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 音
修改权是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四项人身权之一,即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的权利。它包括两层意思:(一)自己修改;(二)授权他人修改。未经作者授权擅自修改作品的,一般来说是侵权行为。但是也有例外,依照著作权法第15、16、17条和第33条的规定,以下情况例外:
(一)著作权(署名权除外)属于单位的,单位享有修改权。
(二)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委托人的,作者不享有修改权。
(三)报纸、杂志享有文字性修改权,因为报刊受篇幅时间限制,征求作者意见有时是不可能的。
合作作品的修改权属于合作作者。因此,除合作作者共同授权外,其中任何一个人都无权修改合作作品。但是可以单独使用的,在单独使用时,该部分的作者享有修改权。
经作者授权修改,即使修改内容很多,修改者也不应主张享有对作品的著作权。如修改者事先提出因需要修改之处甚多,双方协议同意,修改者可以成为合作作者取得作者身分。
(摘自《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