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人,你的位置在哪里?

1994-08-24 06:03孙立平
中国青年 1994年4期
关键词:主人翁产权工人

孙立平

在80年代中后期,曾有一场断断续续的关于“工人的主人翁”地位的讨论。进入90年代之后,特别是近一两年,这个问题又被提了出来。可以预期,随着改革向旧体制的核心地带不断突破,随着国营集体企业运行机制的真正转换,这个问题将会更频繁、以更尖锐的形式提出来。

也许,现在是到了把这个问题说得清楚一点的时候了。

一、是什么因素在背后支撑着“主人翁地位”

“主人翁”地位和“主人翁”意识的形成,无疑是历史的产物。具体说来,支撑着这种至少是名义上的地位的,有三个因素:一是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中关于工人阶级是社会的主人、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的理论;二是中国革命的主体虽然是农民,但至少在理论上,这场革命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三是实现了生产资料的公有制,而工人阶级是生产资料的主人。

除此之外,这种主人翁地位和意识也与当时中国特有的社会动员方式有关。这种社会动员更多地强调自觉参与,农业合作化中强调农民的自觉参与,工业生产中强调工人的自觉参与和主人翁作用。因此,在这种动员体制下,对工人主人翁地位和意识的不断强调和反复宣传,就成为一个必不可少的内容。

二、“主人翁”地位与其说是一种权利,倒不如说是一种特权

这种为参与式动员所必须的对“主人翁”地位的反复强调和宣传,以及由此造成的“主人翁”意识,带有很强的模糊、空洞和虚幻的色彩。因为这种地位并不表现为一些相应的具体的权利以及运用这些权利的具体场合、形式和手段。从根本上说,这种虚幻的生产资料的主人的观念,是建立在产权关系的模糊性的基础上的。从理论上说,全民所有制的财产是全民的,集体所有制的财产是集体的,只要你是这“全民”或“集体”的一员,你就是该财产的产权拥有者,你就是它的主人。即使你不是某个工厂的一员,甚至你都不知道这个工厂的存在,也不妨碍你是它的主人。更明白一点说,对于一个全民所有制的工厂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公民都是它的主人。显然这种权利是没有办法行使的。

但是换一个角度说,这种“主人翁”地位又不是完全虚幻的。这一点从反面看得更清楚。在改革过程中,人们之所以对“主人翁”地位的变化议论纷纷,反响强烈,并不只是一种空洞而虚幻的意识的破灭。更主要的还是在于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一系列变化:铁饭碗开始被打破,你必须给我安排一个职业的理由部分地丧失了;劳动力本身开始进入市场,成为商品,随着一些国营、集体企业私营化,形成了明确的受雇于人的关系;随着医疗、退休、住房等方面的改革的深化,一些原来根本不成为问题的保障现在出现了问题。在一些地方,工人的正当权益受到侵犯,一些工人的基本生活条件得不到维持。从这里面,我们可以窥见改革前所谓“主人翁”地位中所包含的那些实质性内容:职业保障、退休制度、公费医疗、国家提供的住房、各种必不可少的补贴等。但这些内容,大都是与农民和个体职业者相比较而言的,因此,与其说是一种权利,倒不如说是一种特权。

三、工人的主人地位在政治领域,民主是政治领域中的事情

改革前“主人翁”权利运用的场所在哪里呢?从理论上说,这种场所主要有两个。一个是社会政治领域,即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因为“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国家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另一个是工人所在的企业。其理论基础就在于工人阶级是生产资料的主人,因此也就是企业的主人,应当参与企业的管理工作。

从主权在民的角度讲,工人是社会和国家的“主人翁”,无疑是对的。但对此,必须加以两方面的说明。其一,即使从主权在民的角度说工人是“主人翁”是对的,但也必须看到,“主人翁”是一个很笼统、很空洞的概念。确切地说,在社会政治领域中,工人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行使自己的主人权利的,也就是说他行使的是自己的公民权。而公民权则是很具体的、明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并加以保护的。其二,当工人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行使自己权利的时候,他所拥有的权利与其他的公民是一样的,而没有什么特殊的。作为公民,无论是工人,还是农民、知识分子,或是私营企业主和个体经营者,公民权都是一样的,平等的。

四、企业中的工人不是这个企业的主人

让我们从最简单的方面说起。首先,在私营、个体以及外资企业中,工人不是也不可能是企业的主人。这是由产权关系决定的。这些企业属于其产权拥有者,而不是属于工人。这是很明确的。其次,在股份制企业中,产权属于股东,工人也不可能是企业的主人。这也是很明确的。

问题就复杂在国营和集体企业。在改革前,虽然一再强调和宣传工人是生产资料的主人,是企业的主人,但工人实际上没有任何能力影响企业的经营、分配和财产的处置。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相当矛盾的现象?一个基本的原因是产权关系的模糊不清。说起来是全民所有制,而实际上是国有制。也就是说,企业的主人是国家,而不是“全民”,更不是这个企业的工人。因为国家和全民并不是一回事。你不拥有这个企业,你怎么是这个企业的主人?

即使退一步,从全民所有制的角度来理解国营企业的产权关系,也无法为这个企业的工人就是这个企业的主人找到理由。前面已经说过,既然是全民所有,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体公民共同拥有。假如全国的公民为10亿人,那任何一个国营企业的主人就是10亿人。如果有一个工厂有1万个工人,那也不过占这个工厂全部主人的10万分之一,其拥有的财产也只有这个工厂全部财产的10万分之一。

因此,无论从国有还是从全民所有的角度来理解国营企业的产权关系,都不能得出这个企业中的工人就是这个企业的主人的结论。

五、企业的生命在于效率,企业不需要民主

“企业民主”“民主办厂”等口号的提出,在我国已有很长时间的历史。但这实在是一种民主在场所中的错位。本来民主是社会政治领域中的事情,却搬到企业中来,只能导致令人啼笑皆非的结果。工厂是一个生产单位,是一种功能专一的经济组织,它的生命就在于效率。而保障这个效率的,就是工厂中从厂长、车间主任、班组长一直到工人的命令——执行系统。为了保障工厂的生产效率,任何妨碍这个命令—执行系统有效性的因素都没有存在的理由。所谓“合理化建议”“工人参加管理”,都是工作方法问题,而不是企业民主问题。从本质上说,企业并不需要民主。现在许多企业中的职代会形同虚设,并不是建设得不够,而是工厂中没有它的真正位置。也许有人会说,那厂长以权谋私怎么办?作出愚蠢的决策怎么办?老实说,这也不是“企业民主”能解决的问题。这个问题解决的根本途径只能是明确企业的产权关系,并以此为基础建立工厂负责人与产权拥有者的责任关系。

事实上,真正的企业民主会导致什么后果呢?当人们一再批评“企业民主”的名不符实的时候,隐含的意思是工厂中的民主应该是名符其实的。名符其实的企业民主只有在两种情况下才有可能。一是由职工平均持股而又没有企业外的股东存在的情况下,才有可能每个工人都是企业的主人,工人才可能真正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但必须注意的是,这时的工人并不是以工人,而是以股东的身分来行使主人的权利的。二是在产权关系不明确的条件下实行工人自治。80年代初,当时的南斯拉夫就曾实行过工人自治。但结果是,当工人可以主宰一个企业的时候,首先追求的就是福利最大化,尽可能分净吃光,结果是企业行为的短期化。而这与整个社会发展的要求恰好是背道而驰的。

六、工人在企业中的权利

难道在企业中工人就没有追求和保护自己利益的权利吗?不是的,问题恰恰相反。随着市场化的发展,随着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的增长,随着公有制企业制度改革的深化,工人更需要有切实的权利来追求和保护自己的利益。

这些年来,在一些私营、三资企业中,也包括在一些国营和集体企业中,侵犯工人合法权益的事情时有发生。这主要表现在:工作条件恶劣,严重损害工人健康;管理方法粗暴,有的甚至存在人身侮辱;对工人无理解雇,福利待遇没有保障;超时加班加点,劳动报酬不合理等。在这种情况下,除了国家要制订和完善有关法律,以保护工人的合法权益外,工人也完全应该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自己的权益。

确立工人的这种权利的前提,是必须明确工人与厂方是受雇方和雇方的关系。这样才能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而明确这些权利和义务的根据,就是国家制订的有关法律法规。如果不能明确这种关系,还是像过去那样,双方是一家人,工人要以厂为家,只能模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上,形成集体协议制度,是解决厂方和工人利益关系的重要的制度化形式。工资水平、工作条件、福利待遇等,都是在集体协议中解决的重要问题。集体协议的目的是使厂方和工人之间能够形成双方都大体接受的交换条件,以同时保障厂方和工人方的利益。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这种集体协议制度的建立无疑需要一个不断摸索的过程。前一段时间,全国总工会一位负责人提出,要在我国形成工会与厂方间的工资协商制度。这个建议如果能得到实行,无疑是朝这个方向迈进的重要一步。

从这里我们也就可以看出,在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中,工会对于工人权益的保护,起着重要的作用。在形成集体协议的过程中,无数个单位的个人是很难同厂方打交道的,即使能打这种交道,交易成本也会相当高。这样,就需要有工会这种中介组织形式的存在。换言之,工会是工人追求和维护自己利益的必要的组织形式。问题是工会必须能代表工人的利益,并有利用各种合法手段为工人争取利益的能力。就此而言,我国极需要一部《工会法》,以便用法律的形式规定和约束工会的组织形式、权利、义务和活动方式。

总之,在建立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企业自身的效率和工人的利益,都是应当受到保障的。而要达到这样的目标,就必须重新探讨并不断协调这两者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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