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抑制普遍的腐败

2000-02-10 08:32
财经 2000年10期
关键词:公职人员具体措施腐败

首先应当把一般的腐败与普遍的系统化的腐败区分开来,前者是一切有“组织”的人类社会无法免除的“权力”症状之一,后者则被定义为“只有靠腐败润滑剂才可能正常提供公共服务的系统化的权力寻租行为”。下面的讨论仅限于“系统性腐败”。

----各国的经验研究表明:(1)腐败主要发生在经济不发达地区;(2)腐败的两种主要形式是“立法腐败”与“行政腐败”,前者涉及社会及政治体制改革,后者涉及如何加强对政府权力的监督;(3)腐败通过下列方式降低经济运行效率:(A)大大增加了公共服务的费用从而抑制了外国直接投资活动;(B)把大量资源从生产部门转移到“非生产性寻租”活动方面去;(C)降低了政府及社会制度的“公信力”和公民感受到的“公义性”,从而抑制了私人长期投资和积累资产的积极性;(D)降低了“腐败致富”的成本,从而将大量企业家能力从经济创新活动引导向腐败和黑帮活动方面。

----关于抑制国内的腐败,我们在这一专栏里曾经提出过若干基本步骤:(1)培育不依附于任何政治经济势力的社会中间阶层;(2)在此基础上形成能够沟通社会各阶层的“公众空间”;(3)在公共领域内扶植独立于政府的民众舆论;(4)通过舆论监督和宪法运作对滥用公共权力的官员加以制裁。世界各地的反腐败组织及张春霖的这篇文章,都注意到反腐败需要有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与制度创设,抑制腐败的最关键步骤不是别的,而是“切切实实地采取措施抑制腐败”。

----抑制行政腐败的具体措施包括:(1)建立政府最高领导人与公众社会关于反腐败的“对话渠道”,以便双方共同克服腐败的既得利益者设置的对执行下列措施的阻碍;(2)收集数据与案例,甄别各公共行政部门的腐败程度及发生腐败的主要途径;(3)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由跨学科委员会制定各政府部门的“行为规范”,并使其免费公开给一切公民及愿意查询的人;(4)系统审查政府各部门的权限及官员按照“行为规范”行使权限时所可能引发的各种后果,对这些后果进行权衡与筛选,根据宪法重新规范政府各部门的职能与权限(包括在必要时修改“行政管理法”);(5)设立公共基金用于雇佣专业私人调查人员对举报案件以及对政府的反贪污机构可能的违法活动进行调查。公共基金还应当提供关于资金发放的专门的面向公众的免费刊物,披露基金使用状况及工作进展。最后,公共基金也用于赞助独立于权力机构的各种举报中心、旨在反腐败的互联网、热线电话、群众集会等渠道;(6)设立政府基金大幅度增加公职人员的“年功-报酬”曲线的斜率,从而社会将公职人员的一部分工作报酬及“廉政奖励”的大部分延迟到他们退休以后再支付。这一经济激励有助于缓解公职人员行为的“短期化”现象。“斜率”的计算:就中国目前状况而言,这部分延迟支付的报酬大致应当足以维持退休公务人员年收入20万元人民币的水平(随物价指数调整),假定他们在职期间的年收入(经业绩考核)逐渐到达3万、5万、10万、15万各职务等级。

----以上具体措施的大部分已经在拉丁美洲、亚洲、非洲、欧洲及“转型期”的部分国家实行并比较有效地抑制了腐败(参见Edgardo Buscaglia在斯坦福大学胡佛研究所“公共政策”主页2000年8月的主题论文“Judicial Corruption in Developing Countries: Its Causes and Economic Consequ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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