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1983年10月应征入伍。在部队连年受奖,先后被评为“标兵班长”“四有军人”“优秀党员”,并荣立了三等功。1989年3月退伍回乡。经有关部门推荐,区民政局严格考察,定我为安置对象。区人事局负责落实工作单位,要我到劳动服务公司报到。我交了10元报名费和10元职业介绍费后,该公司接待我的人员说:“如果落实了单位,假如你五年半服役期和退伍后间断的时间要算工龄的话,需花800元至1000元买工龄费。否则,工龄只能从落实单位之日算起。”
我家经济相当困难,经区民政局多次调查核实为“特别困难户”,根本无力拿出这么多钱。而且,我认为出钱买工龄的做法不合理。但不知退伍安置政策对此类问题有何规定?
湖南李华