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当你被侵权时该怎么办

1999-03-24 08:38
知识窗 1999年3期
关键词:王老汉稻种权益保护法

寒 夏

每年的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有的人误以为,只有“3·15”才可以扬眉吐气。其实,只要你作为一个消费者,一切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随时都可以拿起法律武器讨个“说法”。

人身岂可被肆虐

1998年12月的一天,江南某中等专业学校的两位女学生来到一平价超市购物。个子高一点的罗姑娘想买点奶粉、饼干之类的食品,而身材稍矮一点的钟姑娘则是来买化妆品的。

由于天气较冷,钟姑娘穿了件大衣来到超市,当她和罗姑娘各自挑选好自己的商品后,她们一起来到出口处付款。罗姑娘付了款出去了,却迟迟不见钟姑娘出来,她赶到付款的地方一问,心中大惊:收款员告诉她,钟姑娘被保安人员叫走了,怀疑她偷了超市的物品藏在大衣里,现在正在保安房里受审。

罗姑娘找到保安的房里,看见钟姑娘已被强令脱下大衣,几个保安在她身上乱摸乱捏,表面上是“搜身”。他们没有搜到什么,又要钟姑娘继续脱衣服,钟姑娘不肯,他们就更怀疑她了。无奈之下,钟姑娘又脱了一件衣服,里面只剩一件内衣了。他们还要她脱。罗姑娘看不下去,指责了他们几句,结果挨了一巴掌。最后,钟姑娘硬是脱得只剩下内裤和胸罩,他们见搜不到“赃物”后,才放她们走。

两位姑娘的遭遇引起了学校师生的愤慨,在师生们的支持下,她们向法院起诉了那家超市,以侵犯她们的人格尊严和侵犯人身自由,要求该超市赔礼道歉,并各赔偿损失50万元和10万元。

不管能赔多少钱,钟姑娘她们肯定能打赢这场官司。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第43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25条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不要放过贩假者

去年晚稻播种前,老王庄来了一个推销稻种的外地人。王老汉认得这个人,他是本庄王大胖的远房亲戚,外号叫“牛牯”。

“老乡们,你们瞧一瞧,俺这稻种又亮又饱满,金灿灿的好种子,是一点也假不了。买我的种子,保你增产增收。”

王老汉正好缺稻种,见“牛牯”开出的价比市场上还要便宜些,便有点心动了。他还是有点不放心,便问道:“稻种可掺不得假,要是你卖假种给我,我一家人今冬吃什么?”

“老人家,你放心吧!如果是假种,你到时候把我拉去剐好了。再说我是大胖的表哥,这谁都知道。跑了和尚还跑得了庙吗?”

王老汉想想也是,如果真的买到了假种,到时候可以找他赔偿。再说他住得又不远,乡里乡亲的,他总不会缺德坑乡亲吧!他这样想,便掏钱买了“牛牯”几十斤稻种。

插秧的时候,大家都夸王老汉家中的种子好,秧苗又绿又高。谁知到了秋天,别人家的稻子都抽穗了,王老汉的田里却还是青青的一片。也许这个品种要晚一些吧?他这么想,开始并没放在心上。等到人家的稻子可以收割了,他家的还只有几面“残花旗”摇曳。这下他慌了,赶快找到农科所的技术员来查看。农技员告诉他:你买到了假种子,今年别指望有收成了!

王老汉急得跳了起来,通过王大胖找到了“牛牯”。牛牯说:“我也被人坑了,我哪知道那是假种子呀!”王老汉要他赔偿损失,“牛牯”不肯,一气之下,王老汉一纸诉状递到了法院。

最终,王老汉打赢官司,获得了经济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0条规定: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处罚。《产品质量法》第30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其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4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

(责任编辑/韩春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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