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等教育学会章程

1997-03-18 08:37
现代教育科学(高教研究) 1997年3期
关键词:常务章程理事会

(1997年4月25日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吉林省高等教育学会是吉林省高等教育工作者和高等教育研究工作者研究高等教育科学的群众性学术团体,以团体会员的名义参加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和吉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第二条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和理论联系实际的方针,在“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战略思想和《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精神的指导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团结和组织全省高等教育界各方面的力量,研究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中提出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高等教育的客观规律,交流工作经验和研究成果,为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学术水平和管理水平,建立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需要的高等教育体系,培养更多更好的高级专门人才服务。

第二章任务

第三条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研究马克思列宁主义教育原理、毛泽东教育思想、邓小平教育思想。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

二、总结高等教育的历史经验,研究高等教育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有中国特色的高等教育规律,为改革、提高和发展我省的高等教育提供科学的理论依据。

三、协调全省各高等学校和有关高等教育研究机构的研究规划,组织省内外高等教育研究的重点项目的协作,促进全省高等教育研究工作的发展和提高。

四、研究、介绍国内外高等教育理论、经验、动态,组织和参加有关高等教育学术活动,交流、鉴定、奖励和推荐科研成果。

五、开展有关高等教育科学的普及宣传工作。

六、编辑出版会刊《吉林教育科学·高教研究》。

第三章会员

第四条本会以接受团体会员为主,同时接纳个人会员。凡吉林省各类高等学校及各高等教育专业研究会,承认本会章程,提出申请,经过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本会会员。未参加上述组织和机构的个人,承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经单位推荐,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亦可成为本会会员。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

二、热心高等教育研究并有一定科研成果。

第五条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和建议权。

三、有获得本会出版物和资料的优先权。

四、有参加本会组织开展的学术活动和评奖、表彰活动权。

第六条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二、年终向本会秘书处提交有关学术活动开展情况及教育科研成果(公开发表的教育科研论文数及获奖情况等)的书面汇报。

三、每年按时缴纳会费;按时订阅会刊。

第七条会员可以申请退会。会员如有违反本会章程、两年不履行本会义务者,视为自动退会,停止其会员权利。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八条本会由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组成。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代表组成,每四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讨论决定本会的重大工作。

二、听取审查本会的工作报告。

三、通过或修改学会章程和会员代表提案。

四、推选理事会成员。

第九条学会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会议由常务理事会召集,每两年举行一次。理事会的职责是:一、执行代表大会决议。二、审定学会工作计划。三、领导所属机构开展活动。四、推选常务理事会成员。

第十条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履行理事会职责,常务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理事、常务理事任期均为四年,可连选连任。

学会的日常工作由秘书处处理。

第十一条根据需要,可设立若干个下属的专业委员会。

第五章经费

第十二条本会经费依靠教育行政部门拨款和团体会员单位缴纳会费,以及各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赞助。

第六章其他

第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为本会常务理事会,其未尽事宜由常务理事会做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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