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晓玉
张军和李莉大学同窗四载,毕业后又同时到一家外资企业任职,从相识、相爱到筑起爱巢,周围的同事都说他们是天生的一对。谁知,天有不测,结婚还不到一年,张军在一次到国外出差途中不幸发生空难,机毁人亡,这时,李莉已身怀六甲,闻此噩耗,痛不欲生,但为了爱情,她决定将爱情的结晶保留下来,张家父母也为儿媳要保留张家血脉而感激。但在处理张军遗产继承事宜时,李莉与张军父母之间却发生了争执。张家父母对与李莉共同分割儿子遗产没有异议,但李莉同时提出还应为自己腹中胎儿保留一定份额的遗产,张家对此坚决反对,认为腹中胎儿,哪来的遗产继承份额?
其实张军父母的说法并不对。因为胎儿尽管未出生,不能算人,因而不能享有法律赋予一般人所有的权利,包括继承权,但是,为了保护胎儿出生后的权益,根据养老育幼的原则,我国继承法规定,在分割遗产时应当为胎儿保留一定的份额。我国有关法律明确规定:
1.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由第一条规定可知,张军的遗产首先应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也即由其配偶李莉和其父母三人共同继承。假如张军与李莉生前有子女,其子女也有权参与继承;没有子女,就不存在子女继承的问题。但现在的问题是,张军的“子女”尚在李莉腹中,这就使得问题变得复杂化了。由第二条规定得知,胎儿在李莉腹中就享有遗产份额保留权,这是一种继承期待权:如果胎儿出生后正常发育,保留的遗产份额由胎儿母亲(李莉)管理和保护;如果胎儿出生后死亡,保留的遗产份额由胎儿的继承人(李莉)继承;如果胎儿出生时就是死胎,保留的遗产份额则由被继承人(张军)的继承人(张军父母和李莉)继承,也就是说,如果胎儿出生后才死亡,保留的这份遗产由于胎儿出生时为活体,已经由胎儿继承,成为胎儿的财产,胎儿死亡后,这份财产就转化为遗产,只能由胎儿母亲李莉一人继承;如果胎儿在出生之前,也即在母腹中就已死亡,胎儿就丧失了继承份额,保留的这份遗产应当由张军父母与李莉三人共同分割;如果胎儿出生后发育正常,胎儿的继承份额成为婴儿的财产,应由其母李莉管理和保护,除非特殊情况,不得任意处分使用。
本案例涉及到胎儿合法权益保障问题,也涉及到母亲依法维护腹中胎儿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经济问题。这里要注意区分胎儿的三种生命状态:出生之前就已死亡(死体);出生之时是活体,产后才死亡;出生之后是活体,发育正常,成为婴儿。第一种情况,胎儿的继承权自受胎后取得,死时(包括出生时是死体及人工流产)丧失;第二种情况,原保留的份额作为婴儿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再分割;第三种情况,保留的遗产继承份额转为婴儿的财产,由婴儿母亲管理和保护,直到婴儿长成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为止。
需要强调的是,上述法律对胎儿遗产份额规定中使用的是“应当”,而不是“可以”,这是强制性规定,对于胎儿来说,这是依法享有的权利;对于被继承人来说,这是对其生前遗产处分权的一种限制;对其他法定继承人来说,这是一种义务,不得违反,否则就是违法,就是侵犯胎儿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李莉提出为自己怀的胎儿保留一份遗产的要求是合法的,应当予以支持;张军父母不同意保留李莉腹中胎儿的遗产份额,是违法的,已经侵犯了胎儿的合法权益。作为母亲,李莉有权代理胎儿提出异议,请求保护。
图/胡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