会使政府的整体职能变“坏”,最终动摇政府的“合法性”。对抗腐败的根本办法是鼓励公众舆论的监督;对抗特权的根本办法是鼓励弱势群体的政治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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